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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增加,目前城市化率已经超过55%。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化的过程需要土地,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被征用,大量拆迁房屋的现象时常出现。而在我国土地房屋征收和拆迁进程中,一些问题与矛盾也不断浮出水面,如有关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标准不清晰,农村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不健全等。本文基于这些问题,提出了一定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
一、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立法现状
(一) 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农村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已经持续进行了多年,但截至今日,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征收拆迁法律体系。即使在相关《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如何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不全面且具有概括性,对于解决实际相关冲突纠纷的有效性较弱。其次,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法规还没有出台。在我国,虽有《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在某些方面比如补偿标准却规定得不够详细细致。另外,与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相比,地方立法却异常丰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其一些规定本身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共利益”标准界定不清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实施相关征地行为,并给予被征地者应有的补偿。但一些地方政府過分追求实现当地经济效益的提升,包括当地GDP、政府部门政绩等原因,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制征地拆迁,这种行为与“公共利益”原本规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在一些乡镇政府公然违法将部分农村房屋和土地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以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这显然不仅不可取,而且不符合公众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成就,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其范围的定义,商业拆迁到公益拆迁,无论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可以说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究其原因,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
(三) 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及制度规定不完善
征地程序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征地程序不够透明。最明显的是,在确定补偿方案时,政府可以自行审批和执行,这对农村土地房屋的权利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得不到有效保障。现实生活中,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使得被征地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2)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很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农村拆迁征地的实践中,农村土地房屋权利所有者的地位往往十分被动,他们很难有机会就征地的目的、征地范围等方面发表意见。
二、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路径完善
(一)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在制定国家立法的同时,逐步废除一些效力较低的、合法性存疑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此外,应当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国家需制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此条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为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所涉及的问题多,如土地征用和补偿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收集和补偿,农民土地所有权等。这与农民的切身利益联系紧密,范围很广,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复杂,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立法。另一方面,城市房屋征收同样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该条例可被作为制定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条例的重要参考,对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条例的制定有较大作用。此外,在补偿方面,农村土地征收也应有具体的法律法规。
(二)明确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具体阐述了属于公共利益的六种具体情况,在这之外,还作出了兜底条款。由此一来,当在定义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共利益时,同样可以参考此立法模式,对一些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列举,通过列举的方法,限制政府的权力,可以客观地避免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的旗帜。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范围很广泛,给立法者和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策者可以灵活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完成具体的分析。由此一来,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适当采用这一规定,从而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三)对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严格规范
对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公共机制,维护被拆迁人员的知情权。在决策过程中,披露适当的项目规划信息;拆迁补偿方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公开,禁止暗箱操作。
其次,要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让农民真正参与其中,给他们提出建议的机会。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建立听证制度,让农民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从多个角度、各个方面听取意见,避免出现漏洞。
最后,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系统作为人民的救济渠道,可以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有效的遏制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此同时,应该建立更多的救济机制,但要科学合理,增加农民维权渠道。
三、结论
在近年来各地区各市县的城镇化建设中,征地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征地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等相关问题时,指出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根源在于缺乏专门的立法,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对我国城镇化发展亦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胡庆.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难的解决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19(09):248.
[2]陈江华.新时代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难题剖析及对策——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8(17):59.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
一、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立法现状
(一) 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农村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已经持续进行了多年,但截至今日,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征收拆迁法律体系。即使在相关《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如何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不全面且具有概括性,对于解决实际相关冲突纠纷的有效性较弱。其次,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法规还没有出台。在我国,虽有《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在某些方面比如补偿标准却规定得不够详细细致。另外,与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相比,地方立法却异常丰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其一些规定本身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共利益”标准界定不清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实施相关征地行为,并给予被征地者应有的补偿。但一些地方政府過分追求实现当地经济效益的提升,包括当地GDP、政府部门政绩等原因,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制征地拆迁,这种行为与“公共利益”原本规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在一些乡镇政府公然违法将部分农村房屋和土地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以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这显然不仅不可取,而且不符合公众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成就,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其范围的定义,商业拆迁到公益拆迁,无论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可以说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究其原因,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
(三) 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及制度规定不完善
征地程序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征地程序不够透明。最明显的是,在确定补偿方案时,政府可以自行审批和执行,这对农村土地房屋的权利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得不到有效保障。现实生活中,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使得被征地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2)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很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农村拆迁征地的实践中,农村土地房屋权利所有者的地位往往十分被动,他们很难有机会就征地的目的、征地范围等方面发表意见。
二、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路径完善
(一)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在制定国家立法的同时,逐步废除一些效力较低的、合法性存疑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此外,应当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国家需制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此条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为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所涉及的问题多,如土地征用和补偿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收集和补偿,农民土地所有权等。这与农民的切身利益联系紧密,范围很广,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复杂,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立法。另一方面,城市房屋征收同样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该条例可被作为制定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条例的重要参考,对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条例的制定有较大作用。此外,在补偿方面,农村土地征收也应有具体的法律法规。
(二)明确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具体阐述了属于公共利益的六种具体情况,在这之外,还作出了兜底条款。由此一来,当在定义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共利益时,同样可以参考此立法模式,对一些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列举,通过列举的方法,限制政府的权力,可以客观地避免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的旗帜。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范围很广泛,给立法者和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策者可以灵活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完成具体的分析。由此一来,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适当采用这一规定,从而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三)对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严格规范
对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公共机制,维护被拆迁人员的知情权。在决策过程中,披露适当的项目规划信息;拆迁补偿方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公开,禁止暗箱操作。
其次,要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让农民真正参与其中,给他们提出建议的机会。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建立听证制度,让农民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从多个角度、各个方面听取意见,避免出现漏洞。
最后,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系统作为人民的救济渠道,可以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有效的遏制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此同时,应该建立更多的救济机制,但要科学合理,增加农民维权渠道。
三、结论
在近年来各地区各市县的城镇化建设中,征地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征地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等相关问题时,指出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根源在于缺乏专门的立法,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对我国城镇化发展亦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胡庆.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难的解决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19(09):248.
[2]陈江华.新时代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难题剖析及对策——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8(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