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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中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也是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法宝。我国立法并没有真正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是与我国现实生活中未出现大规模的因情事变更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也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干预有关,然现实立法与司法的矛盾问题要求我国法律建立情事变更制度。在情事变更立法中,应采取合同方式规定,其地位亦应界定为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在立法确定情事变更原则,应注意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