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构建区域性法律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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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但全球性问题依旧严峻,整体呈现出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基于国内和国际局势,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解决当今时代世界范围内的矛盾冲突,构建和谐世界给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还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在国际中的形象和影响力,并且对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区域间法律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首先简要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区域性法律的内涵和基本概念,接着分析二者的关系,最后分析如何正确有效地发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促进区域性法律的发展进步。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是习近平总书记面对全球性危机和挑战的背景下提出的,这意味着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独善其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它意味着世界各国和全世界人民需要互利合作,相互依存,共谋发展。换句话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积极寻求合作,和谐,宽容的平衡状态,崇尚世界各国“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以发展促进世界共同繁荣,也是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
  二、区域性法律概述
  (一)区域性法律的基本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区域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技术转让交易,特别是指某个区域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易。但这类法律为数不多,参加国也十分有限,如安第斯共同市场成员国签订的卡塔赫那协定。区域性法律,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指某些国家共同建立的法律规则。由于这些国家存在地域上的紧密性或者由于技术贸易频繁,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矛盾,因而这些国家间达成共识,共同制订了符合各方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则体系。
  (二)区域性法律的内容特点
  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区域性法律,当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某个条约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发达国家的立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程度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的国际统一立法方面的兴趣点存在差异。发达国家更关心国际技术转让标的的国际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关心对技术交易本身的管理,特别是对技术供方(通常来自发达国家)滥用优势、限制受方的商业行为的限制。在这种利益冲突面前,发达国家可以借用经济实力来强使发展中国家在条约中接受他们的立场,而发展中国家却很难使发达国家作出让步。虽然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联合国大会等国际机构中的多数席位来通过一些“决议”、“宣言”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不同于国际条约,在实践中很难对发达国家发生约束效力。可以说,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制定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统一立法还任重道遠。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区域性法律之间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以来,各国经济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我们诚心提出自己的发展方案,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更期望世界各国能够在日益复杂的形势下携手共迎难关,在解决国际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攻克困难的世界治理方案。换句话说,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生对比变化,一些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的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贡献使世界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发达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国际形势,以改变新的外交战略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就是为了使世界各国能够像中国一样走得更加平稳,在促进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平稳向前发展的同时,促进中国的发展与进步。也就是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出发点和构建区域性法律是一致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在飞速发展,并且秉持着“以和为贵”的思想与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友好关系,以期望世界各国能够平等和谐发展进步。从这里可以看出,区域性法律设立的初衷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本一致,换句话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实施可以进一步促进更多区域性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区域性法律,特别是更多发展中国家之间或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该法律不仅有利于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促进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走出去”以及获得更多智力成果。最后,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也能够得到维护和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签订的部分条款不仅可以作为规范和调整各国之间合作的法律准则,而且能够为区域性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个更好的基础。
  四、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带动区域性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一)进一步推动区域性法律体系的建立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能只是关注与其理念本身,还应该以理论为立足点,运用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中国提出,是符合当今国际局势而提出的一个合理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致力于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的中国方案。中国自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来,就致力于促进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试图与世界各国保持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此过程中,中国也应当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贸易交流的同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构建符合各方利益的区域性法律,以促进签订法律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与区域性法律有关的法律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就坚持“以和为贵”的思想,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上同样如此。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水平、政治制度、文化理念不同,导致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冲突,那么各国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理论基础,并结合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以及发展进步的需要,与沿线国家的相关立法相衔接,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区域性法律则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走出去,但一些企业也因此面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打压,所以我国对于与区域性法律相关的部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后,制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在完善、修改法律,推动立法内容协调一致的同时,应当及时清理本国国内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区域经贸合作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尽可能的消除一切法律冲突。   (三)吸收并借鉴其他区域性组织的立法经验
  世界经济日益呈现出多极化发展,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国家也感受到了新的威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虽然讲究“和”的思想,但是也难免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排斥。技术转让的全球性协调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但地区性的协调却小有收获,其中包括通过严密的法规架构来作为协调与争端处理依据的“硬性协调”、具有条约或公约架构但执行起来允许有相当弹性的“中度协调”及以政治协商为基础但未形成具备国际法效力文件的“软性协调”。前者以欧洲专利公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中者以东南亚联盟下的知识产权框架协议为代表,后者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代表,它们对区域内技术转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今后的全球性技术转让协调机制的完善有着参考意义:其内部的沟通有利于世界范围内协议的达成,协议和规则,若无地区性条约和协议的贡献,就无今天的状况同样没有今天的各地區性组织和协议的努力,就很难有今后协调制度的产生。综上,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已然存在的区域性组织所制定的法律作为立法经验,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理论依据,构建符合各方利益的区域性法律以促进本国的发展。
  (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区域性法律体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区域性法律体系,是实现区域性活动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一切国际间活动的基础是有法可依。“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只有在有法律限制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相关的法律章程或者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才能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长期稳定地存在下去.那我们应该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区域性法律体系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际上现有的区域性法律,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为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又被称为“经济北约”,简称TPP。这种治理模式是一种多层次的自由贸易新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各成员国谈判均采取闭门磋商的方式。与WTO不同的是,该协定要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如要受到法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约,亦或者是贸易规则的制约。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进行深入有效的了解有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区域性法律体系。并且“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由我国提出的,所以我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换个角度想,这也有利于我国国内法律“走出去”。当然,对于国际间的区域性法律不能照搬照抄,应该根据协定各方的国情,在满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各方利益的区域性法律体系。
  五、结语
  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漫长的,每一个时段都充满着挑战。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个国家都想获得长足的发展进步,但同样也面临着共同的国际挑战和危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逃脱。正是因为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诉求,因此我们应该在满足人类整体发展和各国发展的基础上,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而我国想要提高自身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就需要多方参与区域性组织,与其他国家一道制定符合各方利益的区域性法律体系。我们期待并且盼望着,在不远的将来。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对其不断完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还能进一步提升中国自身的国际地位,更能加深各国之间文化特别是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交流,为世界对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典范,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性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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