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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与有效性,欧盟国家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型监管结构。从目前的情况看,欧盟的金融监管框架实际上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即成员国一级的金融监管和联盟一级的金融监管。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所蕴含的问题日益显现,如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金融创新的发展受到抑制等。借鉴欧盟金融监管的改革经验,我们得到以下启示: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同时,我国应加快金融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