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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下列商标的持有人。这些商标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在多种服务/商品上获得注册和用于文华东方服务有限公司(荷兰)国际分布网的生意。文华东方服务有限公司(荷兰)享有这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使用同一样或者类似的商标,本公司将采取法律行动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