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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近年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增多,法院审判任务越来越重,矛盾纠纷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调解已成为当今社会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化解社会矛盾,但目前在發挥调节作用上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改进调节方式已是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原因,深刻认识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重大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关健词 诉讼调解 自动履行 诚实信用
作者简介:关菱,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7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旨在实现法院工作“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调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重要作用。这要求广大基层法官充分发挥聪明和才智,创造性的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的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调解方式多元、调解方法多样的诉讼调解工作新机制。为追求司法审判工作高效率化,使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促进调解案件自动履行。
一、目前诉讼调解方式结案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基本新成果了以调解为先的工作格局,因调解的高效率、成本低、矛盾少、少上述等特点,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广泛使用。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领导要求各法庭和审判人员必须增强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力度,调解率得到了很大提高,但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数相比,调节方式结案仍是明显偏低。目前案件调解率不高,再加上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就实现不了“案结事了”。分析造成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调节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审判人员为过分强调调解率,为实现案件的调解成功,不能充分考虑到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如若当时人在调解过后无法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就意味着调解工作的失败。或者,虽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但纠纷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存在着矛盾的隐患,这也是失败的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率不高使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对案件进行调解。
(二)由于当事人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案件难以调解,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
有的当事人对调解书法律效力认识不足,不愿意接受调解;有的当事人为摆脱讼累,在对个人情况估计不足的情况下同意调解条款签订调解协议;有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明知诉讼对己不利,利用调解的灵活性而签订调解;有的当事人会故意拖长调解时间以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出尔反尔推诿责任;还有些当事人消极履行,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以减少个人在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有些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以掩盖非法处分财产的目的;一些当事人将利用调解拖延时间,以掩盖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等等。上述都是当事人自身主观的原因导致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及法院难以调解的问题。
(三)调解书自觉履行率低,无强制措施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使得当事人对调解效果存在担忧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若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不自动履行协议,就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待法院强制执行,导致人们对诉讼调解信赖度下降,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二、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能,实现“案结事了”,这要求每位法官要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根据司法为民的要求,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依法裁判,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
(一)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的作用,有利于促成案件调解,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在审判调解工作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让人民大众明晰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切实体会到司法的公正,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促进“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认真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各类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犯罪受到制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
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公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庭审功能、更加清晰的解释法律规定分析事由逻辑,交代清楚证据的采信规则与原理,使得裁判过程更加好理解亲民化,当事人更加信服裁判结果,减少疑虑纠纷,加深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自觉履行裁判,实现案结事了。
(三)加强法院调解工作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以人格魅力影响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
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14年如一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心系群众、关爱当事人,不怕苦累、认真调解、满怀深情地去办案,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金桂兰、宋鱼水更是以其人格魅力影响着当事人实现案件调解解决。法官在不断加强个人能力的同时,还要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各方面都能够经得起公众的评价。取得当然人的信任是调解工作中的重要要素,法官在取得信任、确立威望后,当事人自然会权力配合法官工作,以实现案件的调节解决和自觉履行。
三、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对策措施
做好调解工作,改进调节方式,运用好调节方式结案是法官综合能力的体现,这要求法官具有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敏锐的洞察力、判断力和其强大的说服力完成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归纳总结调解经验,在调解的实践中累计经验,把握好调解的契机,最终获得属于自己特有的调解思路和技巧,改进调节方式,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作用,促成当事人对案件的自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为实现调解结案和当事人自动履行夯实思想基础
切实解决好司法为民的态度和本领,法官在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时也要联系群众,当好法庭上的裁判员,也应做好调研员、宣传员,在切实了解社会情况与群众心声的基础上,为群众能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辨法析理。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准确适用法律,还要考虑国情、社情、亲情、乡情等因素,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为当事人所接受,为广大群众所认可,促进“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二)实行立案法官建议当即调解制度,以进一步增强法官调解意识,改进调节方式,促成案件自动履行
在现实的办案中,案情简单、当事人矛盾冲突不大的案件占多数,将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纷争,更加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也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法官要是不积极主张调解,按一般诉讼程序办案将使案件复杂化,也很有可能使当事人双方冲突更加激烈。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状况,诉讼往往使人产生敌视心理,认为打过官司的就是敌人。并且,往往当事人在一般诉讼程序中会针锋相对,想尽办法规避法律、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这些情形都将使得矛盾加深,加大处理难度。因此实行立案法官建议当即调解制度有利于更好发挥调节方式作用。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则将主导双方对过去美好的回忆进行重现,忆起那同甘共苦、风雨同舟的记忆,让他们珍惜当下放眼未来。如若感情确已破裂,则让双方以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财产分割、子女归属的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深化内涵拓展提升,进一步改进调节方式的措施,提高案件调解率
一是从群众中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根源问题。利用各种平台联系群众、走向群众,与当地组织合作调查民情、了解矛盾纠纷状况,联合乡镇、村居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力量,尽早化解矛盾,使矛盾止步于基础而非进入法院。二是全员参与,坚持全程调解。调动一切能调动的有效力量,只要对调解能起到积极作用都可以参与案件的调解。三是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和谐统一。人民调解较于诉讼调解而言由于其亲民性的特征,从群众中走出来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调解,从效果来说更胜一筹。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环节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调委会调解进行人民调解。四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对当地情况有调研经历,能容易找出矛盾症结坐在,也能提供更有效的调解方式。可以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后,做出使得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的方案。
总之,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当事人對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是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正确使用调解方式,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作用最大化,这将对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中国法学.2013(3).
[2]冯伟、舒秋膂.“诉调对接”的理论透视及制度建构——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的互补性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3][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范愉主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与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7]冀祥德主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8]齐树洁.台湾法院调解制度评析.法学.1994(8).
关健词 诉讼调解 自动履行 诚实信用
作者简介:关菱,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7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旨在实现法院工作“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调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重要作用。这要求广大基层法官充分发挥聪明和才智,创造性的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的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调解方式多元、调解方法多样的诉讼调解工作新机制。为追求司法审判工作高效率化,使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促进调解案件自动履行。
一、目前诉讼调解方式结案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基本新成果了以调解为先的工作格局,因调解的高效率、成本低、矛盾少、少上述等特点,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广泛使用。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领导要求各法庭和审判人员必须增强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力度,调解率得到了很大提高,但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数相比,调节方式结案仍是明显偏低。目前案件调解率不高,再加上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就实现不了“案结事了”。分析造成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调节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审判人员为过分强调调解率,为实现案件的调解成功,不能充分考虑到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如若当时人在调解过后无法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就意味着调解工作的失败。或者,虽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但纠纷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存在着矛盾的隐患,这也是失败的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率不高使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对案件进行调解。
(二)由于当事人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案件难以调解,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
有的当事人对调解书法律效力认识不足,不愿意接受调解;有的当事人为摆脱讼累,在对个人情况估计不足的情况下同意调解条款签订调解协议;有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明知诉讼对己不利,利用调解的灵活性而签订调解;有的当事人会故意拖长调解时间以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出尔反尔推诿责任;还有些当事人消极履行,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以减少个人在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有些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以掩盖非法处分财产的目的;一些当事人将利用调解拖延时间,以掩盖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等等。上述都是当事人自身主观的原因导致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及法院难以调解的问题。
(三)调解书自觉履行率低,无强制措施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使得当事人对调解效果存在担忧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若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不自动履行协议,就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待法院强制执行,导致人们对诉讼调解信赖度下降,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二、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能,实现“案结事了”,这要求每位法官要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根据司法为民的要求,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依法裁判,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
(一)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的作用,有利于促成案件调解,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在审判调解工作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让人民大众明晰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切实体会到司法的公正,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促进“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认真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各类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犯罪受到制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
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公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庭审功能、更加清晰的解释法律规定分析事由逻辑,交代清楚证据的采信规则与原理,使得裁判过程更加好理解亲民化,当事人更加信服裁判结果,减少疑虑纠纷,加深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自觉履行裁判,实现案结事了。
(三)加强法院调解工作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以人格魅力影响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
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14年如一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心系群众、关爱当事人,不怕苦累、认真调解、满怀深情地去办案,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金桂兰、宋鱼水更是以其人格魅力影响着当事人实现案件调解解决。法官在不断加强个人能力的同时,还要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各方面都能够经得起公众的评价。取得当然人的信任是调解工作中的重要要素,法官在取得信任、确立威望后,当事人自然会权力配合法官工作,以实现案件的调节解决和自觉履行。
三、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对策措施
做好调解工作,改进调节方式,运用好调节方式结案是法官综合能力的体现,这要求法官具有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敏锐的洞察力、判断力和其强大的说服力完成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归纳总结调解经验,在调解的实践中累计经验,把握好调解的契机,最终获得属于自己特有的调解思路和技巧,改进调节方式,正确发挥调节方式结案的作用,促成当事人对案件的自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为实现调解结案和当事人自动履行夯实思想基础
切实解决好司法为民的态度和本领,法官在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时也要联系群众,当好法庭上的裁判员,也应做好调研员、宣传员,在切实了解社会情况与群众心声的基础上,为群众能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辨法析理。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准确适用法律,还要考虑国情、社情、亲情、乡情等因素,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为当事人所接受,为广大群众所认可,促进“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二)实行立案法官建议当即调解制度,以进一步增强法官调解意识,改进调节方式,促成案件自动履行
在现实的办案中,案情简单、当事人矛盾冲突不大的案件占多数,将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纷争,更加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也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法官要是不积极主张调解,按一般诉讼程序办案将使案件复杂化,也很有可能使当事人双方冲突更加激烈。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状况,诉讼往往使人产生敌视心理,认为打过官司的就是敌人。并且,往往当事人在一般诉讼程序中会针锋相对,想尽办法规避法律、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这些情形都将使得矛盾加深,加大处理难度。因此实行立案法官建议当即调解制度有利于更好发挥调节方式作用。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则将主导双方对过去美好的回忆进行重现,忆起那同甘共苦、风雨同舟的记忆,让他们珍惜当下放眼未来。如若感情确已破裂,则让双方以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财产分割、子女归属的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深化内涵拓展提升,进一步改进调节方式的措施,提高案件调解率
一是从群众中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根源问题。利用各种平台联系群众、走向群众,与当地组织合作调查民情、了解矛盾纠纷状况,联合乡镇、村居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力量,尽早化解矛盾,使矛盾止步于基础而非进入法院。二是全员参与,坚持全程调解。调动一切能调动的有效力量,只要对调解能起到积极作用都可以参与案件的调解。三是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和谐统一。人民调解较于诉讼调解而言由于其亲民性的特征,从群众中走出来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调解,从效果来说更胜一筹。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环节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调委会调解进行人民调解。四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对当地情况有调研经历,能容易找出矛盾症结坐在,也能提供更有效的调解方式。可以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后,做出使得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的方案。
总之,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当事人對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是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正确使用调解方式,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作用最大化,这将对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中国法学.2013(3).
[2]冯伟、舒秋膂.“诉调对接”的理论透视及制度建构——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的互补性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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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范愉主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与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7]冀祥德主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8]齐树洁.台湾法院调解制度评析.法学.19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