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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入关后的立法活动,虽以《大清律例》为代表,但不限于《大清律例》,除去律以外。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建设。但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当然就是律和例了。在清代,律,就是大清律;例,就是条例。清王朝建立后,曾于顺治四年(1647年)、雍正三年(1725年)和乾隆五年(1740年)分别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最后定本律四百三十六条,附条例一千零四十九条。本文主要论述律例之间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