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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西部和谐社会,必须立足于西部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法律人类学认为,法律具有维持秩序和社会控制的本性,具有解决纠纷的作用,具有文化性。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因其发展的历史惯性到目前仍然践行着丰富的传统习惯法规范,而这些习惯法规范天然地内含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互惠与合作、符合公正和效益目标和多元纠纷处理机制等诸多构建和谐的因素。提取和升华这些积极因素,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可以协调、整合和良性互动的,从而成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的坚实法治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