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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11月,王某(男)与李某(女)在酒吧相识并成为朋友。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求婚,李某感觉王某性格暴躁,以各种理由拒绝。2014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邀请李某一同吃晚饭,李某谎称自己在外地出差拒绝了王某的邀请。但王某在回家途中碰巧遇到了李某,性情粗野的王某因爱生恨,将李某强行拖回自己家中,对李某进行殴打并拍下李某的裸照,威胁李某如不跟自己结婚就将其裸照发到网上,并称如果李某敢报警或告诉家人,就对其毁容,杀其家人。李某非常害怕。之后,李某在王某的威胁下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请问,李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自己的婚姻吗?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准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同时《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我们来看婚姻法中“胁迫”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某在受到胁迫而同意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受胁迫的一方李某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因此李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该撤销请求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会丧失撤销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 董彬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准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同时《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我们来看婚姻法中“胁迫”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某在受到胁迫而同意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受胁迫的一方李某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因此李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该撤销请求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会丧失撤销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