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而合同正是人们开展各类经济交往的中介,对外开放又使我国面临更大的市场空间,各类合同交往日趋活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利用合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和谐的一面,本文仅以《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围绕合同欺作,及国内当前有关合同欺诈研究的新成果,结合公证法及有关合同法案例,就合同欺诈的背景、特点、分类,相应的防范对策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逐一阐述和分析,同时也期望以此文引起各位法律专家及学者对合同欺诈引发的问题的高度关注,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绪论
1.背景
近年来,合同散诈的违法活动日益,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到了92%甚至更高的比率,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遭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合同陷阱己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方式也形成了以下新的特点:一是智能性。主要表现为欺诈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大做文章,打好埋伏,布置陷阱,诈骗者还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井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时装得很诚愚,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定都很认真很仔细,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團体性。合同诈骗经常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通常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相互勾结,分工合作。三是职业性。一些个人或公司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四是多变性。在合同诈骗中惯用行骗手段主要有“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等。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等签订合同,进行各种违法欺诈活动。
2.研究目的、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有:①对合同欺诈的一般特点、种类、手段和危害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乃至国际反欺诈立法提出建议;②通过对合同欺诈的分析和论述,使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增加自身的防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各经济活动主体在进行交往过程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3.研究背景
纵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的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确定及后果处理之规定,虽各有细微的不同之处,但是归纳起来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共同点:第一,关于欺诈之确定和后果之处理是各国合同法的重要法律规定,即欺诈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二,欺诈行为是引起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论是合同撤消,还是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一旦撤消或无效,合同被视为自始就不存在,即双方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法律状态。第三,关于欺诈的性质,各国法律一般将其定性为民事罪错的侵权行为,受到欺诈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民事侵权行为法规得到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第四,审理因欺诈而发生的案件,大多数国家适用“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诉讼应当由受欺诈人提起;第五,对欺诈的概念的确定,即各国法律对欺诈行为有较为详细的概念意义,故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亦有较为充分的依据。
二、合同欺诈的概述
1.合同欺诈的概念
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以欺诈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途径不公平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可以出现在各种不同的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用于欺诈的合同,一定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2.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由于表面上几乎具有合法行为的一切要素,故其违法性不易被识破。从我国近年来所发生的大量的因合同欺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来看,合同欺诈的特征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往往是合法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是相适应的;②合同的条款是比较规范的。合同欺诈行为人往往会持较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文本的条款一般比较齐全,含义也比较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往往看起来也很公平,对双方的制约和处罚也很平等,很严格等;③合同的内容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合同内容合法是指合同约定实施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且多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如若不是,合同欺诈就不能构成。虽然欺诈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违法的获得即无偿或不平等地获得他人的财产,但是不会公然将违法的内容写进合同的文本中;④合同的形式往往也是合法的。由于合同文本的规范也使得这类以欺诈为目的的合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由于合同形式的合法性,也常使受欺诈人难以察觉错误之处;⑤合同内容的难以实现性由于合同欺诈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形式,目的主要在于无偿或不平等地获得他人的财产,故不可能为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去努力,总是以一些很客观的理由来做掩护的。因此,以欺诈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其内容难于实现的主要因素;⑥合同解除的合理性以欺诈为目的的合同,相当一部分是以解除来终止双方的法律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没有被识破,则合同解除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普遍带有某种合理性,这时欺诈行为人还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合同欺诈的类型
因为针对合同欺诈分类的标准不同,所以合同欺诈也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类别。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依照不同性质,不同欺骗对象以及不同合同种类来对合同欺诈予以分类。在本文中,笔者仅仅只是根据欺诈行为中不同的违约条款,来对合同欺诈予以划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合同主体欺诈 不具备定级合同的合法资格,而采用伪造和假冒他人身份来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就是虚假合同主体欺诈。这种合同欺诈的主要特点为欺诈方并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这种类型的合同欺诈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首先是虚构不存在的单位及个人,或者没有资格的主体冒充有资格,没有身份的主体假冒有身份来展开欺诈行为。其次是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来采用不正当行为来和他人签订有效合同或者没有销毁的过期合同,这里的他人身份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这类合同欺诈的特点就是欺诈方会假冒一方当事人,将合同采用转让的方式来转卖给第三方,以此来获得非法收益。第三是虚构主体的履约能力。欺诈方明明清楚自身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却对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予以隐瞒,并利用虚假的条件来获得对方的信任,让对方相信自身拥有履约能力。第四为伪造各种证明文件来欺骗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比如虚构伪造各种法人证明,签章和委托授权书等,采用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让对方信任自己,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进而获得非法收益。第五是冒用或者盗用他人名义来展开欺诈行为。比如冒用他人私人印章或者捡到其他单位公章而拒不归还并借用这些私章和公章来展开合同欺诈行为,明知道自身没有和他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的能力,依然盗用他人或企业身份来签订相关合同。
2.合同质量条款欺诈
欺诈方在标的物质量方面予以虚假描述,或者对标的物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予以隐瞒,让被欺诈方拥有错误的认知且与其签订有关合同的行为就是合同质量条款欺诈。这种合同欺诈主要特点为,欺诈方对于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进行虚假或不真实的表示。虚假的合同质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欺诈方在签订合时,欺骗对方,将自身的产品虚构成名优产品或者专利性产品,以此来让对方上当受骗。这种欺诈方式多在一些信息较为闭塞且交通不便的地方进行。利用被欺诈方盲目信任名优产品来展开欺诈行为,骗取对方签订合同。这类欺诈往往等到使用商品时,被欺诈方才会认识到自身已经受骗。②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欺诈方所展现出来的产品为真实的样品品质过硬,以此来骗取对方签订合同。而在履行合同时却用假冒伪劣商品来代替。这样的合同欺诈主要特征就是进行现货交易而且对验货条款规定模糊,在签订合同之前所拿出的是质量好的样品,这样就可以迷惑被欺诈方,让其签订有效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欺诈方用伪造的产品说明说和质量检测证明来骗取被欺诈方的信任,让其签订合同。而在履行合同时采用伪劣产品予以替代。实际上就是采用伪造的产品说明书和鉴定报告来掩盖其欲交付伪劣产品的真实目的。
3.合同价格条款欺诈
虚假的合同价格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条款方面作虚假的陈述,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价格条款是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发生较多的一类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虚假定价。主要包括:虚假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以虚假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行为;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虚假降价等。这类欺诈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欺诈方往往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而且比产品原来价格高得多的“原价”。②欺诈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或计量单位来规定合同的價格条款,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③欺诈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较低的价格,而在履行时却以较高的价格结算。这类欺诈的欺诈一方当事人通常实力比较强,所订立的合同除了具有“欺诈性”的特征以外,还具有“强迫交易”的特征。④合同标识条款欺诈虚假的合同标识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的标识条款方面做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欺诈方在产品的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使被欺诈方相信为合格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过期产品;骗取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等。
四、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
诚信,是一种社会公德,是我们每个人最起码的做人标准,是我们企业的立身之本,更是一个国家的治国之本。而合同欺诈却如一个毒瘤,它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不仅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而且使社会良好的社会公德遭到破坏,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消除合同欺诈是我们的努力目标,是法律的目标,是道德的目标。针对以上合同欺诈成因以及合同欺诈的类型,要有效的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合同来欺诈,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关,承担着预防纠纷的职能,不失为合同欺诈防范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完善与合同欺诈相关的法律
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立法本身的不完善使得它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容易让不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完善立法,是有效预防合同诈骗的重要手段。完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是从法律角度或相关立法上明确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部分,在现行的合同法以及民法中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尚不足以对合同欺诈行为定义、定性。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很少有人对合同欺诈进行认定,很多法院将合同欺诈与合同的一般违约以及合同欺诈混淆在一起,既不能有效的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也不能有效的维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是关于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合同欺诈的行为在我国已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在我国丰富的司法实践中以及仲裁实践中,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都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法律永远不能穷尽现实,不可能对所有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都在法律里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从现实出发,对于那些已经表现比较充分的,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以明示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而对于出现的不太频繁的合同欺诈行为则可以比较原则的规定。
2.加大对合同欺诈的处罚力度
首先,对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的受欺诈方一旦得到受欺诈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欺诈才订立合同的,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即只要受欺诈方确实证明自己是受到了欺诈或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并列举的欺诈的具体表现时,可以将正在履行的合同停止下来,不再履行,或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拒绝履行。其次,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法律状态。再次,不论因受欺诈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是否拒绝履行合同的内容,均有权直接要求欺诈行为人对其进行直接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害,亦包括间接损害,如果对合同确认无效,受欺诈一方当事人由于采取措施没有能使欺诈后果发生的,至少应该责令欺诈行为人给予象征性的赔偿。 五、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力度
合同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把监督管理合同的职责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新形势下的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全力担负起的任务。但在这些方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合同信誉公示制度。信用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如果信用不能明示出来,就是对它的一种浪费。因此,建议企业树立信誉的公示制度,利用政府的网络工程平台,建立健全面向社会企业主体的合同信誉数据库。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数据资源的共享性,方便企业主体的及时查询,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推动社会信用工程的发展进程,帮助企业主体防范合同欺诈,同时工商部门也可以通过企业“经济户口”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定期公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录。树立正面典型,抓住合同欺诈和恶意拖欠的反面典型,特别是対当事人投诉、社会举报以及检査中发現的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行公示,使合同当事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市场主体增强合同信誉意识,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合同欺诈的目的。
(2)加大合同的公证力度,增强抵御合同欺诈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合同管理,专家的智慧和法律手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揭露假合同,使合同欺诈的阴影无处躲藏,减少或避免合同欺诈的发生。加大合同的公证力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整个社会抵御合同欺诈风险的能力。当法律规定合同必须要进行公证时,与之相关的公证部门应该严格把关,不让一个有问题合同漏网,切实保障合同受欺诈行为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公证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首先建立健全公证合同档案,制作回访卡。并将回访情况填写在回访卡上。要载明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出现纠纷双方解决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处理意见等。
(3)对抵押登记的管理要力争规范化,科学化。抵押登记是我国(担保法)为设定抵押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依法对资产进行抵押登记,对于保证债权实现,促进资本融通和商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抵押登记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与企业动产相关联的建筑物、构筑物、运输工具等,政府应规定由工商部门统一办理抵押登记。二是保证合同必须进行各案登记的问题。开展抵押登记后,有些企业怕麻烦,不搞抵押登记而通过签订保证合同向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容易出现一家为多家作保证,重复保证。保证合同也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才能彻底制止重复和虚假担保问题,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这也是合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4)加强协调。联合作战,形成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综合力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査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很多地方一方面主動协调好系统内部的关系,另一方面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协调好关系。同时各部门可以対合同进行不定期的大检查,进而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法行为人的权益,同时打击各种合同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1994.
[3]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法律出版社,1989.
[4]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0.
[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德】海因科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修订版)[M].法律出版社.
[8]王军.美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M].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10]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
刘红英(1969~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绪论
1.背景
近年来,合同散诈的违法活动日益,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到了92%甚至更高的比率,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遭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合同陷阱己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方式也形成了以下新的特点:一是智能性。主要表现为欺诈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大做文章,打好埋伏,布置陷阱,诈骗者还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井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时装得很诚愚,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定都很认真很仔细,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團体性。合同诈骗经常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通常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相互勾结,分工合作。三是职业性。一些个人或公司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四是多变性。在合同诈骗中惯用行骗手段主要有“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等。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等签订合同,进行各种违法欺诈活动。
2.研究目的、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有:①对合同欺诈的一般特点、种类、手段和危害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乃至国际反欺诈立法提出建议;②通过对合同欺诈的分析和论述,使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增加自身的防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各经济活动主体在进行交往过程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3.研究背景
纵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的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确定及后果处理之规定,虽各有细微的不同之处,但是归纳起来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共同点:第一,关于欺诈之确定和后果之处理是各国合同法的重要法律规定,即欺诈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二,欺诈行为是引起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论是合同撤消,还是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一旦撤消或无效,合同被视为自始就不存在,即双方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法律状态。第三,关于欺诈的性质,各国法律一般将其定性为民事罪错的侵权行为,受到欺诈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民事侵权行为法规得到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第四,审理因欺诈而发生的案件,大多数国家适用“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诉讼应当由受欺诈人提起;第五,对欺诈的概念的确定,即各国法律对欺诈行为有较为详细的概念意义,故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亦有较为充分的依据。
二、合同欺诈的概述
1.合同欺诈的概念
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以欺诈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途径不公平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可以出现在各种不同的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用于欺诈的合同,一定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2.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由于表面上几乎具有合法行为的一切要素,故其违法性不易被识破。从我国近年来所发生的大量的因合同欺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来看,合同欺诈的特征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往往是合法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是相适应的;②合同的条款是比较规范的。合同欺诈行为人往往会持较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文本的条款一般比较齐全,含义也比较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往往看起来也很公平,对双方的制约和处罚也很平等,很严格等;③合同的内容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合同内容合法是指合同约定实施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且多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如若不是,合同欺诈就不能构成。虽然欺诈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违法的获得即无偿或不平等地获得他人的财产,但是不会公然将违法的内容写进合同的文本中;④合同的形式往往也是合法的。由于合同文本的规范也使得这类以欺诈为目的的合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由于合同形式的合法性,也常使受欺诈人难以察觉错误之处;⑤合同内容的难以实现性由于合同欺诈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形式,目的主要在于无偿或不平等地获得他人的财产,故不可能为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去努力,总是以一些很客观的理由来做掩护的。因此,以欺诈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其内容难于实现的主要因素;⑥合同解除的合理性以欺诈为目的的合同,相当一部分是以解除来终止双方的法律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没有被识破,则合同解除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普遍带有某种合理性,这时欺诈行为人还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合同欺诈的类型
因为针对合同欺诈分类的标准不同,所以合同欺诈也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类别。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依照不同性质,不同欺骗对象以及不同合同种类来对合同欺诈予以分类。在本文中,笔者仅仅只是根据欺诈行为中不同的违约条款,来对合同欺诈予以划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合同主体欺诈 不具备定级合同的合法资格,而采用伪造和假冒他人身份来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就是虚假合同主体欺诈。这种合同欺诈的主要特点为欺诈方并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这种类型的合同欺诈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首先是虚构不存在的单位及个人,或者没有资格的主体冒充有资格,没有身份的主体假冒有身份来展开欺诈行为。其次是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来采用不正当行为来和他人签订有效合同或者没有销毁的过期合同,这里的他人身份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这类合同欺诈的特点就是欺诈方会假冒一方当事人,将合同采用转让的方式来转卖给第三方,以此来获得非法收益。第三是虚构主体的履约能力。欺诈方明明清楚自身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却对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予以隐瞒,并利用虚假的条件来获得对方的信任,让对方相信自身拥有履约能力。第四为伪造各种证明文件来欺骗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比如虚构伪造各种法人证明,签章和委托授权书等,采用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让对方信任自己,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进而获得非法收益。第五是冒用或者盗用他人名义来展开欺诈行为。比如冒用他人私人印章或者捡到其他单位公章而拒不归还并借用这些私章和公章来展开合同欺诈行为,明知道自身没有和他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的能力,依然盗用他人或企业身份来签订相关合同。
2.合同质量条款欺诈
欺诈方在标的物质量方面予以虚假描述,或者对标的物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予以隐瞒,让被欺诈方拥有错误的认知且与其签订有关合同的行为就是合同质量条款欺诈。这种合同欺诈主要特点为,欺诈方对于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进行虚假或不真实的表示。虚假的合同质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欺诈方在签订合时,欺骗对方,将自身的产品虚构成名优产品或者专利性产品,以此来让对方上当受骗。这种欺诈方式多在一些信息较为闭塞且交通不便的地方进行。利用被欺诈方盲目信任名优产品来展开欺诈行为,骗取对方签订合同。这类欺诈往往等到使用商品时,被欺诈方才会认识到自身已经受骗。②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欺诈方所展现出来的产品为真实的样品品质过硬,以此来骗取对方签订合同。而在履行合同时却用假冒伪劣商品来代替。这样的合同欺诈主要特征就是进行现货交易而且对验货条款规定模糊,在签订合同之前所拿出的是质量好的样品,这样就可以迷惑被欺诈方,让其签订有效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欺诈方用伪造的产品说明说和质量检测证明来骗取被欺诈方的信任,让其签订合同。而在履行合同时采用伪劣产品予以替代。实际上就是采用伪造的产品说明书和鉴定报告来掩盖其欲交付伪劣产品的真实目的。
3.合同价格条款欺诈
虚假的合同价格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条款方面作虚假的陈述,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价格条款是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发生较多的一类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虚假定价。主要包括:虚假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以虚假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行为;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虚假降价等。这类欺诈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欺诈方往往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而且比产品原来价格高得多的“原价”。②欺诈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或计量单位来规定合同的價格条款,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③欺诈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较低的价格,而在履行时却以较高的价格结算。这类欺诈的欺诈一方当事人通常实力比较强,所订立的合同除了具有“欺诈性”的特征以外,还具有“强迫交易”的特征。④合同标识条款欺诈虚假的合同标识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的标识条款方面做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欺诈方在产品的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使被欺诈方相信为合格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过期产品;骗取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等。
四、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
诚信,是一种社会公德,是我们每个人最起码的做人标准,是我们企业的立身之本,更是一个国家的治国之本。而合同欺诈却如一个毒瘤,它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不仅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而且使社会良好的社会公德遭到破坏,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消除合同欺诈是我们的努力目标,是法律的目标,是道德的目标。针对以上合同欺诈成因以及合同欺诈的类型,要有效的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合同来欺诈,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关,承担着预防纠纷的职能,不失为合同欺诈防范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完善与合同欺诈相关的法律
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立法本身的不完善使得它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容易让不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完善立法,是有效预防合同诈骗的重要手段。完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是从法律角度或相关立法上明确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部分,在现行的合同法以及民法中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尚不足以对合同欺诈行为定义、定性。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很少有人对合同欺诈进行认定,很多法院将合同欺诈与合同的一般违约以及合同欺诈混淆在一起,既不能有效的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也不能有效的维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是关于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合同欺诈的行为在我国已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在我国丰富的司法实践中以及仲裁实践中,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都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法律永远不能穷尽现实,不可能对所有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都在法律里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从现实出发,对于那些已经表现比较充分的,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以明示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而对于出现的不太频繁的合同欺诈行为则可以比较原则的规定。
2.加大对合同欺诈的处罚力度
首先,对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的受欺诈方一旦得到受欺诈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欺诈才订立合同的,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即只要受欺诈方确实证明自己是受到了欺诈或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并列举的欺诈的具体表现时,可以将正在履行的合同停止下来,不再履行,或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拒绝履行。其次,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法律状态。再次,不论因受欺诈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是否拒绝履行合同的内容,均有权直接要求欺诈行为人对其进行直接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害,亦包括间接损害,如果对合同确认无效,受欺诈一方当事人由于采取措施没有能使欺诈后果发生的,至少应该责令欺诈行为人给予象征性的赔偿。 五、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力度
合同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把监督管理合同的职责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新形势下的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全力担负起的任务。但在这些方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合同信誉公示制度。信用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如果信用不能明示出来,就是对它的一种浪费。因此,建议企业树立信誉的公示制度,利用政府的网络工程平台,建立健全面向社会企业主体的合同信誉数据库。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数据资源的共享性,方便企业主体的及时查询,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推动社会信用工程的发展进程,帮助企业主体防范合同欺诈,同时工商部门也可以通过企业“经济户口”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定期公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录。树立正面典型,抓住合同欺诈和恶意拖欠的反面典型,特别是対当事人投诉、社会举报以及检査中发現的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行公示,使合同当事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市场主体增强合同信誉意识,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合同欺诈的目的。
(2)加大合同的公证力度,增强抵御合同欺诈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合同管理,专家的智慧和法律手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揭露假合同,使合同欺诈的阴影无处躲藏,减少或避免合同欺诈的发生。加大合同的公证力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整个社会抵御合同欺诈风险的能力。当法律规定合同必须要进行公证时,与之相关的公证部门应该严格把关,不让一个有问题合同漏网,切实保障合同受欺诈行为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公证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首先建立健全公证合同档案,制作回访卡。并将回访情况填写在回访卡上。要载明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出现纠纷双方解决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处理意见等。
(3)对抵押登记的管理要力争规范化,科学化。抵押登记是我国(担保法)为设定抵押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依法对资产进行抵押登记,对于保证债权实现,促进资本融通和商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抵押登记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与企业动产相关联的建筑物、构筑物、运输工具等,政府应规定由工商部门统一办理抵押登记。二是保证合同必须进行各案登记的问题。开展抵押登记后,有些企业怕麻烦,不搞抵押登记而通过签订保证合同向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容易出现一家为多家作保证,重复保证。保证合同也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才能彻底制止重复和虚假担保问题,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这也是合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4)加强协调。联合作战,形成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综合力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査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很多地方一方面主動协调好系统内部的关系,另一方面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协调好关系。同时各部门可以対合同进行不定期的大检查,进而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法行为人的权益,同时打击各种合同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1994.
[3]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法律出版社,1989.
[4]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0.
[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德】海因科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修订版)[M].法律出版社.
[8]王军.美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M].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10]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
刘红英(1969~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