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店铺星罗棋布地发展起来。网络店铺与实体店铺存在着诸多差异,对其工商登记有着很大的必要,其登记的内容、程序和管辖权的归属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网络店铺的特点,完善其工商登记制度,从而规范网络经济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一、网络店铺与传统店铺的区别
网络店铺是指卖家自己申请域名或在经营性网站上申请注册,使用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信息系统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小型的虚拟的交易场所,它广泛地存在于个人间交易(C2C)和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B2C)。网络店铺的年交易量在我国的零售业的交易总量中占有相当主要的比重,因此,调整我国的网络经济的市场秩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就不应该忽视对网络店铺的法律规制。
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网络店铺呈现出了许多与传统实体店铺截然不同的特点。首先,实体店铺的设立和运营必须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等法律依法设立,而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店铺则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遵循。其次,在网络店铺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工具进行交流,而非实体店铺的面对面的交易,在货物交至买家之前,买家是没有见过货物实体的。再次,二者支付方式不同,网络店铺可以用电子货币或电子钱包等方式支付,而且网络店铺的信用卡结算需要严格的认证加密系统,传统实体店铺则相对较简便、安全。最后,二者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差异。实体店铺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网络店铺的虚拟性使得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二、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必要性
网络店铺在其经营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由于缺乏管理带来的问题。首先,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是在实体店中购买,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得一倍赔偿;而在网上购物遇到此类问题,因为卖家没有经过工商注册,属于个人对个人的行为,虽然卖家涉嫌破坏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却难以真正实现。其次,伴随着网络店铺数量的激增,网上店铺不进行工商登记、不主动纳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只要登陆相关网站发现,网上开店很简单,只要向可以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站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家里做生意,而工商登记根本不被提及。最后,而對于一些非网络工商开展的网络经营活动,即以二级域名注册的网上商城、拍卖行等,则很难让其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三、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监督网络店铺的设立与运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面对网络店铺的高科技性、虚拟性、隐名性、速变性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和执法领域均扩大了,但是执法难度尤其是取证的难度也相应加大了。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网络店铺给工商登记带来的挑战。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现行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因此,各类网络店铺要么依据《公司法》注册登记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一如既往地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对网络店铺的“经济户口”的监管体系,并且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查制和准则制等审定方法。随着网络店铺建设的完善,可实施适用准则制,规定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网络经济活动,对于买受人,规定只要具备网上交易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2.结合网络店铺的经营特点,完善工商登记备案制度。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备案制度应该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络店铺的登记备案,应规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程序;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网站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网络店铺的经营组织形式,如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鉴于网络店铺经营的统一性,建议网站备案和信用登记评分应由电子监管小组统一管理。网站登记备案制度既有利于明确网上经营行为的合法化,也为各级政府机关规范网络经济秩序提供保障,建立了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之间的链接,为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监管网上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明确对网络店铺监管的管辖权归属与信用等级评分制度。网络店铺的经营运作无地域限制,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建立统一的注册于认证中心。但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消费者所在地。因此,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其次,实行网络店铺信用登记评分制度,即其所有者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所拥有的网络店铺登记备案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标识,并取得信用等级评分。所有在取得认证和备案的网站上进行交易的公民或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信用等级交易,以使其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8-29.
[2]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和完善[J].国家监察官学院学报,2004(6):14-15.
[3]李克武.关于公司电子化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6):57-58.
[4]李克武.论我国公司登记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2-33.
关键词: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一、网络店铺与传统店铺的区别
网络店铺是指卖家自己申请域名或在经营性网站上申请注册,使用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信息系统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小型的虚拟的交易场所,它广泛地存在于个人间交易(C2C)和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B2C)。网络店铺的年交易量在我国的零售业的交易总量中占有相当主要的比重,因此,调整我国的网络经济的市场秩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就不应该忽视对网络店铺的法律规制。
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网络店铺呈现出了许多与传统实体店铺截然不同的特点。首先,实体店铺的设立和运营必须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等法律依法设立,而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店铺则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遵循。其次,在网络店铺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工具进行交流,而非实体店铺的面对面的交易,在货物交至买家之前,买家是没有见过货物实体的。再次,二者支付方式不同,网络店铺可以用电子货币或电子钱包等方式支付,而且网络店铺的信用卡结算需要严格的认证加密系统,传统实体店铺则相对较简便、安全。最后,二者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差异。实体店铺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网络店铺的虚拟性使得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二、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必要性
网络店铺在其经营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由于缺乏管理带来的问题。首先,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是在实体店中购买,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得一倍赔偿;而在网上购物遇到此类问题,因为卖家没有经过工商注册,属于个人对个人的行为,虽然卖家涉嫌破坏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却难以真正实现。其次,伴随着网络店铺数量的激增,网上店铺不进行工商登记、不主动纳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只要登陆相关网站发现,网上开店很简单,只要向可以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站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家里做生意,而工商登记根本不被提及。最后,而對于一些非网络工商开展的网络经营活动,即以二级域名注册的网上商城、拍卖行等,则很难让其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三、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监督网络店铺的设立与运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面对网络店铺的高科技性、虚拟性、隐名性、速变性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和执法领域均扩大了,但是执法难度尤其是取证的难度也相应加大了。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网络店铺给工商登记带来的挑战。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现行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因此,各类网络店铺要么依据《公司法》注册登记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一如既往地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对网络店铺的“经济户口”的监管体系,并且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查制和准则制等审定方法。随着网络店铺建设的完善,可实施适用准则制,规定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网络经济活动,对于买受人,规定只要具备网上交易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2.结合网络店铺的经营特点,完善工商登记备案制度。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备案制度应该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络店铺的登记备案,应规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程序;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网站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网络店铺的经营组织形式,如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鉴于网络店铺经营的统一性,建议网站备案和信用登记评分应由电子监管小组统一管理。网站登记备案制度既有利于明确网上经营行为的合法化,也为各级政府机关规范网络经济秩序提供保障,建立了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之间的链接,为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监管网上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明确对网络店铺监管的管辖权归属与信用等级评分制度。网络店铺的经营运作无地域限制,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建立统一的注册于认证中心。但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消费者所在地。因此,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其次,实行网络店铺信用登记评分制度,即其所有者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所拥有的网络店铺登记备案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标识,并取得信用等级评分。所有在取得认证和备案的网站上进行交易的公民或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信用等级交易,以使其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8-29.
[2]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和完善[J].国家监察官学院学报,2004(6):14-15.
[3]李克武.关于公司电子化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6):57-58.
[4]李克武.论我国公司登记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