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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院校与法院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应努力做到人员的双向流动:教师走向司法实践,法官走向法学院校;联合办学应加快学生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创建交流平台,使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经常化;联合办学应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交流合作:实现网上司法资源与一般司法资源的共享;创建网上交流平台,为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创适条件,实现法官与法学教师在科研领域的联合攻关。
关键词 司法实践 法学院校 联合办学
作者简介:律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94-02
今天,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对法律人才的呼唤。然而,由于教育模式陈旧及法学教育的非实践性,致使法学院校学生的知识构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严峻局面。毛泽东曾经说我们一些教师:“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所谆谆告诫人们的一条基本原则:理论和实际统一。”豍笔者认为:法学院校与法院联合办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知识结构陈旧、法学教育脱离司法实践的局面,实现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联合办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法学院校与法院人员的双向流动
(一)法学教师走向司法实践
首先,向法院派出教师法官助理。在国家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方针的指导下,西北政法大学早在2008年即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派出第一批法官助理。时至今日,已成功地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派出四批法官助理。青年教师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通过与当事人的密切接触,通过法院工作过程中日常事务的处理,通过与现任审判员、书记员的朝夕相处;通过参与庭审、案卷评查;通过阅读案件,深入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自己的实践经验,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机衔接提供了桥梁与纽带。有助于更新原有的知识体系,实现教学理念的转变,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
其次,开展短期司法实践活动。我校已连续三年派出教师法官助理,但教师担任法官助理的数量有限,四批法官助理总计二十二人次,对于全校七百余名专职教师而言,这个数字还显单簿。笔者认为,今后,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快教师群体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我们可以将短期实践活动纳入教师培养计划。半年以内,特别是利用寒暑假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不会对现有授课体系带来很大冲击,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增加走向司法实践的教师人数。法院还可偿试创建解决疑难案件的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学教师担任委员会专家。这一方面,古罗马法学家通过法律解释权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影响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一方面他们建造了伟大的法学论著大厦并且承担着当时的法学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所有问题上影响着法律实践。”豎短期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能够加快教师流动速度,提升整个教师队伍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应当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将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将司法实践活动做为教师进职、评优的依据。
(二)法官走向法学院校
在强调教师走向司法实践的同时,也应为法官走向法学院校开辟绿色通道,以实现教师与法官的双向流动。
首先,加大聘请法官客坐教师的力度。法官走向法学院校的途径很多,我们贯常的做法是外聘法官教师来学校做讲座,但常常人次少,难以形成规模。从总体上看,法官带着“活法”走进法学院校的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学生了解司法实践的愿望也常常难以实现。法学院校应当从法院聘请大量不同庭室的法官客坐教师,该方法灵活、方便、时间短暂,具有可行性。因此,应当从教学经费中拨出专门经费,用于客坐教师的课时费用支出,使法官客坐教师的讲座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其次,聘请法官教师,法学院校可偿试聘请法官教师,时间可以是半年或一年,学校发给一定薪水作为教学经费支出的一部分。这一方面,两汉时期司法官员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司法官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方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一方面从事律学研究,一方面广招门徒开展法律教育活动。”豏法学院校可以聘请法官从事诸如:证据学、司法案例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校可分次、分批从法院聘请法官教师。由少及多,渐次形成规模。法官可以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为法学教育改革献技献策,为法学院校的教学工作注入活力。法官可以从事教学工作,模拟法庭庭审工作,法庭辩论赛指导工作,可以充任法庭辩论赛常务评委。法官教师的聘请将极大地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力度和规模,加快法学课程建设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
二、加快学生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
(一)创建交流平台
目前,从国内法学院校学生与法官的交流情况看,大致有以下途径:听讲座,学生常常通过听法官讲座,了解司法实践冰山之一角;参加为数有限的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等。由于交流渠道不畅,常常使学生难以深入了解司法活动全过程。笔者认为,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可努力创建网上交流平台,通过法官在线方式回答学生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通过法官与学生的双向互动,一方面解答学生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一方面了解学生的知识构架,以便为今后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建议。学生可以通过在线提出各种问题的方式,补充法学理论知识以外的司法实践知识,使自己的法学知识结构更加完善。
(二)使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经常化
首先,创建法院对学生开放日。法院开放日里,学生可随意旁听,了解案件审理流程,可以安排专人回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可组织学生参观案卷、法律文书制作、装订流程。法院开放日的创立,解决了以往学生只能在固定时间短期走入司法实践的弊端。使法科学生在四年时间里,能够随时了解司法活动过程,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操作,以灵活、便捷的方式加快学生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学院校和法院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共同努力。
其次,保证司法见习与毕业实习活动的时间和质量。我校在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合作办学过程中,自2009年起已向雁塔区法院派出2008级研究生分秋、春两批次进行为期半年的法学实践活动,对提高法科研究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加快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本科生法学实践活动时间较短,二年级暑期的司法见习活动只有十五天。实践中发现我们的学生具有法学知识运用能力差,法学知识体系零碎、断裂无法与司法实践衔接的特点。为此,法学院校既要保证本科生有充足的司法实践时间,又要使实践活动保质保量,以加快已有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的衔接。为避免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诸如考研、司法考试等外来因素的干扰,可考虑将实习时间提前。
再次,使学生一般性法学实践活动经常化。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应努力创造条件增加学生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例如,让学生参加法院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暑期,聘请学生从事书记员工作,该做法可大大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组织学生参与案卷评查的准备工作;组织学生在不同时间分批次参加法院开庭活动,参加旁听,这种方式可以做到就地取材,降低法院前往法学院校开庭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为学生接触司法实践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允许学生随时参与庭审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学生参与司法活动提供资金和时间上的支持,并将司法实践活动纳入学生课程体系做为评优、毕业及考取研究生的重要衡量标准与条件。
三、实现司法资源共享,强化交流合作
(一)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首先,创造条件,实现网上司法资源共享。法院与法学院校联合办学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努力实现网上司法资源共享,开辟司法资源共享网络:法学教师可通过登录专门网站,了解法院司法工作动态,查找判决书、司法案例、法官建议等资料。法官可通过登录专门网站查找相关案件的法学学术成果:专著及学术论文,查找知名法学家等信息。
其次,创造条件,实现一般司法资源共享。一般司法资源共享是指院校图书馆图书资源及法院司法档案资源的共享,法院与法学院校联合办学过程中,院校应为法官办理图书证,方便法官随时查阅图书资料。法院应向法学教师开放档案室,办理司法档案查阅证书,以方便法学教师随时查阅司法档案,为教学和科研活动补充一手资料。另外,法院与法学院校可相互赠送学术论著。现实中,法学教师和法官撰写的学术论著各有特色,但缺乏相互沟通,互赠学术成果,可方便双方在学术领域内实现学术成果资源共享。
(二)强化交流合作
首先,创建网上交流平台。通过网上交流平台的创建,为法学教师与法官的交流提供便利。多少年来,我们习惯于法学教师专心治学,法官专心办案的传统。认为你是你,我是我,很少认为两者之间有什么特殊关系。法学教师与法官互不往来,彼此隔绝的关系,一方面极大地影响着法学教师知识体系的更新,使法学学术成果难以向实践转化。另一方面,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无法解决时,难以获得法学理论的支持与论证。网上交流平台的创立,有利于在节约时间、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双向交流,彼此提供便利。
其次,为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法院与法学院校在条件允许时,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方便,可以组织有法官与法学教师参加的学术座谈会,小型学术座谈会具有成本低,灵活方便的特点,可以经常举办。院校在举办全校甚至全国型大型学术会议时,应邀请法官参会并提交学术论文。有法官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能够带给法学理论来自实践的思考,改变以往学术会议从理论到理论,从学者到学者的风格。保证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深切关注,改变以往法学“空想主义”的学风。
再次,创造条件,实现法官与法学教师在科研领域的联合攻关。我们强调科研领域中的联合攻关,但教师申报项目时,往往愿意寻找同事或同行合作,很少想到还有宠大的法官群体可以做为课题联合攻关的伙伴。法官与法学教师的联合攻关,能够提高项目立项的概率。同时由于有审判经验的支持,能够极大地丰富项目写作的内容及品位,保证项目按期结项。院校应鼓励法学教师与法官在科研领域的联合攻关,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支持。法院则应当为参与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法官提供绿色通道,提供时间与经费上的支持。
法学院校与法院联合办学对加快法学教师知识结构更新,加快法学理论成果向实践转化,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教师和学生,对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加快法学教育改革步伐意义重大。正如杨振山教授所言:“改革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首要任务便是改变原有的教育思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和法律人才的要求,使对法学的理解回到其本义中去。”豐
注释:
①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②[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③律璞.两汉司法官员与律学家角色合一现象及其价值分析.兰州:甘肃社会科学.2009(2).
④杨振山.中国法学改革沿革之研究.政法论坛.2000(4).
关键词 司法实践 法学院校 联合办学
作者简介:律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94-02
今天,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对法律人才的呼唤。然而,由于教育模式陈旧及法学教育的非实践性,致使法学院校学生的知识构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严峻局面。毛泽东曾经说我们一些教师:“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所谆谆告诫人们的一条基本原则:理论和实际统一。”豍笔者认为:法学院校与法院联合办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知识结构陈旧、法学教育脱离司法实践的局面,实现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联合办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法学院校与法院人员的双向流动
(一)法学教师走向司法实践
首先,向法院派出教师法官助理。在国家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方针的指导下,西北政法大学早在2008年即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派出第一批法官助理。时至今日,已成功地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派出四批法官助理。青年教师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通过与当事人的密切接触,通过法院工作过程中日常事务的处理,通过与现任审判员、书记员的朝夕相处;通过参与庭审、案卷评查;通过阅读案件,深入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自己的实践经验,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机衔接提供了桥梁与纽带。有助于更新原有的知识体系,实现教学理念的转变,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
其次,开展短期司法实践活动。我校已连续三年派出教师法官助理,但教师担任法官助理的数量有限,四批法官助理总计二十二人次,对于全校七百余名专职教师而言,这个数字还显单簿。笔者认为,今后,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快教师群体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我们可以将短期实践活动纳入教师培养计划。半年以内,特别是利用寒暑假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不会对现有授课体系带来很大冲击,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增加走向司法实践的教师人数。法院还可偿试创建解决疑难案件的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学教师担任委员会专家。这一方面,古罗马法学家通过法律解释权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影响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一方面他们建造了伟大的法学论著大厦并且承担着当时的法学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所有问题上影响着法律实践。”豎短期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能够加快教师流动速度,提升整个教师队伍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应当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将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将司法实践活动做为教师进职、评优的依据。
(二)法官走向法学院校
在强调教师走向司法实践的同时,也应为法官走向法学院校开辟绿色通道,以实现教师与法官的双向流动。
首先,加大聘请法官客坐教师的力度。法官走向法学院校的途径很多,我们贯常的做法是外聘法官教师来学校做讲座,但常常人次少,难以形成规模。从总体上看,法官带着“活法”走进法学院校的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学生了解司法实践的愿望也常常难以实现。法学院校应当从法院聘请大量不同庭室的法官客坐教师,该方法灵活、方便、时间短暂,具有可行性。因此,应当从教学经费中拨出专门经费,用于客坐教师的课时费用支出,使法官客坐教师的讲座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其次,聘请法官教师,法学院校可偿试聘请法官教师,时间可以是半年或一年,学校发给一定薪水作为教学经费支出的一部分。这一方面,两汉时期司法官员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司法官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方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一方面从事律学研究,一方面广招门徒开展法律教育活动。”豏法学院校可以聘请法官从事诸如:证据学、司法案例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校可分次、分批从法院聘请法官教师。由少及多,渐次形成规模。法官可以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为法学教育改革献技献策,为法学院校的教学工作注入活力。法官可以从事教学工作,模拟法庭庭审工作,法庭辩论赛指导工作,可以充任法庭辩论赛常务评委。法官教师的聘请将极大地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力度和规模,加快法学课程建设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
二、加快学生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
(一)创建交流平台
目前,从国内法学院校学生与法官的交流情况看,大致有以下途径:听讲座,学生常常通过听法官讲座,了解司法实践冰山之一角;参加为数有限的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等。由于交流渠道不畅,常常使学生难以深入了解司法活动全过程。笔者认为,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可努力创建网上交流平台,通过法官在线方式回答学生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通过法官与学生的双向互动,一方面解答学生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一方面了解学生的知识构架,以便为今后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建议。学生可以通过在线提出各种问题的方式,补充法学理论知识以外的司法实践知识,使自己的法学知识结构更加完善。
(二)使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经常化
首先,创建法院对学生开放日。法院开放日里,学生可随意旁听,了解案件审理流程,可以安排专人回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可组织学生参观案卷、法律文书制作、装订流程。法院开放日的创立,解决了以往学生只能在固定时间短期走入司法实践的弊端。使法科学生在四年时间里,能够随时了解司法活动过程,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操作,以灵活、便捷的方式加快学生走向司法实践的步伐。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学院校和法院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共同努力。
其次,保证司法见习与毕业实习活动的时间和质量。我校在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合作办学过程中,自2009年起已向雁塔区法院派出2008级研究生分秋、春两批次进行为期半年的法学实践活动,对提高法科研究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加快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本科生法学实践活动时间较短,二年级暑期的司法见习活动只有十五天。实践中发现我们的学生具有法学知识运用能力差,法学知识体系零碎、断裂无法与司法实践衔接的特点。为此,法学院校既要保证本科生有充足的司法实践时间,又要使实践活动保质保量,以加快已有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的衔接。为避免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诸如考研、司法考试等外来因素的干扰,可考虑将实习时间提前。
再次,使学生一般性法学实践活动经常化。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应努力创造条件增加学生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例如,让学生参加法院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暑期,聘请学生从事书记员工作,该做法可大大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组织学生参与案卷评查的准备工作;组织学生在不同时间分批次参加法院开庭活动,参加旁听,这种方式可以做到就地取材,降低法院前往法学院校开庭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为学生接触司法实践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允许学生随时参与庭审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学生参与司法活动提供资金和时间上的支持,并将司法实践活动纳入学生课程体系做为评优、毕业及考取研究生的重要衡量标准与条件。
三、实现司法资源共享,强化交流合作
(一)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首先,创造条件,实现网上司法资源共享。法院与法学院校联合办学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努力实现网上司法资源共享,开辟司法资源共享网络:法学教师可通过登录专门网站,了解法院司法工作动态,查找判决书、司法案例、法官建议等资料。法官可通过登录专门网站查找相关案件的法学学术成果:专著及学术论文,查找知名法学家等信息。
其次,创造条件,实现一般司法资源共享。一般司法资源共享是指院校图书馆图书资源及法院司法档案资源的共享,法院与法学院校联合办学过程中,院校应为法官办理图书证,方便法官随时查阅图书资料。法院应向法学教师开放档案室,办理司法档案查阅证书,以方便法学教师随时查阅司法档案,为教学和科研活动补充一手资料。另外,法院与法学院校可相互赠送学术论著。现实中,法学教师和法官撰写的学术论著各有特色,但缺乏相互沟通,互赠学术成果,可方便双方在学术领域内实现学术成果资源共享。
(二)强化交流合作
首先,创建网上交流平台。通过网上交流平台的创建,为法学教师与法官的交流提供便利。多少年来,我们习惯于法学教师专心治学,法官专心办案的传统。认为你是你,我是我,很少认为两者之间有什么特殊关系。法学教师与法官互不往来,彼此隔绝的关系,一方面极大地影响着法学教师知识体系的更新,使法学学术成果难以向实践转化。另一方面,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无法解决时,难以获得法学理论的支持与论证。网上交流平台的创立,有利于在节约时间、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双向交流,彼此提供便利。
其次,为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法院与法学院校在条件允许时,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法官与法学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方便,可以组织有法官与法学教师参加的学术座谈会,小型学术座谈会具有成本低,灵活方便的特点,可以经常举办。院校在举办全校甚至全国型大型学术会议时,应邀请法官参会并提交学术论文。有法官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能够带给法学理论来自实践的思考,改变以往学术会议从理论到理论,从学者到学者的风格。保证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深切关注,改变以往法学“空想主义”的学风。
再次,创造条件,实现法官与法学教师在科研领域的联合攻关。我们强调科研领域中的联合攻关,但教师申报项目时,往往愿意寻找同事或同行合作,很少想到还有宠大的法官群体可以做为课题联合攻关的伙伴。法官与法学教师的联合攻关,能够提高项目立项的概率。同时由于有审判经验的支持,能够极大地丰富项目写作的内容及品位,保证项目按期结项。院校应鼓励法学教师与法官在科研领域的联合攻关,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支持。法院则应当为参与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法官提供绿色通道,提供时间与经费上的支持。
法学院校与法院联合办学对加快法学教师知识结构更新,加快法学理论成果向实践转化,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教师和学生,对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加快法学教育改革步伐意义重大。正如杨振山教授所言:“改革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首要任务便是改变原有的教育思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和法律人才的要求,使对法学的理解回到其本义中去。”豐
注释:
①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②[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③律璞.两汉司法官员与律学家角色合一现象及其价值分析.兰州:甘肃社会科学.2009(2).
④杨振山.中国法学改革沿革之研究.政法论坛.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