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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民案审理方式之一 ,可提高诉讼效率 ,但尚未引起我国民诉法的重视。调解独受青睐 ,却效率有限 ,并非理想的审理方式。“自行和解”的要害是其公正性与合法性难以保障。为此 ,须完善和解制度的构想 :提高和解的法律地位 ,赋予协议以法律效力 ;增加和解的途径 ,为诉讼人提供更多和解的机会 ;加强法律监督 ,确保和解的公正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