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生活和激励就业两大基本职能,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然而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和发展的重要阻碍,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道德风险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 失业保险 道德风险 替代率 奖惩机制
一、失业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一)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們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性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二)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1)自愿失业问题。是指参保人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其目的在于获得一定数额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失业事实时,很难准确把握失业人员是否是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因为存在部分参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自愿失业,“冒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能。而政府往往不加区分地按照统一税率对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征收失业保险,并按照统一标准给每个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金。这一政策势必会造成厌恶劳动的失业者通过故意失业或延长失业持续时间来获得失业保险金。
(2)隐形就业问题。隐形就业是指已在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员,并按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实现再就业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就业状况及劳动收入的状况。失业者在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取得正常的收入之前的理性选择就是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进行隐形就业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据人社部统计,在全部城镇登记失业者中有50-90%的下岗失业者实现了隐形就业。
(3)延缓就业问题。延缓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由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可能为了享受闲暇,而不去寻找工作或者不努力寻找工作,直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到期为止。在低失业保险金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失业保险金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并不需要失业人员付出劳动,因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促使失业人员故意延缓就业。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道德风险的原因
(一)替代率水平过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具备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可以获得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的失业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标准没有与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挂钩,也没有区分失业者的工龄、年龄、家庭结构,而是面向所有失业者支付统一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据测算,大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达不到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分之一,只占最低工资收入的55%—70%。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是城镇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这意味着一旦失业,他们就会丧失大部分收入,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本来储蓄就少,失业会令他们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完全依赖失业保险金生活,失业者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标准上,我们知道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替代率为50%—60%,在我国工资水平本来就不高的情况下,20%左右的替代率根本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另外,过低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也导致了隐形就业问题。
(二)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不合理。在我国,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与个人的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划分了三个给付期,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相对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比较长,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这一规定对于工龄较长、技能水平低的失业者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会选择接受失业保险金,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另外,单位和个人只要缴费满一年就可以得到3个月的失业保险补偿金,也会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增加短期失业行为。
(三)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服务功能薄弱。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内容不仅包括提供非自愿失业者一定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还包括为他们提供经济帮助,提高就业技能和素质,增强寻找工作的竞争力,尽快地让他们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失业保险金分配不尽合理,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蔓延。尽管这些年用于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比例在不断上升,但 2015 年失业保险的支出约736.4亿元,只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 1.89%,从2004年逐年下降,基金累计结余却逐年增加。这些钱用于提高失业者的技能和素质水平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失业者也会认为就业服务项目对于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类似活动能不参加就不参加,这将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服务项目。
三、防范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由上文的分析得知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恶性循环,低标准的失业保障水平刺激了隐性就业的产生,而相对宽松的资格认定条件又反过来加剧了隐性就业的程度。因此,为了抑制隐性就业问题并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平衡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和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6到12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13个星期。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增加决定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参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应考虑到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年龄。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应当与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水平相联系,规定工资收入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抚养子女和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要高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失业者。这样才能保证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减少失业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积极性。
(二)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市场,如果提供较长时间的给付期限会降低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符合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挣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失业保险期限过长,会纵容这部分人想方设法骗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应该是短暂的,与较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相配合,既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又能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当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应当以保证失业者寻找工作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培训时间为前提。
(三)对失业人员实行再就业奖励措施。为了更好地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再就业,政府对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进行奖励。即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寻找到工作,实现再就业,政府都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这种物质奖励额度是不断变化的,与其失业的持续时间成反比,失业人员在失业后越快实现再就业,其得到的就业物质奖励就越多。其次,为了减少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的成本,政府在一个固定期限内,如半年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对其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求职成本实行一定的物质补贴,通过减少再就业成本,促进失业人员的工作搜寻努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概率。最后,政府对在失业期间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实行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通过以上的各种措施,不仅可以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实现再就业,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业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回军,宋志华,李凯.浅析我国公共事业保险制度及其道德风险[J].地方财政研究2006(8).
[2] 赵应文.借鉴拉美经验做好我国隐性就业人员社保扩面工作[J].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报.2016(3).
[3] 黄觉波等. 失业保险,道德风险与激励机制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6)
[4] 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关键词】 失业保险 道德风险 替代率 奖惩机制
一、失业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一)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們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性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二)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1)自愿失业问题。是指参保人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其目的在于获得一定数额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失业事实时,很难准确把握失业人员是否是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因为存在部分参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自愿失业,“冒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能。而政府往往不加区分地按照统一税率对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征收失业保险,并按照统一标准给每个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金。这一政策势必会造成厌恶劳动的失业者通过故意失业或延长失业持续时间来获得失业保险金。
(2)隐形就业问题。隐形就业是指已在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员,并按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实现再就业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就业状况及劳动收入的状况。失业者在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取得正常的收入之前的理性选择就是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进行隐形就业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据人社部统计,在全部城镇登记失业者中有50-90%的下岗失业者实现了隐形就业。
(3)延缓就业问题。延缓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由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可能为了享受闲暇,而不去寻找工作或者不努力寻找工作,直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到期为止。在低失业保险金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失业保险金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并不需要失业人员付出劳动,因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促使失业人员故意延缓就业。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道德风险的原因
(一)替代率水平过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具备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可以获得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的失业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标准没有与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挂钩,也没有区分失业者的工龄、年龄、家庭结构,而是面向所有失业者支付统一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据测算,大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达不到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分之一,只占最低工资收入的55%—70%。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是城镇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这意味着一旦失业,他们就会丧失大部分收入,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本来储蓄就少,失业会令他们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完全依赖失业保险金生活,失业者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标准上,我们知道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替代率为50%—60%,在我国工资水平本来就不高的情况下,20%左右的替代率根本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另外,过低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也导致了隐形就业问题。
(二)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不合理。在我国,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与个人的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划分了三个给付期,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相对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比较长,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这一规定对于工龄较长、技能水平低的失业者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会选择接受失业保险金,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另外,单位和个人只要缴费满一年就可以得到3个月的失业保险补偿金,也会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增加短期失业行为。
(三)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服务功能薄弱。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内容不仅包括提供非自愿失业者一定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还包括为他们提供经济帮助,提高就业技能和素质,增强寻找工作的竞争力,尽快地让他们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失业保险金分配不尽合理,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蔓延。尽管这些年用于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比例在不断上升,但 2015 年失业保险的支出约736.4亿元,只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 1.89%,从2004年逐年下降,基金累计结余却逐年增加。这些钱用于提高失业者的技能和素质水平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失业者也会认为就业服务项目对于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类似活动能不参加就不参加,这将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服务项目。
三、防范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由上文的分析得知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恶性循环,低标准的失业保障水平刺激了隐性就业的产生,而相对宽松的资格认定条件又反过来加剧了隐性就业的程度。因此,为了抑制隐性就业问题并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平衡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和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6到12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13个星期。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增加决定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参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应考虑到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年龄。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应当与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水平相联系,规定工资收入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抚养子女和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要高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失业者。这样才能保证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减少失业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积极性。
(二)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市场,如果提供较长时间的给付期限会降低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符合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挣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失业保险期限过长,会纵容这部分人想方设法骗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应该是短暂的,与较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相配合,既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又能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当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应当以保证失业者寻找工作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培训时间为前提。
(三)对失业人员实行再就业奖励措施。为了更好地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再就业,政府对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进行奖励。即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寻找到工作,实现再就业,政府都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这种物质奖励额度是不断变化的,与其失业的持续时间成反比,失业人员在失业后越快实现再就业,其得到的就业物质奖励就越多。其次,为了减少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的成本,政府在一个固定期限内,如半年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对其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求职成本实行一定的物质补贴,通过减少再就业成本,促进失业人员的工作搜寻努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概率。最后,政府对在失业期间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实行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通过以上的各种措施,不仅可以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实现再就业,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业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回军,宋志华,李凯.浅析我国公共事业保险制度及其道德风险[J].地方财政研究2006(8).
[2] 赵应文.借鉴拉美经验做好我国隐性就业人员社保扩面工作[J].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报.2016(3).
[3] 黄觉波等. 失业保险,道德风险与激励机制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6)
[4] 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