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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维持对吴英一审死刑判決引发的争议最近依然在发酵,法律界、经济界都接二连三地召开该案的研讨会,反思案件背后的诸多现象,并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最高法院亦对外表态,会审慎复核吴英案。
在中国法制史上,一个被指控集资诈骗的罪犯的命运引发如此多的关注以及同情,可谓奇迹。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时,我曾撰文指出,这个案子无论如何,都将是一个标杆。吴英案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早已超越了案件本身,已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和司法展示给世界的一个重要标本。
关于吴英案法律层面的探讨,因为没有看到全部的案卷,也没有看到整个庭审的过程,不能仅仅根据吴英或者法院的一面之词判定集资诈骗是否成立。但吴英案在办理过程中的反复,却说明了案子本身在法律认定上的复杂。如,吴英被刑事拘留以来,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
另外,吴英案中当地政府扮演的角色,对吴英财产的处理受到的质疑,受害人对吴英的同情等等,让我们无法不对这个案子多思考些为什么。
除却法律问题,我想从一个多元的层面谈谈吴英案及判处死刑折射出的意义。
首先,吴英案折射出的江浙一带微妙的金融秩序。在中国,特别是江浙一带,谈及金融秩序,恐怕不能简单地就认为指官方金融机构的秩序。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金融秩序最起码有两个:一个是官方的,一个是民间借贷形成的金融秩序。
学者刘伟的研究多次证明,尽管国有单位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30多年来不到40%,但其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2%的非国有经济,只能从主流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大量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所靠的金融资源,主要指民间借贷,而不是官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学者辜胜阻在温州市的调查也表明,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也就是说,吴英通过民间借贷获得企业发展资金,不仅没有扰乱金融秩序,而是民营企业正常的融资渠道和生态。在江浙一带,吴英不过是诸多的靠民间借贷生存的诸多企业之一。
其次,严刑峻法与如何遏制非法集资。在官方的定义里,民间金融大多处于非法状态,而“非法集资”更是由来已久。在吴英之前,江浙一带因所谓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的,仅女性至少有5人,但民间集资并未因为法院的严判而有收敛之势,反而愈演愈烈。特别是2011年,在官方的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中国的高利贷狂潮令人触目惊心,大江南北,很多人被卷入了高利贷的漩涡,民间集资案也出现了一个爆发的井喷期。
事实证明,判处吴英死刑,遏制不了民间金融愈演愈烈的趋势。吴英之死根本改变不了江浙民间金融的现实生态,用判死刑的方式改变混乱的金融秩序显得无能而苍白。
第三,比杀吴英更重要的是什么?既然中国金融的知识谱系本身一直处于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指责吴英的行为非法并且断然判其死刑?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已经雄辩地说明,维持官办的金融垄断造成了中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造成了近几年让人痛心的“国进民退”的逆改革的事实,更造成了官办的金融机构依靠全球最高的存贷差赚取暴利,压制实体经济生存空间的事实。
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
在中国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也在进步。中国的执政党已经足够自信,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实早已不需要通过死刑这种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抛弃的手段。这样做既提升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也遏制不了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态势,更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
在中国法制史上,一个被指控集资诈骗的罪犯的命运引发如此多的关注以及同情,可谓奇迹。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时,我曾撰文指出,这个案子无论如何,都将是一个标杆。吴英案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早已超越了案件本身,已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和司法展示给世界的一个重要标本。
关于吴英案法律层面的探讨,因为没有看到全部的案卷,也没有看到整个庭审的过程,不能仅仅根据吴英或者法院的一面之词判定集资诈骗是否成立。但吴英案在办理过程中的反复,却说明了案子本身在法律认定上的复杂。如,吴英被刑事拘留以来,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
另外,吴英案中当地政府扮演的角色,对吴英财产的处理受到的质疑,受害人对吴英的同情等等,让我们无法不对这个案子多思考些为什么。
除却法律问题,我想从一个多元的层面谈谈吴英案及判处死刑折射出的意义。
首先,吴英案折射出的江浙一带微妙的金融秩序。在中国,特别是江浙一带,谈及金融秩序,恐怕不能简单地就认为指官方金融机构的秩序。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金融秩序最起码有两个:一个是官方的,一个是民间借贷形成的金融秩序。
学者刘伟的研究多次证明,尽管国有单位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30多年来不到40%,但其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2%的非国有经济,只能从主流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大量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所靠的金融资源,主要指民间借贷,而不是官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学者辜胜阻在温州市的调查也表明,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也就是说,吴英通过民间借贷获得企业发展资金,不仅没有扰乱金融秩序,而是民营企业正常的融资渠道和生态。在江浙一带,吴英不过是诸多的靠民间借贷生存的诸多企业之一。
其次,严刑峻法与如何遏制非法集资。在官方的定义里,民间金融大多处于非法状态,而“非法集资”更是由来已久。在吴英之前,江浙一带因所谓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的,仅女性至少有5人,但民间集资并未因为法院的严判而有收敛之势,反而愈演愈烈。特别是2011年,在官方的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中国的高利贷狂潮令人触目惊心,大江南北,很多人被卷入了高利贷的漩涡,民间集资案也出现了一个爆发的井喷期。
事实证明,判处吴英死刑,遏制不了民间金融愈演愈烈的趋势。吴英之死根本改变不了江浙民间金融的现实生态,用判死刑的方式改变混乱的金融秩序显得无能而苍白。
第三,比杀吴英更重要的是什么?既然中国金融的知识谱系本身一直处于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指责吴英的行为非法并且断然判其死刑?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已经雄辩地说明,维持官办的金融垄断造成了中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造成了近几年让人痛心的“国进民退”的逆改革的事实,更造成了官办的金融机构依靠全球最高的存贷差赚取暴利,压制实体经济生存空间的事实。
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
在中国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也在进步。中国的执政党已经足够自信,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实早已不需要通过死刑这种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抛弃的手段。这样做既提升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也遏制不了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态势,更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