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易被忽视的身边权益

来源 :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g8n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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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农民工朋友,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求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工资就可以了。其实,除了工资之外,还有许多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易忽视经济“补偿”。笔者在审理有关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发现有些农民工朋友在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只要求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就满足了。其实,除了用人单位所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议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是国家明文规定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可是,有的农民工朋友,往往容易忽视或者还不了解这项基本权益。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具有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
  追讨工钱时,易忽视索要“利息”。在追讨工钱时,有些农民工朋友未必知道,如果工资被拖欠,除了有权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本金”外,还有权获得被拖欠工资“本金”25%至1倍以下的经济补偿金。1994年12月3日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监察条例》第26条也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期限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倍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此可知,讨薪索要经济赔偿,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因此,农民工朋友在追讨工钱时,切易忽视了本该属于自己的那笔“利息”。
  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易忽视还可追偿。2006年12月25日,李某因工伤失去了右手,经事故委员会鉴定为伤残4级。当时,因李某父亲住院急需用钱,李某就与厂方签定了一份私了工伤赔偿协议:由于李某违章操作,自行承担50%的事故责任;由厂方一次性赔偿李某5.6万元人民币。李某在父亲出院后,打算去安装假肢,岂料,一打听,最便宜的假肢也得1.5万元,而且一个假肢的使用寿命只有四至五年,且每年还需5000余元的维修费用。这样一来,李某感到吃了大亏,上了大当。岂不知,象这样的情况,还可申请仲裁、起诉予以赔偿。其理由:一是我国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章而受影响。而该私了协议中,李某要自行承担50%的事故责任,这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悖。因此,该私了协议无效。二是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消的。象李某这样的4级伤残补助金、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用,应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没有三、五十万是根本不行的,而厂方只赔偿了5.6万元,相差甚远,对于李某来说,不是显失公平,就是重大误解。所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的规定,李某与厂方的私了工伤协议是可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既然可以变更或者撤消,那就说明可以仲裁、可以起诉,予以追偿。因此,农民工朋友,当你遇到类似情况时,切莫忽视了还可以予以追偿的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
  
  《打工者四种常识需具备》
  一、了解职介机构。打工者求职应到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公共职介机构名称为“某某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所)”,同时悬挂放心职介牌照。赢利性职介机构必须要有“三证一照”,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机构审核发放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务工者没有看到这些证照,最好不要到里面求职。
  二、知道求职程序。求职时,应向职介结构询问用工单位的情况和用工条件,认真保管好收费票据。找到合适职业后,应持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及时到用工单位面试。面试合格后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
  三、必备有效证件。进城务工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技术等级证和相关上岗材料,并尽可能携带本人近期的体检健康证明。对于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和边防地区的务工者,还应在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边防证件。
  四、别被乱收费的蒙了。以下费用可直接拒绝缴纳: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和外地(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如果有人要强行收取,务工者可向当地劳动及相关部门投诉。
  (左书忠 魏国供稿)
  
  法律咨询
  
  越界长出的竹子应归谁所有?
  
  我和张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我俩的责任山相邻, 张某责任山与我家责任山相邻处长满了竹子, 而我家责任山上原来全是其他林木没有一棵竹子。2005年春开始,张某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我家责任山上并长出了不少竹子,现在有20多颗已经成材。对这些竹子的所有权,张某曾和我进行过多次交涉。张某认为,这些竹子是由他责任山上长过来的,竹子应归其所有。而我一直觉得,竹子长在了我家责任山上就应归我所有。请问:越界长出的竹子应归谁所有?
  
  张某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你家责任山上长出的竹子,确应归你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第8条分别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责任山上的林木属于林地的天然孳息,林地承包人属于林地的用益物权人,因此,依一般规定,你家责任山上的林木自然应归作为用益物权人的你及发包给你的林地所有人共同所有。但物权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2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又分别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由此,依照这些特别规定以及林地天然孳息收取的实际操作情况,张某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你家责任山上长出的竹子确应归你所有。
  朱炳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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