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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别从主要面对农村用能、以电力为中心、响应可持续发展要求、多方面促进发展这四个阶段分别阐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能源政策的发展,指出了我国新能源政策的政策主体单一、政策内容有缺漏、政策可实践性较低、管理机构分散、政策内容有缺漏的问题的现存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完善新能源相关政策、新能源管理机制统一化、加大监管力度等新能源政策完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新能源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能源;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但是,我国新能源政策也存在政策内容有缺漏、政策内容有缺漏等不足。对新能源政策的发展和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能源政策的发展
(一)主要面对农村用能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弥补传统能源供应不足的缺陷,我国积极开展各种新能源的研发与利用。当时,除小水电已经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以外,例如核、氢等其他的新能源大都处于研发和初级利用阶段。这一时期新能源发展水平总体不高,重点主要集中在小水电和农村生物质能上,该阶段新能源政策主要是面对农村用能,且并未建立新能源政策系统。
(二)以电力为中心的阶段
在80年代,我国提出了以电力为中心的总方针,积极鼓励多种能源发电。国家指出,应当在水资源较好的地方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实现电气化,并且对小水电的管理机制、资金运营、电价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且各地区要依据本地的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国家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手段逐渐增多,其中财政补贴的重点主要是沼气系统、小水电、小型 风力发电机等的示范和推广项目。在此阶段,我国陆续出台各项政策、优惠和资金,以促进新能源研究的发展。
(三)响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阶段
在90 年代,我国政府将新能源纳入可持续发展规划中。1995年国家指出,到2000年全国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要达到29800万吨标准煤,到2010年要增加 到39000万吨标准煤。随后政策指出在“九五”期间要尽快实现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发展大型高效太阳集热器产业等具体的发展目标。1997年,国家正式宣布新能源的开发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随后政府不断的灵活运用法律与经济手段,出台了信用担保政策、上网电价政策、土地租赁政策等,促进新能源可持续发展。
(四)多方面促进发展的阶段
除去年国家经贸委陆续出台的等国家级的可再生能源规划外,北京、上海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指出要把新能源作为新兴重点领域发展。新能源政策进入了多方面推进的阶段。
二、我国新能源政策的现存不足
(一)政策主体单一
我国新能源政策主体以政府部门为主,缺少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能源统计、审计、项目规划及政策信息等的公开和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建立起公众参 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及政策监管的良好机制。且部分组织和民众对新能源利用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新能源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不高,全社会尚未形成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政策内容有缺漏
我国近十年来陆续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二十多个配套性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与新能源发展息息相关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能源标准、技术规范等政策仍未出台,无法满足新能源开发的实际需要。且针对具体类型新能源的资源评价、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尚未建立。
(三)政策可实践性较低
我国新能源政策原则性规定较多,但政策表述不够明晰。例如国家指出:新能源开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开发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但这项规定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目标及任务实现时序表等内容,只是单纯地表明了鼓励态度,过于原则化,政策实践性较低。
(四)管理机构分散
一方面分部门管理存在职责分散,另一方面同一部门内部管理也存在职责分散。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使各部门之间因缺乏协调和沟通而出现利益冲突和相互推诿的局面。不仅如此,新能源管理与新能源资源管理也存在职责分散的情况。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指出定新能源由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而矿产资源法却指出地热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出海洋资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数不胜数。
(五)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独立的新能源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的监管程序,加上推广新能源可以获得财政补贴这一利益驱动,许多地区和部门往往会不计成本和实情盲目地发展新能源,而较少地对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加以监管,造成对资源和环境的盲目掠夺和损害。此外由于没有明确划分电力监管部门与新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责,电力监管部门游离于新能源监管之外,许多新能源发电厂及电网建成后就要其发电上网,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进行。
三、完善我国新能源政策的建议
(一)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
首先,要通过传统媒介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新能源知识以及新能源在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政策条文转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其次,要加大对新能源数据统计、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有关新能源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工作等情况。第三,还要鼓励公众、民间组织等积极参与新能源政策制定,畅通参与渠道,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
(二)完善新能源相关政策
政府要尽快出台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要明确规定各种新能源产品所得税优惠汇率,对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与新能源相关产业、技术转让、培训等所得收入,减免或者免征一定比例的税费,给予进口新能源生产设备的企业关税减免优惠等;在财政政策方面,将新能源发展项目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体系中,结合新源项目的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研发前景、地区及用户等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在信贷优惠政策方面,加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对新能源企业的贷款优惠,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开发领域。提升政策的可实践性。
(三)新能源管理机制统一化
一方面,可将能源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研究国家能源发展整体战略,协调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等中央部门与地区之间人能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国家能源局在纵向上按照新能源类别分别设置氢能、核能、可再生能源局等不同类型新能源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属行业内的具体职能;横向上可以按照新能源开发步骤设置资源管理、科技开发、决策机制、市场规制以及国际合作等相关部门。除此之外,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来设立相应的分支或派出机构,对新能源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将新能源管理機制统一化。
(四)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组织独立、运行专业、职责明确的新能源监督机构,对新能源电力价格、项目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引入第三方机构,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新能源项目进行监督,促进新能源的可持续定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来推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促进新能源的发展,针对我国新能源政策存在的不足,我们需要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完善新能源政策、新能源管理机制统一化、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能源政策回顾与展望[J].求知导刊,2016,10:21-22.(2016-04-27)
[2]姚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教学目标、内容与评价的回顾与展望[J].体育科学,2004,01:44-47.
关键词:新能源;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但是,我国新能源政策也存在政策内容有缺漏、政策内容有缺漏等不足。对新能源政策的发展和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能源政策的发展
(一)主要面对农村用能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弥补传统能源供应不足的缺陷,我国积极开展各种新能源的研发与利用。当时,除小水电已经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以外,例如核、氢等其他的新能源大都处于研发和初级利用阶段。这一时期新能源发展水平总体不高,重点主要集中在小水电和农村生物质能上,该阶段新能源政策主要是面对农村用能,且并未建立新能源政策系统。
(二)以电力为中心的阶段
在80年代,我国提出了以电力为中心的总方针,积极鼓励多种能源发电。国家指出,应当在水资源较好的地方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实现电气化,并且对小水电的管理机制、资金运营、电价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且各地区要依据本地的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国家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手段逐渐增多,其中财政补贴的重点主要是沼气系统、小水电、小型 风力发电机等的示范和推广项目。在此阶段,我国陆续出台各项政策、优惠和资金,以促进新能源研究的发展。
(三)响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阶段
在90 年代,我国政府将新能源纳入可持续发展规划中。1995年国家指出,到2000年全国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要达到29800万吨标准煤,到2010年要增加 到39000万吨标准煤。随后政策指出在“九五”期间要尽快实现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发展大型高效太阳集热器产业等具体的发展目标。1997年,国家正式宣布新能源的开发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随后政府不断的灵活运用法律与经济手段,出台了信用担保政策、上网电价政策、土地租赁政策等,促进新能源可持续发展。
(四)多方面促进发展的阶段
除去年国家经贸委陆续出台的等国家级的可再生能源规划外,北京、上海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指出要把新能源作为新兴重点领域发展。新能源政策进入了多方面推进的阶段。
二、我国新能源政策的现存不足
(一)政策主体单一
我国新能源政策主体以政府部门为主,缺少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能源统计、审计、项目规划及政策信息等的公开和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建立起公众参 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及政策监管的良好机制。且部分组织和民众对新能源利用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新能源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不高,全社会尚未形成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政策内容有缺漏
我国近十年来陆续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二十多个配套性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与新能源发展息息相关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能源标准、技术规范等政策仍未出台,无法满足新能源开发的实际需要。且针对具体类型新能源的资源评价、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尚未建立。
(三)政策可实践性较低
我国新能源政策原则性规定较多,但政策表述不够明晰。例如国家指出:新能源开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开发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但这项规定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目标及任务实现时序表等内容,只是单纯地表明了鼓励态度,过于原则化,政策实践性较低。
(四)管理机构分散
一方面分部门管理存在职责分散,另一方面同一部门内部管理也存在职责分散。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使各部门之间因缺乏协调和沟通而出现利益冲突和相互推诿的局面。不仅如此,新能源管理与新能源资源管理也存在职责分散的情况。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指出定新能源由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而矿产资源法却指出地热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出海洋资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数不胜数。
(五)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独立的新能源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的监管程序,加上推广新能源可以获得财政补贴这一利益驱动,许多地区和部门往往会不计成本和实情盲目地发展新能源,而较少地对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加以监管,造成对资源和环境的盲目掠夺和损害。此外由于没有明确划分电力监管部门与新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责,电力监管部门游离于新能源监管之外,许多新能源发电厂及电网建成后就要其发电上网,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进行。
三、完善我国新能源政策的建议
(一)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
首先,要通过传统媒介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新能源知识以及新能源在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政策条文转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其次,要加大对新能源数据统计、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有关新能源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工作等情况。第三,还要鼓励公众、民间组织等积极参与新能源政策制定,畅通参与渠道,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
(二)完善新能源相关政策
政府要尽快出台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要明确规定各种新能源产品所得税优惠汇率,对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与新能源相关产业、技术转让、培训等所得收入,减免或者免征一定比例的税费,给予进口新能源生产设备的企业关税减免优惠等;在财政政策方面,将新能源发展项目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体系中,结合新源项目的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研发前景、地区及用户等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在信贷优惠政策方面,加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对新能源企业的贷款优惠,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开发领域。提升政策的可实践性。
(三)新能源管理机制统一化
一方面,可将能源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研究国家能源发展整体战略,协调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等中央部门与地区之间人能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国家能源局在纵向上按照新能源类别分别设置氢能、核能、可再生能源局等不同类型新能源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属行业内的具体职能;横向上可以按照新能源开发步骤设置资源管理、科技开发、决策机制、市场规制以及国际合作等相关部门。除此之外,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来设立相应的分支或派出机构,对新能源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将新能源管理機制统一化。
(四)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组织独立、运行专业、职责明确的新能源监督机构,对新能源电力价格、项目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引入第三方机构,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新能源项目进行监督,促进新能源的可持续定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来推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促进新能源的发展,针对我国新能源政策存在的不足,我们需要提升公众的新能源利用意识、完善新能源政策、新能源管理机制统一化、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能源政策回顾与展望[J].求知导刊,2016,10:21-22.(2016-04-27)
[2]姚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教学目标、内容与评价的回顾与展望[J].体育科学,2004,01: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