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的子女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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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小范出生后不久,父母因他有残疾,就将他丢弃在医院门口,之后被民警送到了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小范5岁时,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他,并治愈了他的残疾。如今小范已成家立业,有稳定的收入。前不久,小范的生父母找到他要求其履行贍养义务。小范则以生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小范是否负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答:
  赡养父母虽然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小范只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而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小范在出生后就被生父母遗弃,后他人通过民政部门予以收养,他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已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相应地,小范就不再负有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律义务。应当指出,小范不能以生父母没有抚养他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而只能以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灭为由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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