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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乡”最早出现于甲骨文和陶文中,反映了具有浓厚血缘特征的亲族关系。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乡”逐渐演变为一级重要的基层行政组织,并突破了国野制度的限制和血缘关系的束缚。至春秋战国之际,乡制在各诸侯国中得以普遍的确立。“乡”的发展演变是研究和探讨先秦时期基层组织管理体系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剖面。
[关键词]乡,先秦时期,基层组织,血缘组织,地缘组织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6-0010-06
一、乡的源起与初意
“乡”字很古老,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和陶文中均已发现,似两人相对而坐,共守一器状。目前学界一般都认为其中之器为食器。姚伟钧:《乡饮酒礼探微》:“乡,……字形像两人围着盛有食物的食器跪而对食。这里,两个人相向而食并非实指,之所以不描画更多的人,是因为造字时,以形表意常要受到一些局限,不可能完全按实际物像的原貌来描摹。”
杨宽先生也释“乡”字为“像两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情况,其本意应为乡人共食”。在殷周这样一个宗族观念盛行的时期,能够共守一食器的人自然不是普通的关系,应该是具有某种血缘关系的亲族。“(乡)来源很是古老,大概周族氏族制时期已经用‘乡’这个称呼了,是用来指那些共饮食的氏族聚落的。”臧知非先生进一步认为,“这些共享之人,根据当时宗法奴隶社会的性质,是指统治宗族的成员。其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指同族共祭列祖列宗,保证族人团结和纯洁性,戎是执兵作战保卫社稷,这众人共享就是来源于族人共祭,同向而祭,相向而食”。
由此可见,“乡”最早并不是一个区域概念,也不代表一个具有行政意义的组织,更多的体现了血缘的宗族关系。随着阶级社会和族邦势力的发展,乡便逐渐成为一个依照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在按照血缘亲疏确定统属关系的早期社会,这种血缘集团无疑适合于统治者确立统治秩序的需要,以乡、邑组织为基础的基层行政体系也逐渐确立了起来。乡也由早期的亲族组织逐渐演变为一个基层的行政单位,并隶属于中央政权管辖。早期的乡具有浓厚的血缘特性,《说文解字》曰:“乡,国离邑,民所封乡也。……封圻之内六乡,六卿治之。”王筠注:“民所封乡者,民自为之封域,不似建国立城,出于上所相度也。”王筠的解释注意到了乡的自发性以及血缘性,用以诠释基层组织之乡的源起自是正确的。
二、西周时期的乡
关于乡作为基层组织最早出现的时间,目前还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说明。但是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至少在西周时期已经存在。
《周礼·地官司徒》中记载了大量关于乡的情况,“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阊,使之相受;四阊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赞同战国成书说,但同时也认为《周礼》保存了诸多十分古老的史实。就其所记“乡”的组织情况来看,仍然保留有浓厚的血缘关系,反映了中国早期社会的组织原则。
张亚初、刘雨从金文的角度作了考察,认为:“纵观《周礼》六官,明确标志了乡遂制度……(金文中)出现了‘乡’字,如裘卫盉、裘卫鼎有‘逆诸其乡’四字,其乡似应理解为乡遂之乡。”裘卫盉、裘卫鼎为西周共王时器,张、刘二位学者也认为至少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乡”这一基层组织,《周礼》乡制反映了西周时的某些情况。
《逸周书·大聚》则将“乡”这一基层组织出现的时间推至武王之前,“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这在后世的文献中也可以找到依据。
《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亦可证实西周时期已经实行乡制。
从现有史料来看,周初已经有较为完备的乡制,《大戴礼记·文王官人》记载了文王的训示,体现了文王时期的乡制以及成熟的管理政策,文曰:“父子之间观其孝慈也,兄弟之间观其和友也,君臣之间观其忠惠也,乡党之间观其信惮也。”又曰:“慈惠而有理者,使是长乡邑而治父子。”文王的训示中明确提出了关于“乡党”中的教化问题以及“乡吏”的选择标准。这种已经十分成熟的乡制管理体系断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故笔者揣度很可能殷商时期已实行乡制。虽然目前未找到直接的证据可以证实,但肯定西周时期已实行乡制应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基层组织的“乡”最早主要设于国中,《说文解字》曰:“乡,国离邑……封圻之内六乡,六卿治之”,乡在圻内,即乡在王之千里王畿之内,徐喜辰也认为:“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
西周之时,不仅周朝的国中设乡,诸侯国内亦设乡作为基层组织。《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述了召公治西方,“巡行乡邑”的史实,“西方”即今河南陕县以西地区。《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何休注曰:“陕者,盖今弘农陕县是也。”召公巡行的西方,当指陕县以西的各诸侯国。朱熹《诗集传》亦曰:“召伯巡行南国以布文王之政,或舍甘棠之下。”由此可知,陕县以西诸侯国中已经存在乡邑之制,至少焦国等姬姓诸侯国承袭了周之乡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乡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实行乡制,先秦文献中对各国的“乡”亦多有记载。现分述如下:
1、姬姓诸侯国
周初大分封之后的姬姓诸侯国,在其基层组织的建制方面多实行乡制,代表性的诸侯国有郑、鲁、卫等。郑国为郑桓公友的封国,文献记载郑国有乡校,《春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传:“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孔子家语·正论解》亦记载了此事:“郑有乡校,乡校之士,非论执政,(然)明欲毁乡校。”乡校,顾名思义即乡中设立的教习之地,在春秋之际,它不仅仅是培养贵族子弟的场所,还是村社中人集体活动的场所。从文献记载来看,郑国不仅有乡,而且乡人还有较大的民主权利,可以参与讨论时政的得失,由此推理,郑国的乡人当为“国人”,乡是设置在国中的一级行政组织。乡民的民主权利在《周礼》中亦有记载,《周礼·地官司徒》记曰:“(乡老、乡大夫)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所谓“大询”者,“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周礼》所记乡民的民主权利必有其古老的历史依据,在春秋时期的郑国仍可见其遗存,子产力排众议,不毁乡校,从而保存了这种原始的民主制度之遗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可谓难能之举,而郑国的“毁乡校”之争亦反映了春秋战国之际集权制度的发展对乡基层组织管理制度的影响。
中原姬姓大国鲁国亦行乡制,《尚书·费誓》曰 “鲁人三郊三遂”,郑注:“郊,乡界之外者也”,三郊实为三乡。《春秋左传正义》成公元年疏云:“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大国三军出自三乡”,盖大国三乡本为周制。鲁国虽封于殷商故地,但承袭周制更多,《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可见鲁行周制,其乡制亦随周,乡是国中的基层组织,共设三乡。鲁国的乡制还见于《国语》与《史记》中。《国语·晋语》记载:“范献子聘於鲁,问具山、敖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献即献公具,武即武公敖,鲁人为了避讳而代言之以其乡之名。《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生鲁昌平乡陬邑。”唐司马贞索隐曰:陬是邑名,昌平,乡号,孔子居鲁之邹邑昌平乡之阙里也。可见乡为鲁国基层行政组织单位,其下辖为里。
卫国为周武王同母少弟康叔之封国,居河、淇间故商墟,其建制受到殷周制度的共同影响,在基层组织体系中亦实行乡制。《史记·赵世家》记载赵成侯三年,“大戊午为相,伐卫,取乡邑七十三。”卫国在春秋时期不过一中小国家,在这次斗争中,赵国攻取了卫国七十三个乡邑,可见卫国的基层组织中有乡。
魏国亦实行乡制,《战国策·魏策》记载:“西门豹为邺令,而辞乎魏文侯。文侯曰:‘子往矣,必就子之功,而成子之名。’西门豹曰:‘敢问就功成名,亦有术乎?’文侯曰:‘有之。夫乡邑老者而先受坐之士,子入而问其贤良之士而师事之,求其好掩人之美而扬人之丑者而参验之。’”可见“乡”、“邑”亦是魏国的基层组织。
吴国为周太王之子吴太伯所创立的国家,《史记·吴太伯世家》记载,吴太伯为让贤于季历而与其弟仲雍二人奔荆蛮,文身断发,始有吴国,这样一个集周文明与荆蛮文化于一身的诸侯国同样实行了乡制。《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地传》记载:“女阳亭者,句践入官于吴,夫人从,道产女此亭,养于李乡,句践胜吴,更名女阳,更就李为语儿乡。”句践因其女产于李乡,战胜吴国之后,遂将吴国的李乡改名为语儿乡,由是可证,吴国亦实行乡制。又有《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吴地传》记载:“放山者,在莋碓山南。以取长之莋碓山下,故有乡名莋邑。吴王恶其名,内郭中,名通陵乡。”可见,“乡”确为吴国的一级基层组织。
2、先君之国
周初分封过程中对先君之后颇有礼遇,遍寻先君之后,令各有封国,以享祭祀。在这些诸侯国中亦普遍实行了乡制,例如陈、宋等诸国。陈国为虞帝舜之后胡公满的封国,亦行乡制,《春秋左传》宣公十一年传记载陈楚之战,陈国战败后:“(楚国)……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故书曰:‘楚子入陈’。”楚国为显示其武功,从陈的每个乡中取一人至楚国,新建“夏州”。“州”是楚国的一级基层组织,关于楚国州的大小,目前未见有明确的文献说明。《周礼》及《汉书·食货志》中均记载州为2500家,《管子·立政》则记“州”为1000家,从陈国当时的国力来看,其乡数大概难以达到如此的数目。但楚国的州毕竟是乡、里之间的一个基层组织,由此推理,陈国的乡数量亦十分可观。
乡制在宋国亦可见,宋为殷帝乙之首子而纣之庶兄微子开的封国,保留了大量殷制,《春秋左传》襄公九年传记载:“春,宋灾,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杨伯峻注曰:“盖宋都有四乡,每乡一乡正,即乡大夫。”由此可知,作为殷商之余的宋国亦有乡,乡有主持祈祷祭祀的社会职能,但《左传》记载宋有四乡与鲁乡制有所不同。
越国的基层组织中亦有乡,越先祖为禹之苗裔,周封之于会稽,以奉守禹之祀。《吴越春秋·夫差内传》与《越绝书》均记载越王句践语:“孤虽要领不属,手足异处,四支布陈,为乡邑笑,孤之意出焉。”可见越国有乡、邑。
3、其他异姓诸侯国
齐国为太公望吕尚的封国,《国语·齐语》记载了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又载:管子令“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并且还记载了“正月之朝,乡长复事”,齐桓公亲自训问,并令“乡长退而修德进贤”之事,以及“国子、高子退而修乡”的史实。可见,齐国的确实行了乡制。《管子》一书诸篇中更是屡次提到“乡”,是研究齐国乡制的重要资料。这些均说明“乡”无疑是齐国一级重要的基层行政组织。
作为帝颛顼之苗裔的封国秦国亦有乡,《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秦本纪》又记载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并诸小(都)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可见,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已经实行乡制。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确立起县一乡一里的基层组织体系,“乡”仍然是秦国一级重要的基层组织。
楚国是芈姓诸侯国,文王时即受封,乡同样是楚国的一个基层组织单位。《国语·楚语下》记载:“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至春秋战国之际,随着楚国县制的推行,乡被纳入县—乡—里的管理体系之中。《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老子为“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可见乡是县和里之间的一级行政组织。《鶡冠子·王铁》记载鶡冠子曰:“其制邑理都,使矔习者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据《汉书·艺文志》等文献记载,鶡冠子为楚人,《鶡冠子》一书中也反映了诸多楚国的特点,李学勤等学者考证认为此书是可信的。《鶡冠子·王鈇》一文中记载的基层组织虽然与《史记》记载有一定的差别,但基本的构建仍然是县—乡—里模式,反映了楚地的基本情况,顾久幸在他的《楚国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探讨》一文中也明确指出:“(乡)是介于基层组织和中层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级”。
由上可知,春秋战国时期,不论是姬姓诸侯国抑或异姓诸侯国,不论是周代功臣封国抑或先君后裔之国,不论是中原地区的齐鲁宋郑抑或西、南边疆原本荒蛮之地的秦、楚诸国基本都普遍实行了“乡”制。虽然各诸侯国的基层管理体系名目不一,规格各异,但“乡”无疑是各诸侯国普遍实行的一级基层行政组织,是基层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四、春秋战国时期乡制的变化及其特点
1、随着国野制度的消失,乡已突破了国中基层组织的限制
“乡”本是国中的基层组织。《周礼》将国中分为六乡,乡下设置州—党—族—闾—比的基层管理体系。三礼中记载了繁杂的乡饮酒礼、乡射礼等乡礼,而且乡校的学习内容显然也是为了国中贵族子弟而设。《毛诗·国风》中《周南·关雎》序言其诗曰:“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 焉。”以乡人与邦国并列而言,可见乡人指的是“国人”,乡是设置在国中的基层组织。
杨宽曾经明确的指出:乡邑组织是西周、春秋间“国人”所居的组织。童书业也认为:“乡”是国中的基层组织。随着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野之制渐渐不能适应各诸侯国的发展需要,遂逐渐的淡出了历史舞台。“乡”这个原本国中的基层组织,突破了国野之制的限制,在鄙野之中也普遍建立了起来。从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中可以明确的看到乡制的这种变化。《管子·小匡》记载了桓公向管子问治国之道的一段对话,桓公曰:“参国奈何?”管子对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可见,管子在齐国的改革模式不仅在国中设乡,遂中亦有乡,“乡”的设置已突破了国野的局限。《史记》记载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集“小(都)乡邑”而合为四十一个大县,县下设乡,在秦国范围内亦不分国野,确立起了县—乡—里的基层管理体制。由史料记载可知随着国野制度的消失,各诸侯国也突破了乡遂分治的限制,乡制在各诸侯国全境内得到了普遍的实施。
2、各诸侯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作为基层组织的乡之设置也有差异
由于各诸侯国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各诸侯国从实际出发也确立了不同的管理体系。虽然在春秋战国之际乡制在各诸侯国中得到了普遍的实行,但乡的具体设置、地位、规模却也各不相同。就某一诸侯国而言,不同的时期乡制也有所变化,这从先秦文献千差万别的记载中就可见一斑。以《管子》为例,《立政》篇中记载国中的组织为:乡—州—里—游—宗—什—伍;《小匡》篇则治国以乡—连—里—轨,治鄙以乡—率—邑—轨。《管子》中的记载大概反映了变革中的齐国乡制。
《荀子》记载了国—乡—州—里的建制,《荀子·礼论篇》第十九:“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大夫之丧动一国,属惰士;脩士之丧动一乡,属朋友;庶人之丧合族党,动州里;刑余罪人之丧,不得合族党”。
《庄子》与《荀子》所记又有一定的差别,《庄子·胠箧》中记载:“阖四竟之内,所以立宗庙社稷,治邑屋州闾乡曲者,曷尝不法圣人哉?”《庄子·达生》篇亦记载“有孙休者,踵门而诧子扁庆子曰:‘休居乡不见谓不修,临难不见谓不勇。然而田原不遇岁,事君不遇世,宾于乡里,逐于州部,则胡罪乎,天哉,休恶遇此命也?’”《庄子》一书中乡一样是直接设置于国下的一级组织,但与齐国乡制又有所不同,而是“乡—里—州—邑”建制模式。
不仅文献记载乡的上限下辖有一定的差别,而且各诸侯国设置的乡数目也各有不同。西周至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在国野制度的限制之下,乡的数目亦有一定的规范,大概在国中周属六乡,诸侯属三乡,宋国实行殷制为四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基层组织设置的演变,乡数目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管子治齐在国中设置了二十一乡,与旧制不同。
不同时期,不同诸侯国所设置的乡不仅数目不同,规格也有一定的差别。《周礼》记载乡有12500家,《国语》记载齐国中之乡为2000家,鄙野中之乡为3000家,《管子》记载齐国之乡,不仅与《国语》不尽相同,其本身不同篇目所记乡制亦大有差别,《小匡》篇记乡为2000家,《立政》乡为2500家,《鹗冠子·王铁》乡为2000家,《银雀山汉简》又载乡为5000家,可见各诸侯国、各地区和各个时期,乡的规模亦有很大差别,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诸子书中记述的乡制虽然反映了不同诸侯国、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乡制的差异,但亦体现了一定的相似之处,早期的乡是直接设置在中央政权之下的一级基层行政组织,乡里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单位。随着郡、县的不断壮大和发展,郡县制度的确立,乡又逐渐被纳入郡县管理体系,成为郡县之下基层管理的重要环节。
《史记》记载商鞅变法合小乡邑聚为大县,建立了县一乡一里的组织模式。至战国中后期,又以郡统县,郡—县—乡—里的管理体系最终确立。从《鹖冠子·王鈇》中可见,战国时期的楚地也确立起了郡—县—乡—扁—里的管理体系,乡是郡县之下的一级基层组织。
先秦文献中所记载乡制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了不同时期乡制的变化,也反映了不同诸侯国基层组织设置的差别。但总体来讲,乡制发展的基本脉络经历了以乡为中央直属的地方机构到以县统乡,直至郡县乡里管理体系的最终确立这一过程。
朱凤瀚在其《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中也提到:“总的讲,(战国时期)县、乡、里是比较基本的行政区划序列。乡比较大了时,即可能在乡下、里上加设一种区划,如……‘扁’或‘州’。”同时,随着郡的发展壮大,以郡统县的制度得以逐步实施,郡—县—乡—里的基层管理体系逐渐在各诸侯国中普遍确立起来。
3、从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转变
“乡”由族人相向进食之意,演变为抽象的亲族组织名称,又发展为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血缘关系在“乡”制发展的早期起到自然凝聚及教化乡民的重要作用。《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从中可见浓厚的亲缘关系在基层组织中的作用,《周礼》中所言的“乡”仍是一个具有浓厚的血缘关系的基层组织,乡内之民也无非是具有某种血缘关系凝聚的宗族。
《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认为殷周时期的小国寡民的生活才是理想的境界,这段话也正是古老的具有浓厚血亲关系之乡里生活的反映。
中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乡土关系的国家,乡土观念直至今日仍对社会关系产生着重要的潜在影响,在血缘关系对基层组织有重要渗透的早期社会更是如此。乡组织中的血缘因素在战国时期仍有遗存,《韩非子·有度》中提到:“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感。”可见,乡组织内部的血缘关系在战国时期仍可见其踪影。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血缘组织必将逐渐被地缘组织所替代。韩非子“民不越乡而交的境况也”演变成为一种个人的理想,“乡”中血缘关系的破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已现端倪。《国语·齐语》记载管仲改革曰:“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管子·立政》又记载“怀乐家室,重去乡里,乡师之事也”。虽然管仲改革一样强调了安土重迁的思想,但亦可以看出管仲令民不得迁徙的目的是为加强对民众的控制以及征调赋役的方便,其手段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而非血亲关系的自然凝聚,与《周礼》所记载的“乡制”有根本的区别。
《孟子·离娄下》中记载:“今有同室之人斗者,救之,虽被发缨冠而救之,可也。乡邻有斗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则惑也,虽闭户可也。”由此可见乡里组织内部血缘关系的淡化。
随着血缘关系的松动和地缘关系的加强,乡人对乡里的依附关系也随之减弱,乡民的流动性便随之增强,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诸多“去乡”、“离乡”的记载即是明证。
《孔子家语·三恕》记载孔子曰:“去其乡事君而达,卒遇故人,曾无旧言,吾鄙之。”
《列子·天瑞篇》曰:“有人去乡土、离六亲、废家业、游于四方而不归者,何人哉?世必谓之为狂荡之人矣。”
《荀子·劝学篇》第一:“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辟而近中正也。”孟母三迁也正是鉴于此。
可见,春秋战国时期,乡民对于乡土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大为减弱,乡民已经突破了旧有的血缘关系的束缚,可以“择乡而居”。这也说明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血缘关系的淡化以及乡民对乡土之人身依附性的逐渐减弱,“乡”从血缘组织已经逐渐演变成为地缘性的基层组织。
孔子在《观乡射》中也感叹:“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王道之易”不仅是当时乡制的变革原因,也是乡制变革过程中的表现。
4、阶级分化与贫富分化加剧
《管子·问》记载管子的言论:“凡立朝廷,问有本纪。……然后问事:……问州之大夫也何里之士也?……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可见,乡邑之中有富贵高官者,亦有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贫苦无依负债累累者,贫富差别可见一斑。随着乡中血缘关系的淡化以及乡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转化,《周礼》中所记载的乡民之间相助、相保、相救的行为已不再是一种义务,经济和阶级差距也在逐渐加大,朱凤瀚先生亦据此指出:“乡里中居民出现较严重的贫富分化与阶级分化。”
综上所述,乡制至少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经历了从血缘组织到地缘组织的转变,其组织模式也由中央下辖的直属机构发展为郡县制之下的基层组织。从乡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可以看出先秦时期基层组织及其管理模式的演变情况及其发展脉络。
责任编辑:倪金荣
[关键词]乡,先秦时期,基层组织,血缘组织,地缘组织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6-0010-06
一、乡的源起与初意
“乡”字很古老,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和陶文中均已发现,似两人相对而坐,共守一器状。目前学界一般都认为其中之器为食器。姚伟钧:《乡饮酒礼探微》:“乡,……字形像两人围着盛有食物的食器跪而对食。这里,两个人相向而食并非实指,之所以不描画更多的人,是因为造字时,以形表意常要受到一些局限,不可能完全按实际物像的原貌来描摹。”
杨宽先生也释“乡”字为“像两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情况,其本意应为乡人共食”。在殷周这样一个宗族观念盛行的时期,能够共守一食器的人自然不是普通的关系,应该是具有某种血缘关系的亲族。“(乡)来源很是古老,大概周族氏族制时期已经用‘乡’这个称呼了,是用来指那些共饮食的氏族聚落的。”臧知非先生进一步认为,“这些共享之人,根据当时宗法奴隶社会的性质,是指统治宗族的成员。其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指同族共祭列祖列宗,保证族人团结和纯洁性,戎是执兵作战保卫社稷,这众人共享就是来源于族人共祭,同向而祭,相向而食”。
由此可见,“乡”最早并不是一个区域概念,也不代表一个具有行政意义的组织,更多的体现了血缘的宗族关系。随着阶级社会和族邦势力的发展,乡便逐渐成为一个依照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在按照血缘亲疏确定统属关系的早期社会,这种血缘集团无疑适合于统治者确立统治秩序的需要,以乡、邑组织为基础的基层行政体系也逐渐确立了起来。乡也由早期的亲族组织逐渐演变为一个基层的行政单位,并隶属于中央政权管辖。早期的乡具有浓厚的血缘特性,《说文解字》曰:“乡,国离邑,民所封乡也。……封圻之内六乡,六卿治之。”王筠注:“民所封乡者,民自为之封域,不似建国立城,出于上所相度也。”王筠的解释注意到了乡的自发性以及血缘性,用以诠释基层组织之乡的源起自是正确的。
二、西周时期的乡
关于乡作为基层组织最早出现的时间,目前还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说明。但是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至少在西周时期已经存在。
《周礼·地官司徒》中记载了大量关于乡的情况,“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阊,使之相受;四阊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赞同战国成书说,但同时也认为《周礼》保存了诸多十分古老的史实。就其所记“乡”的组织情况来看,仍然保留有浓厚的血缘关系,反映了中国早期社会的组织原则。
张亚初、刘雨从金文的角度作了考察,认为:“纵观《周礼》六官,明确标志了乡遂制度……(金文中)出现了‘乡’字,如裘卫盉、裘卫鼎有‘逆诸其乡’四字,其乡似应理解为乡遂之乡。”裘卫盉、裘卫鼎为西周共王时器,张、刘二位学者也认为至少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乡”这一基层组织,《周礼》乡制反映了西周时的某些情况。
《逸周书·大聚》则将“乡”这一基层组织出现的时间推至武王之前,“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这在后世的文献中也可以找到依据。
《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亦可证实西周时期已经实行乡制。
从现有史料来看,周初已经有较为完备的乡制,《大戴礼记·文王官人》记载了文王的训示,体现了文王时期的乡制以及成熟的管理政策,文曰:“父子之间观其孝慈也,兄弟之间观其和友也,君臣之间观其忠惠也,乡党之间观其信惮也。”又曰:“慈惠而有理者,使是长乡邑而治父子。”文王的训示中明确提出了关于“乡党”中的教化问题以及“乡吏”的选择标准。这种已经十分成熟的乡制管理体系断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故笔者揣度很可能殷商时期已实行乡制。虽然目前未找到直接的证据可以证实,但肯定西周时期已实行乡制应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基层组织的“乡”最早主要设于国中,《说文解字》曰:“乡,国离邑……封圻之内六乡,六卿治之”,乡在圻内,即乡在王之千里王畿之内,徐喜辰也认为:“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
西周之时,不仅周朝的国中设乡,诸侯国内亦设乡作为基层组织。《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述了召公治西方,“巡行乡邑”的史实,“西方”即今河南陕县以西地区。《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何休注曰:“陕者,盖今弘农陕县是也。”召公巡行的西方,当指陕县以西的各诸侯国。朱熹《诗集传》亦曰:“召伯巡行南国以布文王之政,或舍甘棠之下。”由此可知,陕县以西诸侯国中已经存在乡邑之制,至少焦国等姬姓诸侯国承袭了周之乡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乡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实行乡制,先秦文献中对各国的“乡”亦多有记载。现分述如下:
1、姬姓诸侯国
周初大分封之后的姬姓诸侯国,在其基层组织的建制方面多实行乡制,代表性的诸侯国有郑、鲁、卫等。郑国为郑桓公友的封国,文献记载郑国有乡校,《春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传:“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孔子家语·正论解》亦记载了此事:“郑有乡校,乡校之士,非论执政,(然)明欲毁乡校。”乡校,顾名思义即乡中设立的教习之地,在春秋之际,它不仅仅是培养贵族子弟的场所,还是村社中人集体活动的场所。从文献记载来看,郑国不仅有乡,而且乡人还有较大的民主权利,可以参与讨论时政的得失,由此推理,郑国的乡人当为“国人”,乡是设置在国中的一级行政组织。乡民的民主权利在《周礼》中亦有记载,《周礼·地官司徒》记曰:“(乡老、乡大夫)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所谓“大询”者,“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周礼》所记乡民的民主权利必有其古老的历史依据,在春秋时期的郑国仍可见其遗存,子产力排众议,不毁乡校,从而保存了这种原始的民主制度之遗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可谓难能之举,而郑国的“毁乡校”之争亦反映了春秋战国之际集权制度的发展对乡基层组织管理制度的影响。
中原姬姓大国鲁国亦行乡制,《尚书·费誓》曰 “鲁人三郊三遂”,郑注:“郊,乡界之外者也”,三郊实为三乡。《春秋左传正义》成公元年疏云:“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大国三军出自三乡”,盖大国三乡本为周制。鲁国虽封于殷商故地,但承袭周制更多,《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可见鲁行周制,其乡制亦随周,乡是国中的基层组织,共设三乡。鲁国的乡制还见于《国语》与《史记》中。《国语·晋语》记载:“范献子聘於鲁,问具山、敖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献即献公具,武即武公敖,鲁人为了避讳而代言之以其乡之名。《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生鲁昌平乡陬邑。”唐司马贞索隐曰:陬是邑名,昌平,乡号,孔子居鲁之邹邑昌平乡之阙里也。可见乡为鲁国基层行政组织单位,其下辖为里。
卫国为周武王同母少弟康叔之封国,居河、淇间故商墟,其建制受到殷周制度的共同影响,在基层组织体系中亦实行乡制。《史记·赵世家》记载赵成侯三年,“大戊午为相,伐卫,取乡邑七十三。”卫国在春秋时期不过一中小国家,在这次斗争中,赵国攻取了卫国七十三个乡邑,可见卫国的基层组织中有乡。
魏国亦实行乡制,《战国策·魏策》记载:“西门豹为邺令,而辞乎魏文侯。文侯曰:‘子往矣,必就子之功,而成子之名。’西门豹曰:‘敢问就功成名,亦有术乎?’文侯曰:‘有之。夫乡邑老者而先受坐之士,子入而问其贤良之士而师事之,求其好掩人之美而扬人之丑者而参验之。’”可见“乡”、“邑”亦是魏国的基层组织。
吴国为周太王之子吴太伯所创立的国家,《史记·吴太伯世家》记载,吴太伯为让贤于季历而与其弟仲雍二人奔荆蛮,文身断发,始有吴国,这样一个集周文明与荆蛮文化于一身的诸侯国同样实行了乡制。《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地传》记载:“女阳亭者,句践入官于吴,夫人从,道产女此亭,养于李乡,句践胜吴,更名女阳,更就李为语儿乡。”句践因其女产于李乡,战胜吴国之后,遂将吴国的李乡改名为语儿乡,由是可证,吴国亦实行乡制。又有《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吴地传》记载:“放山者,在莋碓山南。以取长之莋碓山下,故有乡名莋邑。吴王恶其名,内郭中,名通陵乡。”可见,“乡”确为吴国的一级基层组织。
2、先君之国
周初分封过程中对先君之后颇有礼遇,遍寻先君之后,令各有封国,以享祭祀。在这些诸侯国中亦普遍实行了乡制,例如陈、宋等诸国。陈国为虞帝舜之后胡公满的封国,亦行乡制,《春秋左传》宣公十一年传记载陈楚之战,陈国战败后:“(楚国)……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故书曰:‘楚子入陈’。”楚国为显示其武功,从陈的每个乡中取一人至楚国,新建“夏州”。“州”是楚国的一级基层组织,关于楚国州的大小,目前未见有明确的文献说明。《周礼》及《汉书·食货志》中均记载州为2500家,《管子·立政》则记“州”为1000家,从陈国当时的国力来看,其乡数大概难以达到如此的数目。但楚国的州毕竟是乡、里之间的一个基层组织,由此推理,陈国的乡数量亦十分可观。
乡制在宋国亦可见,宋为殷帝乙之首子而纣之庶兄微子开的封国,保留了大量殷制,《春秋左传》襄公九年传记载:“春,宋灾,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杨伯峻注曰:“盖宋都有四乡,每乡一乡正,即乡大夫。”由此可知,作为殷商之余的宋国亦有乡,乡有主持祈祷祭祀的社会职能,但《左传》记载宋有四乡与鲁乡制有所不同。
越国的基层组织中亦有乡,越先祖为禹之苗裔,周封之于会稽,以奉守禹之祀。《吴越春秋·夫差内传》与《越绝书》均记载越王句践语:“孤虽要领不属,手足异处,四支布陈,为乡邑笑,孤之意出焉。”可见越国有乡、邑。
3、其他异姓诸侯国
齐国为太公望吕尚的封国,《国语·齐语》记载了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又载:管子令“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并且还记载了“正月之朝,乡长复事”,齐桓公亲自训问,并令“乡长退而修德进贤”之事,以及“国子、高子退而修乡”的史实。可见,齐国的确实行了乡制。《管子》一书诸篇中更是屡次提到“乡”,是研究齐国乡制的重要资料。这些均说明“乡”无疑是齐国一级重要的基层行政组织。
作为帝颛顼之苗裔的封国秦国亦有乡,《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秦本纪》又记载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并诸小(都)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可见,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已经实行乡制。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确立起县一乡一里的基层组织体系,“乡”仍然是秦国一级重要的基层组织。
楚国是芈姓诸侯国,文王时即受封,乡同样是楚国的一个基层组织单位。《国语·楚语下》记载:“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至春秋战国之际,随着楚国县制的推行,乡被纳入县—乡—里的管理体系之中。《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老子为“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可见乡是县和里之间的一级行政组织。《鶡冠子·王铁》记载鶡冠子曰:“其制邑理都,使矔习者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据《汉书·艺文志》等文献记载,鶡冠子为楚人,《鶡冠子》一书中也反映了诸多楚国的特点,李学勤等学者考证认为此书是可信的。《鶡冠子·王鈇》一文中记载的基层组织虽然与《史记》记载有一定的差别,但基本的构建仍然是县—乡—里模式,反映了楚地的基本情况,顾久幸在他的《楚国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探讨》一文中也明确指出:“(乡)是介于基层组织和中层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级”。
由上可知,春秋战国时期,不论是姬姓诸侯国抑或异姓诸侯国,不论是周代功臣封国抑或先君后裔之国,不论是中原地区的齐鲁宋郑抑或西、南边疆原本荒蛮之地的秦、楚诸国基本都普遍实行了“乡”制。虽然各诸侯国的基层管理体系名目不一,规格各异,但“乡”无疑是各诸侯国普遍实行的一级基层行政组织,是基层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四、春秋战国时期乡制的变化及其特点
1、随着国野制度的消失,乡已突破了国中基层组织的限制
“乡”本是国中的基层组织。《周礼》将国中分为六乡,乡下设置州—党—族—闾—比的基层管理体系。三礼中记载了繁杂的乡饮酒礼、乡射礼等乡礼,而且乡校的学习内容显然也是为了国中贵族子弟而设。《毛诗·国风》中《周南·关雎》序言其诗曰:“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 焉。”以乡人与邦国并列而言,可见乡人指的是“国人”,乡是设置在国中的基层组织。
杨宽曾经明确的指出:乡邑组织是西周、春秋间“国人”所居的组织。童书业也认为:“乡”是国中的基层组织。随着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野之制渐渐不能适应各诸侯国的发展需要,遂逐渐的淡出了历史舞台。“乡”这个原本国中的基层组织,突破了国野之制的限制,在鄙野之中也普遍建立了起来。从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中可以明确的看到乡制的这种变化。《管子·小匡》记载了桓公向管子问治国之道的一段对话,桓公曰:“参国奈何?”管子对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可见,管子在齐国的改革模式不仅在国中设乡,遂中亦有乡,“乡”的设置已突破了国野的局限。《史记》记载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集“小(都)乡邑”而合为四十一个大县,县下设乡,在秦国范围内亦不分国野,确立起了县—乡—里的基层管理体制。由史料记载可知随着国野制度的消失,各诸侯国也突破了乡遂分治的限制,乡制在各诸侯国全境内得到了普遍的实施。
2、各诸侯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作为基层组织的乡之设置也有差异
由于各诸侯国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各诸侯国从实际出发也确立了不同的管理体系。虽然在春秋战国之际乡制在各诸侯国中得到了普遍的实行,但乡的具体设置、地位、规模却也各不相同。就某一诸侯国而言,不同的时期乡制也有所变化,这从先秦文献千差万别的记载中就可见一斑。以《管子》为例,《立政》篇中记载国中的组织为:乡—州—里—游—宗—什—伍;《小匡》篇则治国以乡—连—里—轨,治鄙以乡—率—邑—轨。《管子》中的记载大概反映了变革中的齐国乡制。
《荀子》记载了国—乡—州—里的建制,《荀子·礼论篇》第十九:“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大夫之丧动一国,属惰士;脩士之丧动一乡,属朋友;庶人之丧合族党,动州里;刑余罪人之丧,不得合族党”。
《庄子》与《荀子》所记又有一定的差别,《庄子·胠箧》中记载:“阖四竟之内,所以立宗庙社稷,治邑屋州闾乡曲者,曷尝不法圣人哉?”《庄子·达生》篇亦记载“有孙休者,踵门而诧子扁庆子曰:‘休居乡不见谓不修,临难不见谓不勇。然而田原不遇岁,事君不遇世,宾于乡里,逐于州部,则胡罪乎,天哉,休恶遇此命也?’”《庄子》一书中乡一样是直接设置于国下的一级组织,但与齐国乡制又有所不同,而是“乡—里—州—邑”建制模式。
不仅文献记载乡的上限下辖有一定的差别,而且各诸侯国设置的乡数目也各有不同。西周至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在国野制度的限制之下,乡的数目亦有一定的规范,大概在国中周属六乡,诸侯属三乡,宋国实行殷制为四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基层组织设置的演变,乡数目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管子治齐在国中设置了二十一乡,与旧制不同。
不同时期,不同诸侯国所设置的乡不仅数目不同,规格也有一定的差别。《周礼》记载乡有12500家,《国语》记载齐国中之乡为2000家,鄙野中之乡为3000家,《管子》记载齐国之乡,不仅与《国语》不尽相同,其本身不同篇目所记乡制亦大有差别,《小匡》篇记乡为2000家,《立政》乡为2500家,《鹗冠子·王铁》乡为2000家,《银雀山汉简》又载乡为5000家,可见各诸侯国、各地区和各个时期,乡的规模亦有很大差别,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诸子书中记述的乡制虽然反映了不同诸侯国、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乡制的差异,但亦体现了一定的相似之处,早期的乡是直接设置在中央政权之下的一级基层行政组织,乡里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单位。随着郡、县的不断壮大和发展,郡县制度的确立,乡又逐渐被纳入郡县管理体系,成为郡县之下基层管理的重要环节。
《史记》记载商鞅变法合小乡邑聚为大县,建立了县一乡一里的组织模式。至战国中后期,又以郡统县,郡—县—乡—里的管理体系最终确立。从《鹖冠子·王鈇》中可见,战国时期的楚地也确立起了郡—县—乡—扁—里的管理体系,乡是郡县之下的一级基层组织。
先秦文献中所记载乡制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了不同时期乡制的变化,也反映了不同诸侯国基层组织设置的差别。但总体来讲,乡制发展的基本脉络经历了以乡为中央直属的地方机构到以县统乡,直至郡县乡里管理体系的最终确立这一过程。
朱凤瀚在其《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中也提到:“总的讲,(战国时期)县、乡、里是比较基本的行政区划序列。乡比较大了时,即可能在乡下、里上加设一种区划,如……‘扁’或‘州’。”同时,随着郡的发展壮大,以郡统县的制度得以逐步实施,郡—县—乡—里的基层管理体系逐渐在各诸侯国中普遍确立起来。
3、从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转变
“乡”由族人相向进食之意,演变为抽象的亲族组织名称,又发展为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血缘关系在“乡”制发展的早期起到自然凝聚及教化乡民的重要作用。《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从中可见浓厚的亲缘关系在基层组织中的作用,《周礼》中所言的“乡”仍是一个具有浓厚的血缘关系的基层组织,乡内之民也无非是具有某种血缘关系凝聚的宗族。
《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认为殷周时期的小国寡民的生活才是理想的境界,这段话也正是古老的具有浓厚血亲关系之乡里生活的反映。
中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乡土关系的国家,乡土观念直至今日仍对社会关系产生着重要的潜在影响,在血缘关系对基层组织有重要渗透的早期社会更是如此。乡组织中的血缘因素在战国时期仍有遗存,《韩非子·有度》中提到:“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感。”可见,乡组织内部的血缘关系在战国时期仍可见其踪影。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血缘组织必将逐渐被地缘组织所替代。韩非子“民不越乡而交的境况也”演变成为一种个人的理想,“乡”中血缘关系的破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已现端倪。《国语·齐语》记载管仲改革曰:“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管子·立政》又记载“怀乐家室,重去乡里,乡师之事也”。虽然管仲改革一样强调了安土重迁的思想,但亦可以看出管仲令民不得迁徙的目的是为加强对民众的控制以及征调赋役的方便,其手段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而非血亲关系的自然凝聚,与《周礼》所记载的“乡制”有根本的区别。
《孟子·离娄下》中记载:“今有同室之人斗者,救之,虽被发缨冠而救之,可也。乡邻有斗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则惑也,虽闭户可也。”由此可见乡里组织内部血缘关系的淡化。
随着血缘关系的松动和地缘关系的加强,乡人对乡里的依附关系也随之减弱,乡民的流动性便随之增强,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诸多“去乡”、“离乡”的记载即是明证。
《孔子家语·三恕》记载孔子曰:“去其乡事君而达,卒遇故人,曾无旧言,吾鄙之。”
《列子·天瑞篇》曰:“有人去乡土、离六亲、废家业、游于四方而不归者,何人哉?世必谓之为狂荡之人矣。”
《荀子·劝学篇》第一:“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辟而近中正也。”孟母三迁也正是鉴于此。
可见,春秋战国时期,乡民对于乡土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大为减弱,乡民已经突破了旧有的血缘关系的束缚,可以“择乡而居”。这也说明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血缘关系的淡化以及乡民对乡土之人身依附性的逐渐减弱,“乡”从血缘组织已经逐渐演变成为地缘性的基层组织。
孔子在《观乡射》中也感叹:“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王道之易”不仅是当时乡制的变革原因,也是乡制变革过程中的表现。
4、阶级分化与贫富分化加剧
《管子·问》记载管子的言论:“凡立朝廷,问有本纪。……然后问事:……问州之大夫也何里之士也?……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可见,乡邑之中有富贵高官者,亦有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贫苦无依负债累累者,贫富差别可见一斑。随着乡中血缘关系的淡化以及乡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转化,《周礼》中所记载的乡民之间相助、相保、相救的行为已不再是一种义务,经济和阶级差距也在逐渐加大,朱凤瀚先生亦据此指出:“乡里中居民出现较严重的贫富分化与阶级分化。”
综上所述,乡制至少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经历了从血缘组织到地缘组织的转变,其组织模式也由中央下辖的直属机构发展为郡县制之下的基层组织。从乡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可以看出先秦时期基层组织及其管理模式的演变情况及其发展脉络。
责任编辑:倪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