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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7]33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设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7]84号),设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与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单独设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