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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很多的情形之下,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经常会混淆,作为同一个概念来使用。但其实,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在涵义和范畴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刘跃进认为,“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应该是全体国民共同的利益,是任何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平等的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 [1]
国家利益从字面上来看,显然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国家民族所追求的可以得到的利益、权利,体现着在这个国家中的所有的国民以及各种的利益集团兴趣和需要。虽然说国家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代表了整个国家里所有国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国家利益和所有国民的个人利益不能同一而论,它其实只是从某种意义上或者在确切的某种范围内,代表或者体现着所有国民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国家利益和所有国民的公共利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切不可混淆而论。
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也是有其内在的相互关系,余敏江、梁莹研究认为政府利益的本质是公共利益,政府利益是群体利益的代表,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又建立在群体利益上,政治从某种方面来说是为了实现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个群体的公共利益。
“看政府行为在多大程度代表公共利益,首先要取决于政府政策反映法律制度的程度,是否具体地体现了法律所蕴涵的抽象的价值,是否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指定和执行公共政策。”[2]基于这个层面来看,公共利益才是合法化的、制度化的政府利益。
而任晓林、谢斌认为,“政府是一种特殊组织形态,有独特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个性,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目前存在的政府自利行为不是政府应有现象,是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是一种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克服的现有现象。”[3]
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要从“公共” 和“社会”出发,而社会与国家两个概念有时可以统一,但也有时却与国家相对立。在社会系统中,国家是具有合法的强制性、垄断力的一个政治统治系统;社会是一个总称,是全体个人以及群体,还有所有的制度的总称,当然不包含组织与安排。
庞金友认为,“社会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国家则是指在特定的领土范围内,根据既定的规则,借助公共权力实现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调解成员关系的社会组织、规则和制度的总称。”[4]
社会利益顾名思义就是指不包含国家机构及其成员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虽然它与国家政治系统的利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相通点,社会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一些必需的服务,国家在此同时亦会获取自己合理的利益,两者互相作用之后即产生了公共利益,显然公共利益是包含有着合理的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
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公共利益,本着个人利益必须遵循于公共利益的原则。郑智贞、左琳认为,“在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时,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因为国家的整体利益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代表民族生存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5]
另一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正好相反,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立足于现代宪政理念,通过研究法律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匹配时,不应当纯粹绝对的牺牲掉个人利益,从而来服从于公共利益。当两者产生矛盾时,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用法律来规定或者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但与此同时也要本着合法的程序,具体到个别的行为中,然后再来确认两者的利益取舍。王新艳对此提出了四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二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三是比例原则和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四是利益衡量原则。”[6]
参考文献:
[1]刘跃进.认识“国家利益”需要理清的几个关系[J].社会科学战线,2005(01).
[2]余敏江,梁 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公共管理[J].求索,2006(01).
[3]任晓林,谢 斌.政府自利性的逻辑悖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06).
[4]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郑智贞,左 琳.谈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06).
[6]王新艳.公共利益诠释[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5).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在很多的情形之下,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经常会混淆,作为同一个概念来使用。但其实,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在涵义和范畴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刘跃进认为,“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应该是全体国民共同的利益,是任何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平等的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 [1]
国家利益从字面上来看,显然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国家民族所追求的可以得到的利益、权利,体现着在这个国家中的所有的国民以及各种的利益集团兴趣和需要。虽然说国家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代表了整个国家里所有国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国家利益和所有国民的个人利益不能同一而论,它其实只是从某种意义上或者在确切的某种范围内,代表或者体现着所有国民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国家利益和所有国民的公共利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切不可混淆而论。
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也是有其内在的相互关系,余敏江、梁莹研究认为政府利益的本质是公共利益,政府利益是群体利益的代表,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又建立在群体利益上,政治从某种方面来说是为了实现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个群体的公共利益。
“看政府行为在多大程度代表公共利益,首先要取决于政府政策反映法律制度的程度,是否具体地体现了法律所蕴涵的抽象的价值,是否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指定和执行公共政策。”[2]基于这个层面来看,公共利益才是合法化的、制度化的政府利益。
而任晓林、谢斌认为,“政府是一种特殊组织形态,有独特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个性,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目前存在的政府自利行为不是政府应有现象,是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是一种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克服的现有现象。”[3]
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要从“公共” 和“社会”出发,而社会与国家两个概念有时可以统一,但也有时却与国家相对立。在社会系统中,国家是具有合法的强制性、垄断力的一个政治统治系统;社会是一个总称,是全体个人以及群体,还有所有的制度的总称,当然不包含组织与安排。
庞金友认为,“社会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国家则是指在特定的领土范围内,根据既定的规则,借助公共权力实现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调解成员关系的社会组织、规则和制度的总称。”[4]
社会利益顾名思义就是指不包含国家机构及其成员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虽然它与国家政治系统的利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相通点,社会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一些必需的服务,国家在此同时亦会获取自己合理的利益,两者互相作用之后即产生了公共利益,显然公共利益是包含有着合理的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
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公共利益,本着个人利益必须遵循于公共利益的原则。郑智贞、左琳认为,“在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时,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因为国家的整体利益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代表民族生存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5]
另一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正好相反,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立足于现代宪政理念,通过研究法律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匹配时,不应当纯粹绝对的牺牲掉个人利益,从而来服从于公共利益。当两者产生矛盾时,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用法律来规定或者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但与此同时也要本着合法的程序,具体到个别的行为中,然后再来确认两者的利益取舍。王新艳对此提出了四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二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三是比例原则和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四是利益衡量原则。”[6]
参考文献:
[1]刘跃进.认识“国家利益”需要理清的几个关系[J].社会科学战线,2005(01).
[2]余敏江,梁 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公共管理[J].求索,2006(01).
[3]任晓林,谢 斌.政府自利性的逻辑悖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06).
[4]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郑智贞,左 琳.谈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06).
[6]王新艳.公共利益诠释[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5).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