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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历经三个阶段发展变化至今仍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缺陷在于征收程序不统一,征收大多基于商业目的,补偿标准过低,法规不完备不清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代化构造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属性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其现代化构造包括明确补偿原则,提高补偿标准并扩大补偿范围,完善补偿模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