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联利益与身份重叠,是我国当前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问题的主要根源。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弱化。因此,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应在投资基金设立运作中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束,督促基金托管人承担其应尽的义务及职责,真正实现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独立分工,职责分明,分权制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