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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民商法的发展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时代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要求民商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依据此背景,本篇文章就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相关变化与发展,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研究阐述,力求通过笔者的努力,找到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趋势,从而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原则;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对各个不同领域的不断渗透,不仅是经济,还有整个社会的发展形态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努力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相适应,以减少和避免隐患和缺陷的存在。而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则需要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来迎接新挑战,应对新问题。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状况研究,有着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
一、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部分内涵发生改变
在过去的民商法中,安全一直是处于派生地位,比如以往民商法针对安全的解释只是涉及简单的信息,交付方式和信用等方面。而现如今,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价值,相对过去而言信息安全对交易安全影响变小,传统的交货方式也出现一些本质性变化。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赋予了民商法更加广阔的内涵。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越来越高,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信息发布也更加方便。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及,让各行事主体能够依据自身的意愿,同时借助网络渠道,向其他地域的任何人传递信息,为民商活动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些新情况都使民商主体自由度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对于民商罚价值体系而言,自由依然是根基,只是因为信息时代的特殊性,其安全、平等的内涵,正在逐渐发生改变。
二、社会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基本范畴与基本制度的变化
(一)科技的发展使民事权利体系的传统范围得以拓展
不同时期的民商法律原则上应该充分体现这一时期民商事务的基本生活内容与法律事实。因此从这个原则出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的民商法适用范围也要不断拓展以满足时代需要。民商法律体系这种拓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域名专用。现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推广,各行各业也不断加深了对域名的使用,域名已经发展成及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一体的商业砝码。当前的民商法对域名却缺乏清晰地定义,简单的定位成一个可以通过它进行计算机联络的虚拟地址。②信息库专用。信息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民商事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直接影响着民商事的发展方向和状态,给予有贡献于信息库开发的人或集体一定程度的民商事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而目前的民商法在信息库专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缺陷。
(二)社会经济发展使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得以拓展
互联网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个本质性特征就是:开放性,正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特征,直接拓宽了信息来源与渠道,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广泛空间。当今时代,社会所表现出的互联网价值实质上已经达到了健全程度,而且不管是信息表现形式还是信息传递的措施,它们在本质意义上,都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由它所衍生出来的相关价值,已经完全转变成为了一个不可被忽视的核心价值主体。也正是因为互联网信息体现的广泛的经济性特征,所以要求民商法不能够忽视其所表现出的一些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因为信息在当前网络时代体系下的民商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民商法就必须要对这方面的信息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对于体现立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尽可能地保证能够将版权控制权,信息库专用权等完全融入到民商法经济体系下。除此之外,因为更多的考虑到多方面利益原则,把相关的一些权力直接纳进到民商法体系中,早已经成为了势在必行之举。
(三)民商法的发展推动全球的统一
在过去,世界各国经济市场之间的交流与联系非常少,独立性特征比较明显。当今时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全球范围内的民商活动体系被网络信息工具成功完全联系了起来,世界各国的民商活动有机联系大大加强,甚至这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一体化发展基础!同时随着全球互联网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发展,甚至逐渐融合的现状背景下,世界各地民商活动体系在交流之中普遍性特征越来越清晰明了地呈现出来。换而言之,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在网络时代下的民商法,将会使得国际的价值观,法律理念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执行标准,逐渐趋于统一化,最终也将会促使全球民商法的发展方向趋于全球统一化,但值得强调和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方式方法,不能强求完全意义上的一致性。
三、結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时代社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本身作为社会经济主体运行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本身也同样在根据时代发展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而不断调整变化,这一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是极为有利的,民商法合理的发展变化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各个不同方面的现实需要!立足此观点,在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民商法方面进行稳步改善和健全,促进民商法和社会发展多个不同方面变化的时代特点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2]刘军.论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取向体现[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2)
[3]刘军.民商法教学中情境创设理念超越探究[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02)
作者简介:
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该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多年,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理论知识,擅长办理公司投融资并购、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原则;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对各个不同领域的不断渗透,不仅是经济,还有整个社会的发展形态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努力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相适应,以减少和避免隐患和缺陷的存在。而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则需要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来迎接新挑战,应对新问题。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状况研究,有着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
一、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部分内涵发生改变
在过去的民商法中,安全一直是处于派生地位,比如以往民商法针对安全的解释只是涉及简单的信息,交付方式和信用等方面。而现如今,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价值,相对过去而言信息安全对交易安全影响变小,传统的交货方式也出现一些本质性变化。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赋予了民商法更加广阔的内涵。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越来越高,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信息发布也更加方便。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及,让各行事主体能够依据自身的意愿,同时借助网络渠道,向其他地域的任何人传递信息,为民商活动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些新情况都使民商主体自由度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对于民商罚价值体系而言,自由依然是根基,只是因为信息时代的特殊性,其安全、平等的内涵,正在逐渐发生改变。
二、社会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基本范畴与基本制度的变化
(一)科技的发展使民事权利体系的传统范围得以拓展
不同时期的民商法律原则上应该充分体现这一时期民商事务的基本生活内容与法律事实。因此从这个原则出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的民商法适用范围也要不断拓展以满足时代需要。民商法律体系这种拓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域名专用。现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推广,各行各业也不断加深了对域名的使用,域名已经发展成及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一体的商业砝码。当前的民商法对域名却缺乏清晰地定义,简单的定位成一个可以通过它进行计算机联络的虚拟地址。②信息库专用。信息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民商事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直接影响着民商事的发展方向和状态,给予有贡献于信息库开发的人或集体一定程度的民商事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而目前的民商法在信息库专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缺陷。
(二)社会经济发展使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得以拓展
互联网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个本质性特征就是:开放性,正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特征,直接拓宽了信息来源与渠道,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广泛空间。当今时代,社会所表现出的互联网价值实质上已经达到了健全程度,而且不管是信息表现形式还是信息传递的措施,它们在本质意义上,都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由它所衍生出来的相关价值,已经完全转变成为了一个不可被忽视的核心价值主体。也正是因为互联网信息体现的广泛的经济性特征,所以要求民商法不能够忽视其所表现出的一些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因为信息在当前网络时代体系下的民商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民商法就必须要对这方面的信息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对于体现立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尽可能地保证能够将版权控制权,信息库专用权等完全融入到民商法经济体系下。除此之外,因为更多的考虑到多方面利益原则,把相关的一些权力直接纳进到民商法体系中,早已经成为了势在必行之举。
(三)民商法的发展推动全球的统一
在过去,世界各国经济市场之间的交流与联系非常少,独立性特征比较明显。当今时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全球范围内的民商活动体系被网络信息工具成功完全联系了起来,世界各国的民商活动有机联系大大加强,甚至这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一体化发展基础!同时随着全球互联网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发展,甚至逐渐融合的现状背景下,世界各地民商活动体系在交流之中普遍性特征越来越清晰明了地呈现出来。换而言之,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在网络时代下的民商法,将会使得国际的价值观,法律理念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执行标准,逐渐趋于统一化,最终也将会促使全球民商法的发展方向趋于全球统一化,但值得强调和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方式方法,不能强求完全意义上的一致性。
三、結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时代社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本身作为社会经济主体运行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本身也同样在根据时代发展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而不断调整变化,这一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是极为有利的,民商法合理的发展变化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各个不同方面的现实需要!立足此观点,在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民商法方面进行稳步改善和健全,促进民商法和社会发展多个不同方面变化的时代特点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2]刘军.论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取向体现[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2)
[3]刘军.民商法教学中情境创设理念超越探究[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02)
作者简介:
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该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多年,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理论知识,擅长办理公司投融资并购、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