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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保护委托人利益,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对于代理人的监督主要由监事会承担。然而,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监事会的制度设计上却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瑕疵。必须重新定位监事会的性质,将监事会由任意机关改为法定机关;完善监事资格以及监事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完善监事会职权及其行使方式;完善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