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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运行应当遵行独立化运行理念和协调化运行理念。但现实中独立化运行理念和协调化运行理念可能存在冲突,冲突的化解之道在于科学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基本法应当使央行的货币调控权进一步独立化,加强财税手段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同时增加程序上的透明度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赋予地方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尤其是区域经济调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