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互联网中不正当竞争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通过欺骗性标志进行交易、虚假宣传、不正当奖励销售等,随后介绍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个人诉讼、团体诉讼、在线解决争议等,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法律手段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交易逐渐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从而威胁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互联网交易主要是以消费者为基础进行的,竞争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争取到大量的消费者。但是市场竞争中还隐藏着各种不正当行为,从而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损害消费者权益,针对这一现象,消费者应该加强重视,通过各种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权益。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通过欺骗性标志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主要是相关经营者利用虚假标志进行各种交易,同时诱导消费者进行冲动的错误选择,获取非法利益的活动。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分别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著名产品标志、仿冒其他姓名或是企业名称和设置虚假的质量标志等,国家统一将上述行为归类到假冒行为当中。国家所制定的消费者权益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经营者通过隐瞒的方式,将相关服务和产品状况彻底隐藏起来,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除此之外,消费者容易对产品产生一种误解,并下意识做出错误选择,这是一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这个通过广告等形式,针对具体商品实施虚宣传,让消费者进行错误的购买活动。从本质上来看这其实是一种欺骗性行为。德国也把这一行为当做是误导行为,主要就是欺骗宣传以及不真实情形的欺骗行为。结合相关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全部都是虚假信息,用来欺骗消费者,其次是在宣传产品时,相关信息不够完整,将关键的信息彻底隐瞒下来,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不以信息为基础的购买决定。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当中还规定了误导性行为包括对服务或是商品进行承诺或是提供一定条件,这一规定也证明了经营者是不可以对消费者提出和产品功效相关的承诺的,这一宣传行为也和虚假宣传无异。因此我国将针对服务和商品所提供的条件与承诺也添加到虚假宣传范围之内。
(三)不正当奖励销售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也并不一定都是不正当的竞争活动,但是所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可以依赖于接受服务或是购买商品来参加各种有奖竞猜活动。比如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就没有全部禁止有奖销售活动,禁止范围只是在利用有奖销售这一方法向消费者推销高档产品、内定中奖人员或是谎称有奖等。经营者利用多种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提高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几率,这也是消费者根据虚假消息而进行决定的行为,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1]。
二、健全法律手段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来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其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和经营者进行自主协商,或是请求消费者协会参与进来帮助进行调解。在上述两种方法依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法律手段,寻求法律帮助。消费者自我保护拥有高效、快速、自觉等优势,是保护自身权益最为直接的方法,尤其是社会力量还没有开始行动时。
(一)个人诉讼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拥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征和隐蔽性特征。以救济和权利相制衡的处理原则来看,消费者拥有诉权,这也是一种独立性权利,能够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在消费者因为互联网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现利益损失时,最为直接、有利的救济措施就是对相关经营者直接提出民事损害的赔偿诉讼请求,在我国诉讼权进一步完善后,让消费者能够针对自身的利益损失进行直接诉讼,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能促进形成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和促进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效落实。从其他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可以针对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起诉,而经营者也就面临着一定的败诉风险,并需要全面承担败诉后的消费者损失赔偿和诉讼费用等,在這一过程后,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增加,能够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经营者产生有效的威慑,降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几率,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当中还提出了针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受到影响的情况,除了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求给予受害人两倍以下赔偿,上述内容中提高的损失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伤害等内容,由此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十分严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给违法经营者增加了三倍赔偿压力,进一步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拥有良好的警惕性作用。
(二)团体诉讼
消费者诉讼相关法律制度中除了给消费者个人提供诉讼权之外,还赋予了消费者群体以诉讼权利。团体诉讼凭借其集中优势,可以将同一个违法行为影响到的消费者全部召集起来,随后提起联合诉讼请求,这一做法和单独诉讼方式比较起来,能够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2]。此外尽管法律给予消费者以单独诉讼权利,但是从各种实际角度来考虑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够支撑诉讼成本的,在消费者因为自身经济限制而无法请求救济,提出诉讼申请时,消费者的长期沉默反而会助长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团体诉讼方法的诞生,将相关诉讼成本通过团体承担的方式化解开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隐忧,并为受到权益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和专业的帮助,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最小成本,在最大限度上恢复消费者受损利益。通过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成本,以及各种压力的惩罚,改正互联网交易中的不良风气,减少经济发展中的阻碍因素,让互联网经济实现健康有序发展,为消费者的网络交易活动保驾护航。
(三)在线解决争议
互联网中拥有专门的维权平台,比如3.15平台,这一平台能够有效解决因为互联网交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比如在购物过程中因为实物和卖家描述不符,从而侵害买家权利等,针对上述问题都可以提出诉讼。目前还出现一种在线机制,能够利用带脑子商务为消费者实时解决各种纠纷或是投诉等问题,针对消费者具体问题,各种专业人士能够在线结合实际状况,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并结合行业规定和法律规定,给消费者提供协商、投诉和法律等业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实际困难。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有效解决消费者难题,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解决问题的实时性[3]。通过健全问题在线解决机制,能够让其功能更加完善,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线解决争议问题,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涉、仲裁和调解就能够彻底解决消费者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消费者并不是互联网竞争关系中的当事人,但却是互联网交易竞争针对参与者,为此应该加强消费者权益的重视。通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让互联网交易实现有序竞争,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性要求。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该学会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孙晋,闵佳凤.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8(01):75-85.
[2]续天石.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姚悦,孙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及诉讼制度构建[J].商业时代,2018(15):89-90.
(作者单位:大庆东风中学)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法律手段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交易逐渐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从而威胁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互联网交易主要是以消费者为基础进行的,竞争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争取到大量的消费者。但是市场竞争中还隐藏着各种不正当行为,从而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损害消费者权益,针对这一现象,消费者应该加强重视,通过各种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权益。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通过欺骗性标志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主要是相关经营者利用虚假标志进行各种交易,同时诱导消费者进行冲动的错误选择,获取非法利益的活动。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分别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著名产品标志、仿冒其他姓名或是企业名称和设置虚假的质量标志等,国家统一将上述行为归类到假冒行为当中。国家所制定的消费者权益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经营者通过隐瞒的方式,将相关服务和产品状况彻底隐藏起来,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除此之外,消费者容易对产品产生一种误解,并下意识做出错误选择,这是一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这个通过广告等形式,针对具体商品实施虚宣传,让消费者进行错误的购买活动。从本质上来看这其实是一种欺骗性行为。德国也把这一行为当做是误导行为,主要就是欺骗宣传以及不真实情形的欺骗行为。结合相关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全部都是虚假信息,用来欺骗消费者,其次是在宣传产品时,相关信息不够完整,将关键的信息彻底隐瞒下来,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不以信息为基础的购买决定。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当中还规定了误导性行为包括对服务或是商品进行承诺或是提供一定条件,这一规定也证明了经营者是不可以对消费者提出和产品功效相关的承诺的,这一宣传行为也和虚假宣传无异。因此我国将针对服务和商品所提供的条件与承诺也添加到虚假宣传范围之内。
(三)不正当奖励销售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也并不一定都是不正当的竞争活动,但是所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可以依赖于接受服务或是购买商品来参加各种有奖竞猜活动。比如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就没有全部禁止有奖销售活动,禁止范围只是在利用有奖销售这一方法向消费者推销高档产品、内定中奖人员或是谎称有奖等。经营者利用多种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提高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几率,这也是消费者根据虚假消息而进行决定的行为,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1]。
二、健全法律手段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来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其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和经营者进行自主协商,或是请求消费者协会参与进来帮助进行调解。在上述两种方法依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法律手段,寻求法律帮助。消费者自我保护拥有高效、快速、自觉等优势,是保护自身权益最为直接的方法,尤其是社会力量还没有开始行动时。
(一)个人诉讼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拥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征和隐蔽性特征。以救济和权利相制衡的处理原则来看,消费者拥有诉权,这也是一种独立性权利,能够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在消费者因为互联网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现利益损失时,最为直接、有利的救济措施就是对相关经营者直接提出民事损害的赔偿诉讼请求,在我国诉讼权进一步完善后,让消费者能够针对自身的利益损失进行直接诉讼,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能促进形成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和促进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效落实。从其他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可以针对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起诉,而经营者也就面临着一定的败诉风险,并需要全面承担败诉后的消费者损失赔偿和诉讼费用等,在這一过程后,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增加,能够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经营者产生有效的威慑,降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几率,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当中还提出了针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受到影响的情况,除了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求给予受害人两倍以下赔偿,上述内容中提高的损失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伤害等内容,由此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十分严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给违法经营者增加了三倍赔偿压力,进一步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拥有良好的警惕性作用。
(二)团体诉讼
消费者诉讼相关法律制度中除了给消费者个人提供诉讼权之外,还赋予了消费者群体以诉讼权利。团体诉讼凭借其集中优势,可以将同一个违法行为影响到的消费者全部召集起来,随后提起联合诉讼请求,这一做法和单独诉讼方式比较起来,能够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2]。此外尽管法律给予消费者以单独诉讼权利,但是从各种实际角度来考虑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够支撑诉讼成本的,在消费者因为自身经济限制而无法请求救济,提出诉讼申请时,消费者的长期沉默反而会助长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团体诉讼方法的诞生,将相关诉讼成本通过团体承担的方式化解开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隐忧,并为受到权益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和专业的帮助,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最小成本,在最大限度上恢复消费者受损利益。通过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成本,以及各种压力的惩罚,改正互联网交易中的不良风气,减少经济发展中的阻碍因素,让互联网经济实现健康有序发展,为消费者的网络交易活动保驾护航。
(三)在线解决争议
互联网中拥有专门的维权平台,比如3.15平台,这一平台能够有效解决因为互联网交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比如在购物过程中因为实物和卖家描述不符,从而侵害买家权利等,针对上述问题都可以提出诉讼。目前还出现一种在线机制,能够利用带脑子商务为消费者实时解决各种纠纷或是投诉等问题,针对消费者具体问题,各种专业人士能够在线结合实际状况,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并结合行业规定和法律规定,给消费者提供协商、投诉和法律等业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实际困难。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有效解决消费者难题,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解决问题的实时性[3]。通过健全问题在线解决机制,能够让其功能更加完善,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线解决争议问题,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涉、仲裁和调解就能够彻底解决消费者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消费者并不是互联网竞争关系中的当事人,但却是互联网交易竞争针对参与者,为此应该加强消费者权益的重视。通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让互联网交易实现有序竞争,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性要求。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该学会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孙晋,闵佳凤.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8(01):75-85.
[2]续天石.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姚悦,孙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及诉讼制度构建[J].商业时代,2018(15):89-90.
(作者单位:大庆东风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