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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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影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税收政策。而当前我国颁发的增值税改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怎样去规避风险,减轻政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闡述了增值税改革对金融租赁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增值税;金融租赁公司;影响
  引言:
  金融租赁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渐渐成为银行信贷的一个重要补充,因其集融资、投资、变现、和资产管理等功能于一身,所以受到企业界的青睐,随即占领了世界市场,并且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重要融资渠道,同样也是推动出口、促进投资及引进技术的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在航空、船舶、工业装备、医疗、印刷、教育及建筑等领域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对相关行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始于上世纪的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第一次金融改革中与信托、信用社、融资租赁、保险、典当一同被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系列。上世纪末因金融租赁公司受到环境的影响,大多数都做不到租赁业务,所以去做了不务正业的事,后来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进行整改,由原来的16家金融租赁公司整改成12家,直到第一家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在07年被批准,银行业从上一次的整改中再次回到融资租赁业。后来因中石油等大型央企及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金融租赁不仅仅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到2012年底共有20家金融租赁公司,但因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所具有的天然优势,金融租赁公司的收入一度成几何级数增长,这自然成为我国租赁业一个靓丽的体系。
  一、增值税改革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自09年1月1日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凭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从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改革的本质就是由消费型增值税代替生产型增值税。但是金融租赁行为并没有在新税制中被纳入可抵扣范围,这就使金融租赁公司无法抵扣从供货商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而承租人也同样无法抵扣其开具的租金发票。从而导致以下结果:
  1.由承租人承担增值税成本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没有发生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在没有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前,企业不允许抵扣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企业的成本不会因购置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影响,并且因金融租赁方式具备营业税税负低、资信要求低等优势备受企业青睐。改革后的增值税,如果金融租赁公司将增值税计入承租人的租金中,与通过直接购买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比较,承租人由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将会增加两成,这样金融租赁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就不具竞争力,承租人将会改为其他融资方式,这必然使金融租赁消费市场受到严重影响。
  2.由金融租赁公司承担增值税成本
  为了消费市场不受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一般都会自己承担固定资产购置时含有的增值税成本。这样消费市场可以得到保障,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率会受到极大影响。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截至2012年底,银行会监管的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总资产近8000亿元,净利润102亿元,总资产净利润率1.27%,如果有金融租赁公司来承担增值税成本,可想而知对其影响。
  二、增值税改革给金融租赁公司带来的问题
  根据相关分析,增值税改革减弱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给承租方增加了成本
  生产制造型企业是大多数金融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在改革前没有进项税抵扣时,出租人不需要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改革以后承租企业为了抵消销项税,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而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承租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设备购置将会多出17%的资金成本,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不具有竞争力。因为企业直接购买生产设备等资产,虽然费用需要一次性全额缴纳,但可以去抵扣销项税,总体购置成本将会降低两成,所以企业自然不会首先考虑金融租赁,而是选择其他融资方式。
  2.存在重复计税现象
  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缴纳的是营业税,然而大多数承租企业缴纳的是增值税,导致流转中使用的是不同的两个税种,存在重复计税的情况,改革后的增值税情况并没有发生改变。
  3.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因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的流转税税种的不同,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削弱。没有经过批准的租赁公司当物权发生转移时使用的是增值税,它们受增值税改革的影响不大,仍然能为承租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反而对已获批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因无法为承租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必然造成大量客户流失到没有被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可见,对受监管的公司来说,改革后的增值税不利于它们开展业务,在同行业与其他性质的公司相比,其竞争力降低,这与立法的本意发生偏差。
  三、应对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1.大力推广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
  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指的是承租方以融资为前提,将资产出售给已获批的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后,又将该资产从租赁公司租回的行为。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承租方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这样的规定对身处困境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来说是个利好信息,售后回租将不会分成租赁和出售两笔业务,对其不认可是不动产或货物的产权移动,不征收流转税。金融租赁公司可依据这一规定来推广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承租人先从供货商那里获得固定资产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固定资产回租为前提将其转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并且与承租人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本质就是承租人从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将固定资产出售——回租的这一模式,建立在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的,并没有完全将固定资产的风险、报酬进行转移,所以这样的过程不需要缴纳流转税。金融租赁公司对该固定资产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对其只拥有处分权,承租人对该固定资产保留了用益权。这既能保障金融租赁公司在固定资产上的所有权,又能让承租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避免了改革后的增值税对租赁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   2.逐步创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曾颁发相关文件,指出“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但是当前有物权发生转移时在已获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增值税改革难度较大,可通过以下方式逐步创新政策。一是营业税政策可继续在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国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然后再提供给承租人,同时相关部门对租赁物要建立强制登记制度,以便保护出租人的动产物权,以防承租人将租赁物恶意出售,这不但保障了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出租人能留住客户,又使承租人的利益免受损失,为增值税的改革打下基础。二是在适当的机会下,循序渐进的将已获批的金融租赁公司所缴纳的流转税,从营业税逐渐转成消费型增值税,这不仅保障了真实、完整的抵扣链条,又能使重复计税现象得以避免。
  3.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是由四个基本联次构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是存根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是抵扣联;第四联是记账联。为了满足改革的需要,可考虑将租赁附加联增添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成为附加联,即由租赁附加联和基本联次构成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还是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具体的使用方法是,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给出租人的,在备注栏里详细注明承租人的具体租赁合同号、名称等,承租人到当地税务部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抵扣联和租赁合同可办理抵扣。为了避免各地操作不同产生混乱,这样的做法应该由税务部门统一颁发通知或是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这主要是为了降低改革成本,强化可操作性。
  4.开发中小企业客户
  金融租赁公司应将中小企业视为重点客户。虽然当前的增值税改革对租赁业务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受影响的承租人只是一般纳税人,对那些财务规范或大型承租企业的影响大,相反对中小企业影响非常小。中小企业最关心的是能否解决固定资产融资问题,而對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并不在乎。因此,金融租赁公司有必要把承租人的目标客户适当转向中小企业,对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理念进行转变,充分发挥出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作用和功能。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税收政策是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增值税的改革既给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带来了问题,同时又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其流转税的接轨,为税收制度的规范带来了机遇。这就需要采取大力推广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逐步创新政策、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中小企业客户等措施,只有这样增值税的改革才能真正的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昭成,高世星.《融资租赁的税收》[M].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7
  [2]陈昊晔,潘国陵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融资租赁的冲击与影响[J].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 2009(10)
  [3]徐峰林,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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