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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与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并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这种执行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加政府公信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突出问题。要真正地实现“裁执分离”模式的具体要求,就必须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裁执分离;内外监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94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217- 02
0 引 言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及义务时,行政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具有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权力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部门相对独立行使,互不干预。在其运行过程中既要体现出相对集中的完整性要求,又要体现出决策职能、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分工制约,其中对“裁执分离”制度的探索是进行行政执行方式理论创新的重要依据。
裁执分离,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做出裁决的机构应当与执行裁决的机构是相互分离,即同一机关不能在行使裁決权的同时又拥有执行权,从而体现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根据“裁执分离”的具体原则,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执行过程,是由具体的行政机关来承担的。因为从实质上讲,具体的执行过程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并且为了解决行政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最需要做的就是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相对集中,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 有利于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利属性方面,一直存在着属于司法权还是属于行政权的争议。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就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人民法院既是行政行为的裁定者,又是行政行为的执行者,这种模式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从本质上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鲜明的行政权特性,应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但是在我国,人民法院也可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就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此,应当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界限,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于相应的行政部门,并且通过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以提高行政部门的执行效率。
2 加强内外监督,保证相对人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由于行政相对人在指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决定,这时就需要行政机关的强行介入了,以行政强制力迫使行征相对人履行义务。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同是还是这一行政决定的执行者,这种操作方式无法保证行政机关的运作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中,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建立,可以将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有利于执行权的正确运用,从而将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将自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给行政机关后,可以更好地进行司法工作,加强对行政部门执行工作的审查,加强外部监督,使得公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3 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精简和高效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我国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会涉及一些紧急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处理这些事件的过程中,行政决定不能够得到及时的传达,那样就会给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数量十分庞大,就导致了行政职能十分分散,每个部门的执法力量十分薄弱,影响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建立之后,人民法院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享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依法高效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同时行政职能相对集中在某几个行政机关之中,有利于厘清各部门的职责,有效发挥自身职能。
4 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我国长期存在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参与,强调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忽视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建设。从长期的实践过程来看,如果司法机关过度参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仅会加重司法机关的执行任务,而且容易引发司法部门的权力滥用现象。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建,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的合理分配,进而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也可以将人民法院从繁重的行政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司法审查职能。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保持中立地位,利于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这一新模式符合权力分立的思想实质,有利于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衡机制,推动国家行政执行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
5 结 语
作为一个新命题,在研究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现实及理论问题。目前,已经有学者从理论上提出了构建“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的设想,并对实践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研究。但是对于相对集中行政执行强制执行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建等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程滤.“裁执分离”与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J].法律适用,2012(10):67-72.
[2]王英烁.行政强制权的检讨与规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1.
[3]涂上飚,窦家应.行政强制权监督略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145-147.
[4]张婧飞,崔卓兰.行政强制权内部控制的理论博弈[J].社会科学辑刊,2013(5):64-67.
[5]张婧飞,任峰.行政强制权属性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43-45.
[6]罗文燕,吕尚敏.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123-126.
[7]郝志红.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4.
[8]王宝明.中国行政强制制度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3):58-62.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裁执分离;内外监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94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217- 02
0 引 言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及义务时,行政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具有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权力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部门相对独立行使,互不干预。在其运行过程中既要体现出相对集中的完整性要求,又要体现出决策职能、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分工制约,其中对“裁执分离”制度的探索是进行行政执行方式理论创新的重要依据。
裁执分离,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做出裁决的机构应当与执行裁决的机构是相互分离,即同一机关不能在行使裁決权的同时又拥有执行权,从而体现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根据“裁执分离”的具体原则,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执行过程,是由具体的行政机关来承担的。因为从实质上讲,具体的执行过程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并且为了解决行政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最需要做的就是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相对集中,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 有利于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利属性方面,一直存在着属于司法权还是属于行政权的争议。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就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人民法院既是行政行为的裁定者,又是行政行为的执行者,这种模式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从本质上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鲜明的行政权特性,应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但是在我国,人民法院也可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就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此,应当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界限,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于相应的行政部门,并且通过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以提高行政部门的执行效率。
2 加强内外监督,保证相对人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由于行政相对人在指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决定,这时就需要行政机关的强行介入了,以行政强制力迫使行征相对人履行义务。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同是还是这一行政决定的执行者,这种操作方式无法保证行政机关的运作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中,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建立,可以将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有利于执行权的正确运用,从而将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将自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给行政机关后,可以更好地进行司法工作,加强对行政部门执行工作的审查,加强外部监督,使得公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3 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精简和高效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我国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会涉及一些紧急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处理这些事件的过程中,行政决定不能够得到及时的传达,那样就会给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数量十分庞大,就导致了行政职能十分分散,每个部门的执法力量十分薄弱,影响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建立之后,人民法院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享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依法高效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同时行政职能相对集中在某几个行政机关之中,有利于厘清各部门的职责,有效发挥自身职能。
4 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我国长期存在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参与,强调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忽视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建设。从长期的实践过程来看,如果司法机关过度参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仅会加重司法机关的执行任务,而且容易引发司法部门的权力滥用现象。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建,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的合理分配,进而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也可以将人民法院从繁重的行政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司法审查职能。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保持中立地位,利于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这一新模式符合权力分立的思想实质,有利于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衡机制,推动国家行政执行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
5 结 语
作为一个新命题,在研究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现实及理论问题。目前,已经有学者从理论上提出了构建“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的设想,并对实践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研究。但是对于相对集中行政执行强制执行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建等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程滤.“裁执分离”与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J].法律适用,2012(10):67-72.
[2]王英烁.行政强制权的检讨与规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1.
[3]涂上飚,窦家应.行政强制权监督略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145-147.
[4]张婧飞,崔卓兰.行政强制权内部控制的理论博弈[J].社会科学辑刊,2013(5):64-67.
[5]张婧飞,任峰.行政强制权属性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43-45.
[6]罗文燕,吕尚敏.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123-126.
[7]郝志红.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4.
[8]王宝明.中国行政强制制度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3):5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