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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原则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月21日,省政府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印发实施,这是我省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进一步确立。《暂行规定》紧扣并贯穿“责任”这一核心和主线,具体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是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
黄小晶省长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出台高度重视,在2008年8月25日的省政府常务会、9月24日省长办公会议和9月28B的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讨班、11月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黄小晶省长多次强调必须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在《暂行规定》的起草修改过程中,李川副省长和郑新聪副秘书长多次听取汇报,就《暂行规定》的内容做出具体指示、提出要求,确保了《暂行规定》的顺利出台。
《暂行规定》的出台,涉及各级政府和众多的部门,必须对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起草、修改、论证、协调的工作量大,前后经历了近5个月的时间,从2008年8月下旬,省安监局即着手研究“一岗双责”规定的基本框架;9月上旬完成《暂行规定》初稿并向49个省直单位和九个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9月中旬,在进行充分吸收各有关方面意见并认真修改的基础上,陈炎生局长带着《暂行规定》修改稿到厦门、漳州市调研、征求意见;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后。省安监局又对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规定(代拟稿)》,10月中旬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定;10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及部分省直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12月5日,李川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等30多个省直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暂行规定(代拟稿)》修改问题;专题会议之后,省安监局就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2月18B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1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将《暂行规定(送审稿)》交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009年1月7日,省政府郑新聪副秘书长再次召集省直有关单位,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沟通、协调和完善……
《暂行规定》在我省的出台,有着其相应的背景:
1、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立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的客观需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组织基础,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上。长期以来我省十分重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实践中也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合负责、其他领导相应抓直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少地方、部门也相应地明确了领导班子各位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及相应责任,但这一做法并没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实际工作进展并不平衡、落实上也有较大的差距,并且这一做法可能因为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变动而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延续,从而影响整个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作用的发挥。而《暂行规定》的出台,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近年来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所形成的领导格局真正确立为一种制度,使这一格局真正具有了长期性、稳定性和基础性,从根本上确立了这一格局应有的地位。
2、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基本原则与要害是“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收益)谁负责”,这是因为,安全生产并不是也不可能游离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生而存在,也就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有多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有多大,生产经营活动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地延伸到哪里,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这也是目前不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范围及责任,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避免安全生产工作空白的出现提供了基本保障。
3、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及操作中,往往难以真正具体、有效地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但这些规定总体还是比较粗线条的,有关部门对自己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也还不够具体明确,而《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配套和操作规定。
4、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制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体现责任,更要落实责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位和基本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履行的是监管责任,从现有的情况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可能自动到位、自动落实,我国一些地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频发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不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要设计一种制度、建立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制度、机制的作用,产生相应的压力并以压力促进、带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产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真正有效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暂行规定》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压力不大、动力不强”的问题,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机制。
5、出台《暂行规定》,是应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新考验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在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以2008年和2005年相比,全省各类事故累计减少8127起、死亡人数累计减少1266人,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从0.75下降到0.34、下降54.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从9.82下降到5.11、下降47%,工矿商贸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3.4下降2.1,下降38.2%;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从6.01下降到0.98,下降83.7%。但不可否认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各项措施逐步启动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考验,《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从而将为扩大内需各项措施的实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从总体内容看,《暂行规定》具有四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主体明确。《暂行规定》所确立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集中要解决的是安全生产的监管及监管的责任问题,因此,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两个层面的主体,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政府从总体上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责任,而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各位单位则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从而保证政府安全生产整体责任的落实,《暂行规定》共对49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这些部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另一类是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配套、支持、保障和监督的部门;第二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的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格局,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位领导的身上,如《暂行规定》第五条即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职责具体。职责具体是责任落实的重要基础,《暂行规定》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具体化、明晰化,一是明确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二是细化明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内容。从政府层面说,安全生产的职责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7)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9)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10)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从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层面说,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共同的职责,也就是各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都必须承担的共同职责。主要有八个方面:(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7)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8)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部分则是各相关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具体监管职责。
3、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应”,《暂行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来界定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第一,凡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定的,都依照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容加以集中明确。第二,依据省直各有关单位“三定”方案所界定的职责范围及内容,相应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及责任事项,确保各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与其业务工作职能范围及内容相一致。第三,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规定、“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的,《暂行规定》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总体上是,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也要相应延伸落实到哪里。
4、约束有力。为确保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暂行规定》明确了相应的保障和约束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的约束;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并通报制度;三是建立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的、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五是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六是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制度;七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编辑/游振云)
《暂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进一步确立。《暂行规定》紧扣并贯穿“责任”这一核心和主线,具体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是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
黄小晶省长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出台高度重视,在2008年8月25日的省政府常务会、9月24日省长办公会议和9月28B的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讨班、11月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黄小晶省长多次强调必须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在《暂行规定》的起草修改过程中,李川副省长和郑新聪副秘书长多次听取汇报,就《暂行规定》的内容做出具体指示、提出要求,确保了《暂行规定》的顺利出台。
《暂行规定》的出台,涉及各级政府和众多的部门,必须对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起草、修改、论证、协调的工作量大,前后经历了近5个月的时间,从2008年8月下旬,省安监局即着手研究“一岗双责”规定的基本框架;9月上旬完成《暂行规定》初稿并向49个省直单位和九个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9月中旬,在进行充分吸收各有关方面意见并认真修改的基础上,陈炎生局长带着《暂行规定》修改稿到厦门、漳州市调研、征求意见;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后。省安监局又对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规定(代拟稿)》,10月中旬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定;10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及部分省直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12月5日,李川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等30多个省直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暂行规定(代拟稿)》修改问题;专题会议之后,省安监局就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2月18B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1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将《暂行规定(送审稿)》交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009年1月7日,省政府郑新聪副秘书长再次召集省直有关单位,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沟通、协调和完善……
《暂行规定》在我省的出台,有着其相应的背景:
1、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立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的客观需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组织基础,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上。长期以来我省十分重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实践中也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合负责、其他领导相应抓直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少地方、部门也相应地明确了领导班子各位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及相应责任,但这一做法并没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实际工作进展并不平衡、落实上也有较大的差距,并且这一做法可能因为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变动而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延续,从而影响整个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作用的发挥。而《暂行规定》的出台,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近年来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所形成的领导格局真正确立为一种制度,使这一格局真正具有了长期性、稳定性和基础性,从根本上确立了这一格局应有的地位。
2、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基本原则与要害是“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收益)谁负责”,这是因为,安全生产并不是也不可能游离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生而存在,也就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有多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有多大,生产经营活动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地延伸到哪里,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这也是目前不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范围及责任,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避免安全生产工作空白的出现提供了基本保障。
3、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及操作中,往往难以真正具体、有效地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但这些规定总体还是比较粗线条的,有关部门对自己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也还不够具体明确,而《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配套和操作规定。
4、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制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体现责任,更要落实责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位和基本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履行的是监管责任,从现有的情况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可能自动到位、自动落实,我国一些地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频发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不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要设计一种制度、建立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制度、机制的作用,产生相应的压力并以压力促进、带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产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真正有效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暂行规定》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压力不大、动力不强”的问题,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机制。
5、出台《暂行规定》,是应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新考验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在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以2008年和2005年相比,全省各类事故累计减少8127起、死亡人数累计减少1266人,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从0.75下降到0.34、下降54.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从9.82下降到5.11、下降47%,工矿商贸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3.4下降2.1,下降38.2%;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从6.01下降到0.98,下降83.7%。但不可否认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各项措施逐步启动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考验,《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从而将为扩大内需各项措施的实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从总体内容看,《暂行规定》具有四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主体明确。《暂行规定》所确立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集中要解决的是安全生产的监管及监管的责任问题,因此,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两个层面的主体,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政府从总体上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责任,而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各位单位则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从而保证政府安全生产整体责任的落实,《暂行规定》共对49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这些部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另一类是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配套、支持、保障和监督的部门;第二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的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格局,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位领导的身上,如《暂行规定》第五条即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职责具体。职责具体是责任落实的重要基础,《暂行规定》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具体化、明晰化,一是明确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二是细化明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内容。从政府层面说,安全生产的职责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7)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9)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10)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从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层面说,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共同的职责,也就是各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都必须承担的共同职责。主要有八个方面:(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7)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8)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部分则是各相关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具体监管职责。
3、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应”,《暂行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来界定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第一,凡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定的,都依照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容加以集中明确。第二,依据省直各有关单位“三定”方案所界定的职责范围及内容,相应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及责任事项,确保各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与其业务工作职能范围及内容相一致。第三,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规定、“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的,《暂行规定》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总体上是,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也要相应延伸落实到哪里。
4、约束有力。为确保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暂行规定》明确了相应的保障和约束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的约束;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并通报制度;三是建立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的、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五是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六是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制度;七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编辑/游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