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出版法律陷阱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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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教材出版过程中频频发生的法律问题,为教材出版者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强教材出版者的法律意识,规避教材出版的法律陷阱,使教材的出版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势在必行。
  
  一 教材出版中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1 政治问题
  我国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列出了“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等10项内容为禁载内容。然而,很多人认为:在教材出版上,除了政治思想类教材涉及政治问题,其他方面的教材不会涉及政治问题。因此,无论是教材编写者还是出版者,往往只专注于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而忽视了政治性和思想性,从而导致一些教材的内容中或多或少、或明或暗都隐藏着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政治问题。比如一部地质构造方面的教科书稿中,有一幅介绍全国地质构造分布的中国地图,没有标明南沙群岛;又如在一部教科书初稿中介绍世界各国煤炭资源分布时,却把台湾、香港与中国、美国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这样的书稿一旦公开出版,极易误导读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 著作权问题
  许多人认为,教材编写不外乎一个“编”字,教材的编写是可以名正言顺地引用他人成果和作品的。以至于在教材编写中既不搞研究,也不作调查,更疏于严谨地查资料,只是找来几本已有的教科书,框架体系稍作改动,章节顺序稍作调整,文字叙述稍作处理,一本“新”教科书就“浮出水面”,其中有意无意地引用了他人的作品和成果,都未加说明,便堂而皇之地署上自己的大名。却不知,如此炮制教材的后果无异于埋下了侵权的“地雷”,随时都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教科书仅限于“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而并不是所有的教学用书写作时都可以随意引用他人的作品,不恰当的“引用”就是抄袭或剽窃,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年来,屡遭曝光的“剽窃”事件中有不少即涉及教材编写中的著作权问题。
  
  3 涉密问题
  出版的公开化特点决定不管什么秘密,一旦出版就再也没有任何机密可言,在高度网络化的世界尤其如此。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教材应该体现先进性,与时俱进,应该反映该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一点已经获得教材编写者和出版者的普遍认同。然而,在教材出版过程中的涉密问题却往往被人忽视。教材出版过程中涉及的保密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军事方面。一些教材尤其是军事教材容易泄露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与规划、军事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的编制和实力等。二是经济方面。一些教材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教材,在案例和引用数据中容易泄露不能或者不便于公开的经济决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的统计数据信息和国家的经济情况。三是科技方面。一些教材为了体现先进性,会泄露我国处于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 教材出版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对于教材出版中所折射出的法律
  问题,如果编辑在工作中不加以认真注意和合理防范,那么法律便会一次次扮演无情的角色,令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如何有效地加以防范,变被动为主动,方法有很多。
  
  1 提高编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
  因政治问题和涉密问题导致出版社停业整顿或被撤销,因为著作权问题导致出版社出现在被告席上……诸多案例告诉我们,出版无小事,而编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直接关系到出版单位的生死存亡。因此,编辑要在工作中多听、多看、多学,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掌握防范和处理出版纠纷事件所需要的法规知识,才能将法律风险减少到最低。
  
  2 订立完善可行的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出版该著作权人作品的协议,是对出版者和著作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规范出版者与著作权人法律关系、处理法律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是保护自己、规避风险的重要前提。因此,签订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的合同要切实可行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订立的合同要符合国家的出版法规,否则无效;另一方面,合同的订立要在公平、公正、自愿、无欺诈的基本原则下,否则订立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们曾见过不少出版社的合同,居然堂而皇之地将“包销”等条款写在出版合同中,这暂且不说是否符合自愿的原则,就是形式本身也违背了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关禁止出版中要求作者包销的规定。不妨将出版行为与商业购买行为分成两个独立的行为考虑分别订立合同。一旦出现具体的单项纠纷,两者也不会混为一谈,也不会因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导致出版者败诉。
  (2)订立的合同要尽可能周到和详细。合同不仅是保护作者与出版者利益的法律基础,更是双方合作当中一切行动的指针和原则。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基础就是合同。著作权法只对出版过程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而如何使之细化,就需要详尽和周密的思考,要尽可能包含出版环节中的所有约定。
  (3)订立合同时双方都要尽到告知义务。一方面,作为出版者,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应尽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告知著作权人不要在授予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内重复授权,更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另一方面,作为著作权人,在将其作品交付出版者之前,如果曾将该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交付第三人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权人在与出版者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出版人。
  
  3 加强审稿工作中的把关作用
  (1)强化审稿人的专业分工
  我们倡导编辑是杂家,但前提是一专多能中的“杂”。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古语云:“术业有专攻。”人的能力和知识是有限的,不同专业的人的才智、专长往往限于某个领域。作为审稿人,最精通的还是自己的专业。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审稿的专业分工,审稿人才能敏锐地分辨书稿中的是非,才能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和规避教材书稿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抓大”与“清小”并重
  人的知识是有限的,工作精力也是有限的。在长期繁杂的审稿工作中,要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和高度的注意力显然是不客观的。这就要求编辑学会“抓大”“清小”。“抓大”就是对稿件中的关键问题每一审都要抓住,不能放过。如政治观点问题、国家主权和安全问题、科学标准问题、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等。“清小”是指在“抓大”的前提下再留意清理细节的问题。一部书稿,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审稿人在审稿时往往关注某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要做到万无一失,就必须有不厌其烦的审读作风,多重设防,层层把关。万不可为了抢时间、赶进度而“偷工减料”,减少了审查环节。大的问题要高度警觉,“齐抓共管”,小的问题也要“精打细算”,多人审校。只有这样才能把隐藏在教材书稿中的法律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专家外审事半功倍
  专家审读是审稿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预防法律问题的有效措施。专家往往是某个领域的行家里手,具有深厚的专业技术功底,很多问题编辑花很大工夫也难察觉,但专家审读时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和解决。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教材,如果存在作者抄袭剽窃行为,作为普通编辑不一定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而外审专家由于对行业内比较尖端和前沿的情况了解多,容易发现问题,由此使问题在萌芽阶段即被解决。
  (4)关注文后参考文献
  著作权问题是近几年来出版界出现纠纷最多的法律问题。编著者在写作过程中,从内容需要出发大量引用他人的成果,这种情况在高校教材中较为普遍。审稿人在审稿过程中不妨先从参考文献人手,因为这些参考文献是编著者查阅、参考的对象,也最有可能是引用、抄袭的对象。在审稿中通过对参考文献的查对,可以快速查找到问题的症结,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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