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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威胁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笔者通过对2007年-2009年某市未成年人涉网犯罪进行调研,就此类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以探讨。
一、当前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犯罪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7年至2009年,某市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99件202人,提起公诉148件331人,平均每年超过6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仅2009年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比2008年增长15%以上。
(二)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整体偏低
在青少年涉网犯罪中,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14岁至16岁的青少年涉网犯罪占总人数的47%以上,且99%以上仅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大都是在校学生或辍学在家的学龄少年。如2008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5人(最小的14岁,最大的16岁,另有2人因未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因没钱上网玩游戏,遂共同谋划到县城一小学抢劫学生,于当日先后以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3名,得现金700余元。再如2009年6月23日,陶某(14岁)、杨某(17岁)觉得在同一网吧上网的王某较有钱,遂尾随其至僻静路段实施抢劫。
(三)以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呈现犯罪形式多样化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罪名以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包括杀人、抢劫、强奸、强迫卖淫、寻衅滋事等危害性较大的罪名。如2007年5月份,张某等三人因受网络色情诱惑,公然先后强行将两名15岁少女刘某、宋某带至学校后的麦地强奸、轮奸。再如2009年6月,崔某等四人涉嫌强奸、强迫卖淫案,14岁的女孩崔某为筹集上网等玩乐费用,与另几个人合谋找女学生卖淫赚钱,将初中女生陈某、张某骗至旅社,在二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以威吓逼迫手段为她们拍裸照,并唆使他人对陈某强奸,以迫使二人就范。
(四)团伙作案、结伙作案突出
从受理的此类犯罪案件看,绝大多数属于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尤其在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中更为突出。他们往往成群组织串通一气,彼此利用借以壮胆,纠集勾结多人共同作案。如张某等14人涉嫌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案,该犯罪团伙成员均为未成年人,最大的17 岁,最小的只有 14岁,他们从2007年3月份开始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经常乘夜间潜入居民区疯狂作案,甚至于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大肆盗窃各类电动自行车,一年内盗窃电动车达50余辆,号称“职业盗队”。并形成盗窃、销赃“一条龙”, 销赃所得财物主要用于上网、购买毒品吸食等。
(五)不计后果,手段残忍
部分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等费用而实施犯罪活动,往往模仿网络上一些暴力手法,作案胆大妄为、手段残忍。如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许某(15岁)等6人为筹集上网、吃喝玩乐等费用,共同谋划抢劫,于5月19日在一村庄超市抢劫15000余元后,又于6月18日晚持刀劫持一辆出租车,在毒打、抢劫司机后将其杀死。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称当时已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只觉得被害人脖子喷血的声音很刺激。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成因
(一)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自我控制和保护能力差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转折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然而由于心理上的不成熟使他们往往忽视自我保护。网络特有的魅力却正好能够满足青少年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并为他们展示自我提供了新的平台。尤其是网络提供的游戏等虚拟空间以及不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虚拟人物,可以让其暂时忘记现实与生活的挫折,进而不能自拔,造成一些未成年人是非观念模糊、社会责任感弱化,甚至导致违法犯罪。
(二)家庭关爱教育功能的缺失
在涉及此类犯罪的人员中,单亲家庭和留守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较多。有近40%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至少有一人外出务工,相当一部分人员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有许多人的家庭不完整,有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关爱教育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偏执、内向、自卑等性格缺陷,进而怀疑乃至漠视、敌视社会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误入歧途。
(三)学校正面教育功能的缺位
过早辍学、混迹社会是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教育正处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过渡的转型期。而以应试教育为传统的学校,尚未适应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往往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学生的道德意识培养淡化。一些未成年人因学习成绩不好过早辍学,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寻找安慰,又因无经济来源,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从统计发现,在校学生占未成年涉网犯的20%以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辍学的占未成年涉网犯的半数以上。
(四)网络社会保护体系尚需完善
网络的虚拟空间特征使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在技术操作方面还非常困难,网络暴力、色情内容泛滥是青少年涉网犯罪的直接诱因。管理不到位、违规上网严重,是青少年涉网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网吧的管理主要由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负责,这些部门管理权限交叉,在真正形成合力方面还需加强。受利益的驱动,一些网吧经营者对“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业规范阳奉阴违,甚至存在“黑网吧”现象。有关部门的清查整顿毕竟效果有限,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未成年人进出网吧的现象。
三、有关对策
遏制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网络的负面效应,应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调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减少涉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一)加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的伦理、道德教育。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父母应当承担起对其家庭保护的责任,学校要强化德育教育,把学生管好。各方都应发挥好各自的教育功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应将法制教育作为学校的必修课,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参加典型、有影响的案件审判,也可邀请司法部门为未成年人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等,重点培养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建起思想“防火墙”。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健康的心理,克服性格缺陷,增强自控能力。
(二)强化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创造网络文明环境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建设,积极开辟未成年人喜爱的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宣传阵地,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的网络需求。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站和网络信息传输的监管,强化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传输活动。加大网络科技攻关力度,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网络安全保护软件,构筑有效的安全防火墙。三是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对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校学生限时上网,积极引导他们从单纯上网聊天和游戏中摆脱出来,收集有用的学习资料和信息。
(三)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有效防治未成年人涉网犯罪
法律是约束虚拟网络世界的首要武器,应当使网络管理有法可依。从当前我国的网络立法情况来看,还暂无专门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因此,针对网络立法滞后的问题,国家应当加快立法的步伐:一方面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打击网络信息犯罪方面;另一方面要制定新的规范,以此来打击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既要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又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涉网犯罪的侵害。
[作者简介]姬鸿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卢军,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当前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犯罪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7年至2009年,某市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99件202人,提起公诉148件331人,平均每年超过6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仅2009年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比2008年增长15%以上。
(二)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整体偏低
在青少年涉网犯罪中,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14岁至16岁的青少年涉网犯罪占总人数的47%以上,且99%以上仅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大都是在校学生或辍学在家的学龄少年。如2008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5人(最小的14岁,最大的16岁,另有2人因未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因没钱上网玩游戏,遂共同谋划到县城一小学抢劫学生,于当日先后以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3名,得现金700余元。再如2009年6月23日,陶某(14岁)、杨某(17岁)觉得在同一网吧上网的王某较有钱,遂尾随其至僻静路段实施抢劫。
(三)以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呈现犯罪形式多样化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罪名以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包括杀人、抢劫、强奸、强迫卖淫、寻衅滋事等危害性较大的罪名。如2007年5月份,张某等三人因受网络色情诱惑,公然先后强行将两名15岁少女刘某、宋某带至学校后的麦地强奸、轮奸。再如2009年6月,崔某等四人涉嫌强奸、强迫卖淫案,14岁的女孩崔某为筹集上网等玩乐费用,与另几个人合谋找女学生卖淫赚钱,将初中女生陈某、张某骗至旅社,在二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以威吓逼迫手段为她们拍裸照,并唆使他人对陈某强奸,以迫使二人就范。
(四)团伙作案、结伙作案突出
从受理的此类犯罪案件看,绝大多数属于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尤其在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中更为突出。他们往往成群组织串通一气,彼此利用借以壮胆,纠集勾结多人共同作案。如张某等14人涉嫌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案,该犯罪团伙成员均为未成年人,最大的17 岁,最小的只有 14岁,他们从2007年3月份开始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经常乘夜间潜入居民区疯狂作案,甚至于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大肆盗窃各类电动自行车,一年内盗窃电动车达50余辆,号称“职业盗队”。并形成盗窃、销赃“一条龙”, 销赃所得财物主要用于上网、购买毒品吸食等。
(五)不计后果,手段残忍
部分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等费用而实施犯罪活动,往往模仿网络上一些暴力手法,作案胆大妄为、手段残忍。如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许某(15岁)等6人为筹集上网、吃喝玩乐等费用,共同谋划抢劫,于5月19日在一村庄超市抢劫15000余元后,又于6月18日晚持刀劫持一辆出租车,在毒打、抢劫司机后将其杀死。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称当时已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只觉得被害人脖子喷血的声音很刺激。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成因
(一)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自我控制和保护能力差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转折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然而由于心理上的不成熟使他们往往忽视自我保护。网络特有的魅力却正好能够满足青少年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并为他们展示自我提供了新的平台。尤其是网络提供的游戏等虚拟空间以及不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虚拟人物,可以让其暂时忘记现实与生活的挫折,进而不能自拔,造成一些未成年人是非观念模糊、社会责任感弱化,甚至导致违法犯罪。
(二)家庭关爱教育功能的缺失
在涉及此类犯罪的人员中,单亲家庭和留守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较多。有近40%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至少有一人外出务工,相当一部分人员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有许多人的家庭不完整,有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关爱教育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偏执、内向、自卑等性格缺陷,进而怀疑乃至漠视、敌视社会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误入歧途。
(三)学校正面教育功能的缺位
过早辍学、混迹社会是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教育正处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过渡的转型期。而以应试教育为传统的学校,尚未适应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往往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学生的道德意识培养淡化。一些未成年人因学习成绩不好过早辍学,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寻找安慰,又因无经济来源,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从统计发现,在校学生占未成年涉网犯的20%以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辍学的占未成年涉网犯的半数以上。
(四)网络社会保护体系尚需完善
网络的虚拟空间特征使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在技术操作方面还非常困难,网络暴力、色情内容泛滥是青少年涉网犯罪的直接诱因。管理不到位、违规上网严重,是青少年涉网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网吧的管理主要由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负责,这些部门管理权限交叉,在真正形成合力方面还需加强。受利益的驱动,一些网吧经营者对“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业规范阳奉阴违,甚至存在“黑网吧”现象。有关部门的清查整顿毕竟效果有限,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未成年人进出网吧的现象。
三、有关对策
遏制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网络的负面效应,应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调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减少涉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一)加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的伦理、道德教育。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父母应当承担起对其家庭保护的责任,学校要强化德育教育,把学生管好。各方都应发挥好各自的教育功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应将法制教育作为学校的必修课,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参加典型、有影响的案件审判,也可邀请司法部门为未成年人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等,重点培养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建起思想“防火墙”。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健康的心理,克服性格缺陷,增强自控能力。
(二)强化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创造网络文明环境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建设,积极开辟未成年人喜爱的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宣传阵地,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的网络需求。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站和网络信息传输的监管,强化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传输活动。加大网络科技攻关力度,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网络安全保护软件,构筑有效的安全防火墙。三是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对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校学生限时上网,积极引导他们从单纯上网聊天和游戏中摆脱出来,收集有用的学习资料和信息。
(三)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有效防治未成年人涉网犯罪
法律是约束虚拟网络世界的首要武器,应当使网络管理有法可依。从当前我国的网络立法情况来看,还暂无专门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因此,针对网络立法滞后的问题,国家应当加快立法的步伐:一方面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打击网络信息犯罪方面;另一方面要制定新的规范,以此来打击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既要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又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涉网犯罪的侵害。
[作者简介]姬鸿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卢军,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