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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多案件,主要体现在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方面,这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势必会影响到他们的权益,降低他们对投资的信心,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核心就是中小投资者,因此对他们的保护也随之加大。“先行赔付”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一系列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比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问题。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此更进一步地推进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发展,实行补偿和惩罚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先行赔付;投资者保护;保存机构;赔付协议
作为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困难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起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还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证券业信誉保证和经营能力,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已经被监管部门和社会所认可。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证券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成熟,在学术界也没有成熟的理论研究作为支撑。所以,基于学理上的因素和实务上的要求,先行赔付制度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构建和完善。
一、实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从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就处在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前面,它是我国经济体质的重大变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越来越离不开市场化资源配置,在国民经济中,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慢慢推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随着投资者的增加,这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向成熟迈进,成为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证券市场,这会在中国经济体制上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并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需要秉持公正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将证券市场发展的越来越好。
二、国内研究现状
2.1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律
《证券法》修订草案起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作用,这个制度属于多元化投资者保护制度,引来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的是如果证券市场发生了违法行为,比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行为,在作出司法裁判之前,先行赔付责任负责人需要先自行垫资赔付投资人,然后向其他的一些相关人员进行追偿。证券市场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欺诈发行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从而去解决投资者由于证券产生的一些纠纷赔偿问题,先行赔付制度是保护我国证券投资者的一个重要举措。现如今,这个制度仍然在拟定中,在学界当中,研究资源不够,现在需要及时对该制度进行确立并积极完善。
《证券法》是我国指定的一项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以此来维护证券市场的主要秩序。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对于相关的一些证券市场上引发的违法行为,导致需要进行赔偿责任,学界对此有了更深入的研究。但是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对此要想化解证券纠纷。
2.2证券市场中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学说
张东昌学者曾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构造——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一文中提到,证券市场先行赔款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中心,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所以我们需要从资金,用途,赔偿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对投资者基金进行一定的保护,从而制定和引入先行赔款制度是必要的,这满足了法制化逻辑和市场化的规定。
2.3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学说
从国际上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意见,我们建立了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其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台湾地区成立了投资人保护基金,993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具体的规定了对基金的相关设置,基金的补偿对象,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
赔付制度指的是一种可以对投资者产生便利,并且先行于行政处罚或者是民事判决书所获得的赔偿的一项制度。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条件,就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比如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然后实行先行赔偿。这种制度一些违反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原理,主要可以被分为三个部分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基于先行赔付主体和设立的专项基金之间的关系;第二个是基于先行赔付主体与其有责任关联主体之间法律的关系;第三个是基于责任主体对投资者先行赔付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下将从一下几个关系层次进行分析。
专项赔付基金管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管理这个专项赔付基金时,分项赔付基金的管理人和民事责任主体,合格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关系,其中主要是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虚假陈述说给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数以万计或亿计的损失,其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因赔付的主体对投资者的赔付需要在一定的标准和具体的数额下进行赔付。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
现如今会的信息化使证券市场面向一定的风险,度的信息化和风险基础上,如果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一系列违法的事件,比如虚假陈述事件,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处理和控制,就会导致事件变得严重,而且被放大,导致更多的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更严重的话,还会导致证券市场发生混乱。在对虚假陈述案件进行处理时,证监在从调查到出事决定书这个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从审理到判决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资者。因为赔偿的不确定性,会产生一定的焦虑,其中涉及的证券市场相关的人员因为责任的不确定性而无法安排接下来的营业安排,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处罚决定书和判决书出具,可能还会由于发行者上市公司由于资金条度的不灵活,而没有办法及时的对关人员进行赔偿。
总结:
我国学界根据《证券法》,提出了相关的证券市场上先行赔付制度的要求。依照现行《证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提供的措施,与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问题,我们必须严厉惩罚,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可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将影响范围控制在连带责任人之间。
参考文献:
[1]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條[J].汪金钗.南方金融.2020(06).
[2]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J].吴维锭.南方金融.2019(11).
[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理论疏解与规则进路[J].赵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
关键词:先行赔付;投资者保护;保存机构;赔付协议
作为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困难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起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还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证券业信誉保证和经营能力,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已经被监管部门和社会所认可。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证券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成熟,在学术界也没有成熟的理论研究作为支撑。所以,基于学理上的因素和实务上的要求,先行赔付制度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构建和完善。
一、实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从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就处在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前面,它是我国经济体质的重大变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越来越离不开市场化资源配置,在国民经济中,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慢慢推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随着投资者的增加,这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向成熟迈进,成为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证券市场,这会在中国经济体制上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并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需要秉持公正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将证券市场发展的越来越好。
二、国内研究现状
2.1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律
《证券法》修订草案起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作用,这个制度属于多元化投资者保护制度,引来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的是如果证券市场发生了违法行为,比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行为,在作出司法裁判之前,先行赔付责任负责人需要先自行垫资赔付投资人,然后向其他的一些相关人员进行追偿。证券市场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欺诈发行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从而去解决投资者由于证券产生的一些纠纷赔偿问题,先行赔付制度是保护我国证券投资者的一个重要举措。现如今,这个制度仍然在拟定中,在学界当中,研究资源不够,现在需要及时对该制度进行确立并积极完善。
《证券法》是我国指定的一项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以此来维护证券市场的主要秩序。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对于相关的一些证券市场上引发的违法行为,导致需要进行赔偿责任,学界对此有了更深入的研究。但是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对此要想化解证券纠纷。
2.2证券市场中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学说
张东昌学者曾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构造——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一文中提到,证券市场先行赔款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中心,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所以我们需要从资金,用途,赔偿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对投资者基金进行一定的保护,从而制定和引入先行赔款制度是必要的,这满足了法制化逻辑和市场化的规定。
2.3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学说
从国际上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意见,我们建立了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其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台湾地区成立了投资人保护基金,993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具体的规定了对基金的相关设置,基金的补偿对象,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
赔付制度指的是一种可以对投资者产生便利,并且先行于行政处罚或者是民事判决书所获得的赔偿的一项制度。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条件,就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比如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然后实行先行赔偿。这种制度一些违反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原理,主要可以被分为三个部分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基于先行赔付主体和设立的专项基金之间的关系;第二个是基于先行赔付主体与其有责任关联主体之间法律的关系;第三个是基于责任主体对投资者先行赔付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下将从一下几个关系层次进行分析。
专项赔付基金管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管理这个专项赔付基金时,分项赔付基金的管理人和民事责任主体,合格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关系,其中主要是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虚假陈述说给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数以万计或亿计的损失,其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因赔付的主体对投资者的赔付需要在一定的标准和具体的数额下进行赔付。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
现如今会的信息化使证券市场面向一定的风险,度的信息化和风险基础上,如果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一系列违法的事件,比如虚假陈述事件,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处理和控制,就会导致事件变得严重,而且被放大,导致更多的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更严重的话,还会导致证券市场发生混乱。在对虚假陈述案件进行处理时,证监在从调查到出事决定书这个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从审理到判决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资者。因为赔偿的不确定性,会产生一定的焦虑,其中涉及的证券市场相关的人员因为责任的不确定性而无法安排接下来的营业安排,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处罚决定书和判决书出具,可能还会由于发行者上市公司由于资金条度的不灵活,而没有办法及时的对关人员进行赔偿。
总结:
我国学界根据《证券法》,提出了相关的证券市场上先行赔付制度的要求。依照现行《证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提供的措施,与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问题,我们必须严厉惩罚,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可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将影响范围控制在连带责任人之间。
参考文献:
[1]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條[J].汪金钗.南方金融.2020(06).
[2]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J].吴维锭.南方金融.2019(11).
[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理论疏解与规则进路[J].赵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