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通过对规范的理解,简略说明了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布置、电源等问题。
关键词:应急照明 安全照明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火灾、爆炸和地震等灾害发生时,正常电源往往发生故障或必须断开电源,这时正常照明全部熄灭。为了保障人员及财产的安全,并对进行着的生产、工作及时操作和处理,有效地制止灾害或事故的蔓延,这时应随即投入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既要满足做为照明的一般要求,又要满足应急作用的特殊要求,既要在紧急状态下照明,同时又要保证常年安装在建筑物内安全、可靠地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1.应急照明的分类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及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应急照明分为三类,即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1)安全照明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2)备用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3)疏散照明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为使人员能容易而准确无误地找到建筑物出口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2.安全照明
1)需要装设安全照明的场所:
A.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裸露的圆盘锯,行车爬梯等。
B.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C.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
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3.备用照明
1)备用照明的设置,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A.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及中毒等事故的場所,或造成生产流程破坏或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损害的场所。如化工、石油工业的某些流程、冶金、航空航天等工业的炼钢炉、金属熔化浇铸、热处理及精密加工车间的某些部门。
B.照明熄灭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重要的通信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电厂与中心变电所、控制中心、国家和国际会议心、重要旅馆、国际候机楼、交通枢纽、重要的动力供应站(供热、供气、供中油)及供水设施等。
C.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应急发电机房、广播室及配电室等。
D.重要的地下建筑因照明熄灭将无法工作和活动。如地铁车站、地下医院、大中型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地下餐厅、地下车库与地下娱乐场所等。
E.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如大中型商场的贵重物品售货区、收款台及银行出纳台等。
2)备用照明的布置
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3)备用照明的照度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13.8.6对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航空疏散场所、避难疏散区域(避难层)、消防工作区域(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水泵房、风机房等),要求其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最少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0分钟或180分钟,因此,这些区域备用照明应利用全部正常照明灯,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当应急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组时,必须严格规定灯具自带蓄电池的持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规范规定的时间。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5条的规定: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备用照明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柴油发电机房的备用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
当采用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灯为普通灯具时,由于柴油发电机组需要启动时间(不大于15s),因此,这些应急照明同样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转换时间。笔者认为,需增加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
4.疏散照明
1)需要装设疏散照明的场所:
A.人员众多、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大礼堂、大会议室、剧院、电影院、文化宫、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大中型商场、大型候车厅、候机楼及大型医院等。
B.大中型旅馆、大型餐厅等建筑。
C.高层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超高层建筑。
D.人员众多的地下建筑。如地铁车站、地下旅馆、地下商场、地下娱乐场所等及大面积无天然采光的建筑。
E.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F.北京地区地方标准同时增加了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商场、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A.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疏散标志等的布置原则: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出口标志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大面积厅、堂、馆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出口处。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过低对安全不利,也不便远处看清;过高则在火灾时烟雾可能避光线而看不见。可以明装或嵌墙暗装,按建筑装饰要求而定。当出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面时,则不能嵌墙暗装,因为标志面要与走道方向垂直,故应伸出墙面或挂在门上方的顶棚下。当出口门内两侧都有疏散走道时,应装设双面都有图形或文字标志的出口标志。
指向标志布置在:疏散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当安装在走道边地面上或较低位置时,需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一般采取嵌墙内但突出墙面30-40mm。突出的透光罩应使用不碎的玻璃或非燃烧材料,并不应有突出尖锐的棱角和固定件。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高度为2.0-2.2m。
指向标志通常用“箭头”表示疏散方向,其标志面应尽量与走道方向垂直,以便疏散走道上的人们能看清标志面。
B.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疏散照明灯通常是利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如1/2或1/3,其间距不宜太大,并选用沿走道纵向具有宽配光的灯具,以提高均匀度。
3)疏散照明的控制
工程设计中,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表现为: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设备充电电源失电,自备蓄电池过度放电后失效;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于单控开关的断开,备用电源投入后仍不能点亮应急照明。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消防应急照明可以设置控制开关,但控制开关的设置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的动作,即不论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开、闭),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迅速、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系统。
5 .结论
以上只是对应急照明的种类做了简略分析,应急照明的设计还包括应急电源设计、应急照明照度、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应急照明线路的选型和敷设、应急照明灯具的技术要求等问题,这些都关系到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善。一个完善的应急照明,可能为逃生者赢得宝贵的时间,相反也可能失去获救的机会。每个工程设计,设计者均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认真思考,细致作图。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
关键词:应急照明 安全照明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火灾、爆炸和地震等灾害发生时,正常电源往往发生故障或必须断开电源,这时正常照明全部熄灭。为了保障人员及财产的安全,并对进行着的生产、工作及时操作和处理,有效地制止灾害或事故的蔓延,这时应随即投入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既要满足做为照明的一般要求,又要满足应急作用的特殊要求,既要在紧急状态下照明,同时又要保证常年安装在建筑物内安全、可靠地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1.应急照明的分类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及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应急照明分为三类,即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1)安全照明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2)备用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3)疏散照明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为使人员能容易而准确无误地找到建筑物出口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2.安全照明
1)需要装设安全照明的场所:
A.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裸露的圆盘锯,行车爬梯等。
B.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C.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
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3.备用照明
1)备用照明的设置,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A.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及中毒等事故的場所,或造成生产流程破坏或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损害的场所。如化工、石油工业的某些流程、冶金、航空航天等工业的炼钢炉、金属熔化浇铸、热处理及精密加工车间的某些部门。
B.照明熄灭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重要的通信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电厂与中心变电所、控制中心、国家和国际会议心、重要旅馆、国际候机楼、交通枢纽、重要的动力供应站(供热、供气、供中油)及供水设施等。
C.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应急发电机房、广播室及配电室等。
D.重要的地下建筑因照明熄灭将无法工作和活动。如地铁车站、地下医院、大中型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地下餐厅、地下车库与地下娱乐场所等。
E.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如大中型商场的贵重物品售货区、收款台及银行出纳台等。
2)备用照明的布置
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3)备用照明的照度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13.8.6对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航空疏散场所、避难疏散区域(避难层)、消防工作区域(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水泵房、风机房等),要求其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最少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0分钟或180分钟,因此,这些区域备用照明应利用全部正常照明灯,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当应急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组时,必须严格规定灯具自带蓄电池的持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规范规定的时间。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5条的规定: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备用照明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柴油发电机房的备用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
当采用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灯为普通灯具时,由于柴油发电机组需要启动时间(不大于15s),因此,这些应急照明同样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转换时间。笔者认为,需增加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
4.疏散照明
1)需要装设疏散照明的场所:
A.人员众多、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大礼堂、大会议室、剧院、电影院、文化宫、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大中型商场、大型候车厅、候机楼及大型医院等。
B.大中型旅馆、大型餐厅等建筑。
C.高层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超高层建筑。
D.人员众多的地下建筑。如地铁车站、地下旅馆、地下商场、地下娱乐场所等及大面积无天然采光的建筑。
E.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F.北京地区地方标准同时增加了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商场、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A.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疏散标志等的布置原则: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出口标志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大面积厅、堂、馆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出口处。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过低对安全不利,也不便远处看清;过高则在火灾时烟雾可能避光线而看不见。可以明装或嵌墙暗装,按建筑装饰要求而定。当出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面时,则不能嵌墙暗装,因为标志面要与走道方向垂直,故应伸出墙面或挂在门上方的顶棚下。当出口门内两侧都有疏散走道时,应装设双面都有图形或文字标志的出口标志。
指向标志布置在:疏散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当安装在走道边地面上或较低位置时,需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一般采取嵌墙内但突出墙面30-40mm。突出的透光罩应使用不碎的玻璃或非燃烧材料,并不应有突出尖锐的棱角和固定件。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高度为2.0-2.2m。
指向标志通常用“箭头”表示疏散方向,其标志面应尽量与走道方向垂直,以便疏散走道上的人们能看清标志面。
B.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疏散照明灯通常是利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如1/2或1/3,其间距不宜太大,并选用沿走道纵向具有宽配光的灯具,以提高均匀度。
3)疏散照明的控制
工程设计中,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表现为: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设备充电电源失电,自备蓄电池过度放电后失效;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于单控开关的断开,备用电源投入后仍不能点亮应急照明。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消防应急照明可以设置控制开关,但控制开关的设置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的动作,即不论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开、闭),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迅速、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系统。
5 .结论
以上只是对应急照明的种类做了简略分析,应急照明的设计还包括应急电源设计、应急照明照度、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应急照明线路的选型和敷设、应急照明灯具的技术要求等问题,这些都关系到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善。一个完善的应急照明,可能为逃生者赢得宝贵的时间,相反也可能失去获救的机会。每个工程设计,设计者均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认真思考,细致作图。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