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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作为行为犯,法定刑定位过低, 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罪的追诉标准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突出;不能准确反映本罪的情节与危害层次的多样性;“致八伤残”之“伤残”的含义不明,容易引起歧义,使得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与罪名转化之间界限不清。应当就本罪的法定刑予以修改完善,细化为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提高法定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