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意义重大。现实实践中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文章针对具体的问题展开探讨健全这项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健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1996 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但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兴制度,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法律援助的一般国际准则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据 2003 年的数据表明,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件国家支付 60 元至 70 元,而平均300 元的实际成本相差甚远,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 6 分钱,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了法律援助的整体质量不高,难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为数不少的法律从业者规避法律援助服务的普遍现象。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必然使这种供需关系的紧张程度加深,特别是我国地区差异加大,许多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存在较大缺口。
(2)援助经费短缺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最低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加之政府拨款要受本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较高,大多数地方的政府投入很少,而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甚至没有投入。
(3)援助范围较窄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一些方面限制过死,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主要体现在援助对象和内容上。从援助对象来讲,一是从法律援助的案件种类来看,仅有6种民事、行政案件和一些特殊刑事案件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二是某些特定的法人或组织还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三是外国人还不是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内容侧重于法律服务收费上的援助,缺乏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规定,没有将减免、缓交法院的诉讼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研究
1.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还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对于人力资源欠缺问题,可以考虑建设公职辩护律师,设立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政府专职律师,从人事政策方面对公职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中的政府专职律师的待遇、任免等方面予以保障。同时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重要作用,缓解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
2.不断开拓法律援助的资金筹集渠道
经费问题是导致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能否持续所在健康发展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政府投入,必须完备体制,加大宣传,多方位、多渠道的筹备资金。中央财政、各地财政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进行倾斜,法律援助经费应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当中,并严格财政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政府应建立起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发展。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公社会益性事业,对于经济基数较小的政府财政收入,就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探索社会化筹集资金的有效方法。也可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等社团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个律师应当资助的份额,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切实扩大法律援助的实际群众惠及度
基于上述我国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援助范围狭窄的问题,应当首先确定法律援助最低标准。法律援助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体制,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因经济原因而不能得到法律服务,从而让那些合法诉讼权利、法律权利难以实现的公民得到法律援助。其次,应适当加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率。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应当与国际法律援助准则接轨,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还应把法律援助与现有的司法救助体系相衔接,让民事、行政诉讼等体系中的司法救助对象与法律援助对象有机结合。再次,还应当尽力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的建设。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完善中央和地方四级法律援助机构。赋予部、省、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监督管理职能。最后各地方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援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 使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的任务越来越重,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加之我国国情的限制。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运行中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探索相关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步入顺利正常运行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郭婕.论法律援助标准的建立与完善[J].法治研究,2013(04).
[2]丁明.关于完善法律援助程序制度的思考[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06).
[3]高国粱,黄金芳.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10).
作者简介:蔡向阳(1992-),男,福建厦门人,本科,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从事法学方向的研究。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健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1996 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但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兴制度,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法律援助的一般国际准则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据 2003 年的数据表明,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件国家支付 60 元至 70 元,而平均300 元的实际成本相差甚远,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 6 分钱,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了法律援助的整体质量不高,难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为数不少的法律从业者规避法律援助服务的普遍现象。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必然使这种供需关系的紧张程度加深,特别是我国地区差异加大,许多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存在较大缺口。
(2)援助经费短缺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最低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加之政府拨款要受本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较高,大多数地方的政府投入很少,而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甚至没有投入。
(3)援助范围较窄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一些方面限制过死,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主要体现在援助对象和内容上。从援助对象来讲,一是从法律援助的案件种类来看,仅有6种民事、行政案件和一些特殊刑事案件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二是某些特定的法人或组织还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三是外国人还不是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内容侧重于法律服务收费上的援助,缺乏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规定,没有将减免、缓交法院的诉讼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研究
1.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还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对于人力资源欠缺问题,可以考虑建设公职辩护律师,设立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政府专职律师,从人事政策方面对公职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中的政府专职律师的待遇、任免等方面予以保障。同时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重要作用,缓解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
2.不断开拓法律援助的资金筹集渠道
经费问题是导致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能否持续所在健康发展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政府投入,必须完备体制,加大宣传,多方位、多渠道的筹备资金。中央财政、各地财政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进行倾斜,法律援助经费应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当中,并严格财政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政府应建立起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发展。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公社会益性事业,对于经济基数较小的政府财政收入,就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探索社会化筹集资金的有效方法。也可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等社团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个律师应当资助的份额,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切实扩大法律援助的实际群众惠及度
基于上述我国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援助范围狭窄的问题,应当首先确定法律援助最低标准。法律援助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体制,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因经济原因而不能得到法律服务,从而让那些合法诉讼权利、法律权利难以实现的公民得到法律援助。其次,应适当加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率。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应当与国际法律援助准则接轨,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还应把法律援助与现有的司法救助体系相衔接,让民事、行政诉讼等体系中的司法救助对象与法律援助对象有机结合。再次,还应当尽力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的建设。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完善中央和地方四级法律援助机构。赋予部、省、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监督管理职能。最后各地方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援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 使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的任务越来越重,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加之我国国情的限制。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运行中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探索相关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步入顺利正常运行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郭婕.论法律援助标准的建立与完善[J].法治研究,2013(04).
[2]丁明.关于完善法律援助程序制度的思考[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06).
[3]高国粱,黄金芳.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10).
作者简介:蔡向阳(1992-),男,福建厦门人,本科,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从事法学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