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各项内容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在各项细则与规定上慢慢标准化,国际化。作者在文中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为例,展开论述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对策。为日后的立法依据与未来的立法理论体系构建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一、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本身的经济收益情况判断主要以公司经营状况与年利润的具体状况关系密切。上市公司的收购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通过证券交易市场的方式吸收股份,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行为的一个过程。虽然目前我国股份制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收购情况会存在千差万别,可能一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增长,产生长远的影响。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我国当前的法律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行为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更,其中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股票发行暂定条例》相关内容的一些具体内容,根据当前我国具体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做出判断和改进,实施创新性发展策略,通过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收购概念辨析
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概念,指的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其中涵义为取得或巩固一个上市公司具体控制权的行为,其中大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市场中,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大量购买的行为就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一些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统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收购者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他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二,上市公司的收购目标就是按照公司股票的具体价格,进行交易并保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数量和规模的最大化,并且实现大量的盈利,创造最大收益为基础。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而是通过目标公司的本身交易对象进行吸收合并的操作,对一些目标客户企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兼并重组,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创造经济收益的良性运作,从而获取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公司股票发行与收购中,市场化的规律与法律行为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合理运行,实现股票价格与收益的均等化,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评估的主观性和偶然性出现的具体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困难进行克服。而且收购方可以通过调整持股量来达到不同程度控股的目的,相对于其他交易方式而言,这种收购方式显得更为灵活。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为的是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转售公司的股份谋利,也不像一般的投资者那样是为了获得公司的股息、红利或通过证券交易来赚取差价,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目的是要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三、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收购行为不规范,有些尚无规范可循,有些虽有规范,却不够明确具体。如有关协议收购中如何履行披露义务,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早市公司的法人股,间接进入我国A股市场规范问题等。自199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相继发生了几起成功的外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事件。
第二,资产评估的情况不规范,缺乏标准化,在转让价格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在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资金流失的前提条件下。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表现为未公开化的表现,在低于市场价格的幅度空间内,国有股的转让价值是一对一的协商价格与谈判机制,转让价值高低存在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具体表现在资产评估的详细情况。收购公司一般是在资金、技术上占有优势,他们往往会抓住上市公司的弱点尔基里压价,导致转让价格不合理。
第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情况要根据豁免公开性与透明度的情况,在我国企业中发生的场合协议收购情况为主,根据大多数的一次性完成情况制定公告义务豁免的情况与内容,在持股比例中,只要超过30%的比例份额,也可以获得强制收购要约与义务的法律豁免。
第四,协议收购中关于一些关联交易的内容与问题,要进行认真监管。如果仅按照资本多数的表决原则,那么中小股东无权发挥控制和表决,会很快被排除在外。
四、当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立法建议
第一,对场外协议收购予以明确规定,公告义务及强制要约以物同样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奠定基础。
第二,对场外协议收购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应相当广泛,以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并购方、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的股东等行为主体所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目标公司及董事会的全力予以明确,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目标公司公开收购信息的义务,董事会为股东利益着想,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意见的义务,重大决策的股东批准义务,以及利益冲突回避,不作内幕交易的义务等。
第三,针对协议收购开展严格的监管与控制。根据规定协议收购获取的相应特别批准,展开相依规定和审批手续,根据审批流程和收购具体程序安排,收购人在要约的过程中,进行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的价格不能高于要约价格,否则应将要约价格提高到同一水平。
第四,根据完善强制性收购义务与责任的豁免权进行规定,按照证监会的各项法律条例和内容开展具体情况的豁免收购决定,根据权利滥用和立法参照各项规定,确定豁免收购的具体条件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没有获得控股权的可以获得豁免义务,购买股票的一方如果没有再次参与股票流通操作,也可以得到豁免义务。
第五,针对协议中收购的关联交易还是可以根据限制大股东本身的表决权进行制约,约束大股东本身的权益与义务。如果存在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与各项内容规范中,在股东大会上要保证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根据股东本身的利益与表决同意收购的情况,根据全体股东表决进行交易价格的规制,也可以采取聘请单独第三方机构监管协议中的具体经济数额,对交易价格谋利场合中,应采用市盈率定价而非净资产定价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制度还需要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做出深入分析,提出具体的对策,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通过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本身的可行度与可信度,改善上市公司本身的制度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文国.论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缺席的基本法律问题[J].山东法学,2012,(5).140-144
[2]关家涛.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J].财经科学,2011,(2).120-122
[3]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97.89-91
[4]宋永泉.论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的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2012,(5).20-24
[5]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06.120-123
[6]罗培新,卢文道等.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07.44-46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一、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本身的经济收益情况判断主要以公司经营状况与年利润的具体状况关系密切。上市公司的收购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通过证券交易市场的方式吸收股份,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行为的一个过程。虽然目前我国股份制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收购情况会存在千差万别,可能一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增长,产生长远的影响。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我国当前的法律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行为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更,其中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股票发行暂定条例》相关内容的一些具体内容,根据当前我国具体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做出判断和改进,实施创新性发展策略,通过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收购概念辨析
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概念,指的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其中涵义为取得或巩固一个上市公司具体控制权的行为,其中大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市场中,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大量购买的行为就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一些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统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收购者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他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二,上市公司的收购目标就是按照公司股票的具体价格,进行交易并保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数量和规模的最大化,并且实现大量的盈利,创造最大收益为基础。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而是通过目标公司的本身交易对象进行吸收合并的操作,对一些目标客户企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兼并重组,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创造经济收益的良性运作,从而获取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公司股票发行与收购中,市场化的规律与法律行为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合理运行,实现股票价格与收益的均等化,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评估的主观性和偶然性出现的具体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困难进行克服。而且收购方可以通过调整持股量来达到不同程度控股的目的,相对于其他交易方式而言,这种收购方式显得更为灵活。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为的是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转售公司的股份谋利,也不像一般的投资者那样是为了获得公司的股息、红利或通过证券交易来赚取差价,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目的是要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三、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收购行为不规范,有些尚无规范可循,有些虽有规范,却不够明确具体。如有关协议收购中如何履行披露义务,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早市公司的法人股,间接进入我国A股市场规范问题等。自199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相继发生了几起成功的外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事件。
第二,资产评估的情况不规范,缺乏标准化,在转让价格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在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资金流失的前提条件下。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表现为未公开化的表现,在低于市场价格的幅度空间内,国有股的转让价值是一对一的协商价格与谈判机制,转让价值高低存在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具体表现在资产评估的详细情况。收购公司一般是在资金、技术上占有优势,他们往往会抓住上市公司的弱点尔基里压价,导致转让价格不合理。
第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情况要根据豁免公开性与透明度的情况,在我国企业中发生的场合协议收购情况为主,根据大多数的一次性完成情况制定公告义务豁免的情况与内容,在持股比例中,只要超过30%的比例份额,也可以获得强制收购要约与义务的法律豁免。
第四,协议收购中关于一些关联交易的内容与问题,要进行认真监管。如果仅按照资本多数的表决原则,那么中小股东无权发挥控制和表决,会很快被排除在外。
四、当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立法建议
第一,对场外协议收购予以明确规定,公告义务及强制要约以物同样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奠定基础。
第二,对场外协议收购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应相当广泛,以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并购方、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的股东等行为主体所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目标公司及董事会的全力予以明确,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目标公司公开收购信息的义务,董事会为股东利益着想,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意见的义务,重大决策的股东批准义务,以及利益冲突回避,不作内幕交易的义务等。
第三,针对协议收购开展严格的监管与控制。根据规定协议收购获取的相应特别批准,展开相依规定和审批手续,根据审批流程和收购具体程序安排,收购人在要约的过程中,进行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的价格不能高于要约价格,否则应将要约价格提高到同一水平。
第四,根据完善强制性收购义务与责任的豁免权进行规定,按照证监会的各项法律条例和内容开展具体情况的豁免收购决定,根据权利滥用和立法参照各项规定,确定豁免收购的具体条件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没有获得控股权的可以获得豁免义务,购买股票的一方如果没有再次参与股票流通操作,也可以得到豁免义务。
第五,针对协议中收购的关联交易还是可以根据限制大股东本身的表决权进行制约,约束大股东本身的权益与义务。如果存在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与各项内容规范中,在股东大会上要保证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根据股东本身的利益与表决同意收购的情况,根据全体股东表决进行交易价格的规制,也可以采取聘请单独第三方机构监管协议中的具体经济数额,对交易价格谋利场合中,应采用市盈率定价而非净资产定价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制度还需要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做出深入分析,提出具体的对策,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通过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本身的可行度与可信度,改善上市公司本身的制度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文国.论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缺席的基本法律问题[J].山东法学,2012,(5).140-144
[2]关家涛.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J].财经科学,2011,(2).120-122
[3]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97.89-91
[4]宋永泉.论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的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2012,(5).20-24
[5]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06.120-123
[6]罗培新,卢文道等.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07.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