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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上海建桥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和辰林教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两家民办高等教育企业再次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申请,谋求上市。民办学校上市热潮引发新一轮关注。民办院校上市热潮兴起于2016年,成实外教育率先赴港上市。2017年,一批民办教育集团扎堆上市,宇华、中教控股、民生教育、新高教、睿见教育竞相登陆港交所。2018年更是上市高峰,一年共有8家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完成IPO。目前全国750所民办院校中,共有57所通过直接IPO或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上市。上市院校大多分布在河南、四川、广东等人口众多的地区。自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布以来,民办教育上市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民办院校并购上市活动日趋活跃,交易金额屡创新高。截至2019年9月,港股教育集团收购民办院校案例12起,涉及交易金额约为71亿元。
一方面,民办院校上市意味着融资渠道被打开,民办院校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扭转办学金不足的窘况。从全国范围内看,民办院校普遍存在师资队伍不强、办学条件较差的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引发民办院校办学质量危机。追根溯源,問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院校的融资渠道单一,办学资金短缺。民办院校的生均拨款、教改专项拨款、社会捐赠款远低于公办院校,且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而通过上市公开募股则可在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资金,能够有效解决民办院校快速发展引致的资金短缺问题。
另一方面,对民办院校而言,上市融资也能提高学校的规范化水平。民办院校上市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也是社会公共企业,要求其所有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都应该公开,受到全社会的监督。相对于非上市学校众多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上市的民办院校更有利于政府监管和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国际视野和管理经验的上市公司会对院校内部治理水平有一个很大的提升,包括院校的财务、法务、运营机制、业务流程。
但从客观角度来说,民办院校争相上市仍会产生消极影响。一方面,民办院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将变得更难管控。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举办者变更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而且还存在一些漏洞和可操作空间,未见有关于举办者变更问题的程序性规定。这就导致举办者在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股权”买卖,轻易就可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实际控制人变动,而无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目前教育公司上市使用的“VIE”架构,通过“协议控股”方式控制境内包括非营利性在内的民办学校。这种实际控制人的隐蔽和交叉为学校发展带来隐患,无序变更行为更是导致关联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诱发和加剧了短期办学行为,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严重影响民办院校发展。当前民办院校的母体公司在上市后将面临证券市场的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VIE模式监管产生调整的风险、学校招生不及预期的风险、外延并购不及预期的风险、业务整合不及预期的风险、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大都不受公司所控,一旦发生极易诱致股市恐慌,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股价跳水,学校资金链断裂。
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逐步推进,营利和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发展道路已基本清晰。在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部门应切实引导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一是要推进法制建设,规范民办教育市场。要把握疏堵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支持民办院校组建教育集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要坚持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尽快出台民办院校上市融资的制度法规,早日开放营利性院校国内上市。另一方面要在相关法规中细化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明确营利性民办院校上市条件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资金投资民办教育的准入条件,要重点规制通过“VIE”架构上市的教育公司,严格规范协议控制行为。二是要加强部门协同,提高部门联合监管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和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加强联动,对相关院校和管理公司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举办者变更行为的动态管控,特别是在受理相关学校举办人变更及相应的教育资产处置事宜时,市场监管部门要适时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并联审查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上市民办学校的财务信息公示机制、风险保证金机制、上市风险预警与干预机制,多管齐下完善营利性民办院校上市融资环境。三是要加快平台建设,健全财务资产监管制度。大数据时代下,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加快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对民办院校资产处置、使用及各种关联交易的监督控制和预警管理。要及时敦促民办院校建立公共资产专户管理制度。
(本文由阙明坤与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倪涛共同完成)
一方面,民办院校上市意味着融资渠道被打开,民办院校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扭转办学金不足的窘况。从全国范围内看,民办院校普遍存在师资队伍不强、办学条件较差的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引发民办院校办学质量危机。追根溯源,問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院校的融资渠道单一,办学资金短缺。民办院校的生均拨款、教改专项拨款、社会捐赠款远低于公办院校,且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而通过上市公开募股则可在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资金,能够有效解决民办院校快速发展引致的资金短缺问题。
另一方面,对民办院校而言,上市融资也能提高学校的规范化水平。民办院校上市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也是社会公共企业,要求其所有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都应该公开,受到全社会的监督。相对于非上市学校众多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上市的民办院校更有利于政府监管和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国际视野和管理经验的上市公司会对院校内部治理水平有一个很大的提升,包括院校的财务、法务、运营机制、业务流程。
但从客观角度来说,民办院校争相上市仍会产生消极影响。一方面,民办院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将变得更难管控。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举办者变更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而且还存在一些漏洞和可操作空间,未见有关于举办者变更问题的程序性规定。这就导致举办者在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股权”买卖,轻易就可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实际控制人变动,而无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目前教育公司上市使用的“VIE”架构,通过“协议控股”方式控制境内包括非营利性在内的民办学校。这种实际控制人的隐蔽和交叉为学校发展带来隐患,无序变更行为更是导致关联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诱发和加剧了短期办学行为,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严重影响民办院校发展。当前民办院校的母体公司在上市后将面临证券市场的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VIE模式监管产生调整的风险、学校招生不及预期的风险、外延并购不及预期的风险、业务整合不及预期的风险、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大都不受公司所控,一旦发生极易诱致股市恐慌,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股价跳水,学校资金链断裂。
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逐步推进,营利和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发展道路已基本清晰。在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部门应切实引导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一是要推进法制建设,规范民办教育市场。要把握疏堵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支持民办院校组建教育集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要坚持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尽快出台民办院校上市融资的制度法规,早日开放营利性院校国内上市。另一方面要在相关法规中细化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明确营利性民办院校上市条件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资金投资民办教育的准入条件,要重点规制通过“VIE”架构上市的教育公司,严格规范协议控制行为。二是要加强部门协同,提高部门联合监管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和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加强联动,对相关院校和管理公司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举办者变更行为的动态管控,特别是在受理相关学校举办人变更及相应的教育资产处置事宜时,市场监管部门要适时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并联审查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上市民办学校的财务信息公示机制、风险保证金机制、上市风险预警与干预机制,多管齐下完善营利性民办院校上市融资环境。三是要加快平台建设,健全财务资产监管制度。大数据时代下,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加快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对民办院校资产处置、使用及各种关联交易的监督控制和预警管理。要及时敦促民办院校建立公共资产专户管理制度。
(本文由阙明坤与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倪涛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