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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嬗变。为实现举证时限制度的功效,举证期限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具体期限的确定包括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方式。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其所提出的证据构成新证据,否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