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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儿,扩大了处罚范围,符合预防和惩治该罪的需要。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恶性难以判断,客观危害极其严重,仅仅降低入罪门槛儿仍不足以全面实现预防和惩治该罪的需要。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存在缺陷,由此考量该罪在处罚程度和手段上应进行调整,应引入严格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并强化社会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