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到限制,与其他一些允许据实扣除的费用明显不同,而现实中这些费用与业务招待费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本文拟就业务招待费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相关费用做一些研究,以帮助企业规范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降低税务风险,拓展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