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刊1992年第1期刊登了《此案该定何罪》的案例后,收到了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麦延厚、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赖鑫胜、四川大学法律系徐安住、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杨凯、西北政法学院易萍、西南政法学院劳改法系马骁、西南政法学院的吕克胜等同志关于此案的讨论稿件。来稿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l、乔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乔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3、绑架妇女儿童罪;4、绑架勒索罪;5、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