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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的数额与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行为均视为'重大损失'的范畴,但并没有明确'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与方法,造成'重大损失'计算的困难与混乱。在法理上的混乱与争论解决之前,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应当明确'重大损失'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