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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世界”与“传奇”的侵权之争,只是Wemade和盛大长期纠纷的延续,同时,本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事或著作权纠纷,带有明显的信息技术的印记,会对将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2003年年末,韩国Wemade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盛大公司提出诉讼,指控盛大公司“传奇世界”游戏对“传奇”游戏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关闭“传奇世界”网站,销毁有关数据、资料,停止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等。
一方面,“传奇世界”与“传奇”关于侵权之争,只是Wemade和盛大长期纠纷的延续,同时,本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事或著作权纠纷,带有明显的信息技术的印记,会对将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带来实质性的影响。现在要预测诉讼的结果还很难,但我们不妨对若干核心的法律问题做逐个的解读。
共同著作权人能单独提起诉讼吗?
Wemade 与Acotz共同拥有《传奇》系列游戏的著作权, Wemade的诉讼并未有Acotz的参与,甚至没有Acotz的授权。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Wemade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吗?合作作品有两类:可以分割使用及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传奇”作为一个计算机游戏,其故事情节、人物发展和成长、场景模式等元素应该是连贯和统一的,很难以分割,Wemade 与Acotz要分割游戏来行使著作权也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侵权行为是侵犯了Wemade 的权利还是Acotz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合作作品的一方著作权人都有权利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任何的侵权行为都必然侵犯他就作品所享有的那部分不可分割的利益”。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传奇”是一个计算机软件,它所体现的表现形式就是计算机代码和数据文件,同时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软件,它还集合了诸如故事情节、人物、场景、音乐等元素在内,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比一般的计算机软件要广泛。
虽然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许多著作权专家还在讨论给予计算机软件以著作权保护是否合适,但是各国的立法已经明确地给出了答案: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TRIPSRIPS(指1993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签署的、1995年1月开始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也对成员国提出了这一要求。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构成计算机软件抄袭的要件就是必须发生软件代码的抄袭,就是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达方式。就计算机软件而言,如果盛大独立开发了“传奇世界”,即使在开发中借鉴了“传奇”的开发思想,两者完成类似的功能,并不构成侵权。但是,构成抄袭,并一定要求两个计算机软件必须使用同一种语言,也不要两个软件代码全部的相同(即低级的复制行为)。
除实现游戏运行功能的计算机代码之外,游戏软件还包括大量的美术作品在内,包括游戏场景的设计、武器的外观设计、人物造型设计等。毫无疑问,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经常采用的一个方法就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不要求相同,复制和近乎相同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很明显,“传奇世界”的开发者接触过“传奇”,剩下的就一个问题了,两者是否实质性相似?
人物造型的美术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在此之外,如果具备一定的条件,游戏中人物的保护范围还可以走的远一些,人物本身就可以作为著作权包括的客体。美国有许多关于卡通人物保护的判例,比较典型的一个是 DeCarlo v. Archie Comic Publication, Inc., 这是一个写进教科书的案例。对于文字作品的人物而言,很难把一个人物的个性特点从其表达的一般思想和主题中区分出来,因此,文字作品人物很难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卡通和游戏人物与文字作品的人物不同,其不但具备思想方面的品质,也具有实体方面的品质,很可能包含了构成独创表达的一些元素。这些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包括人物的所思、所想、所说、所做,伴以视觉的表达、其他人物的旁白、作者的注释等来刻画的人物特征。据此,美国纽约州的一家地区法院认为,动画人物中受保护的特征不局限于人物的外观,而且延展到人物的活动方式、行为方式等,并由此并构成一个性格的集合。关于“传奇”与“传奇世界”人物之争,会不会成为诉讼的一个焦点?
在计算机游戏的运行中,结合游戏玩家的操作,游戏会演绎出一个具有跌宕起伏情节的故事,并通过动画的形式表现。只要具有独创性,游戏的故事同样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故事所表达的思想不能得到保护,这给法院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恰当划分思想和表达,分界点在什么地方?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其标准还是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带有作者个人的印记和色彩。
“传奇”与“传奇世界”名称类似,也是Wemade 指控侵权的一项理由。先不论作品“传奇”与“传奇世界”名称是否类似,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案例给出了一个答案,《五朵金花》是季康与公仆合作作品,曲靖卷烟厂《五朵金花》注册“五朵金花”商标。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允许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属季康和公仆二人共有,但却认为《五朵金花》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作为作品标题的“五朵金花”不受法律保护。国家版权局亦向该院作出的答复,认为作品名称不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作品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作品名称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仍然只有一个:是否具有独创性。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就曾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用户资料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Wemade同时指出,盛大为“传奇”的玩家提供了从“传奇”直接转到“传奇世界”的“升区”服务,承诺玩家可以将在“传奇”游戏中的角色、角色等级,获得的积分、武器、装备、技能等直接移植到“传奇世界”中使用。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游戏用户数据资料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是,权利人是游戏著作权还是玩家?1998年,美国第9巡回法院曾经做出一个判例,FormGen Inc. 是 Duke Nukem 3D游戏(D/N-3D)的权利人D/N-3D游戏的玩家扮演游戏中的一个角色,玩家可以建立自己的“级别”,FormGen 也鼓励玩家将自己设定的“级别”的数据发布到网络上与大家共享。Micro Star从网络上下载了众多玩家建立的“级别”,然后集合多一张CD中商业发售,CD称为Nuke It(N/I)。Micro Star 认为,N/I的数据文件中,没有 包含D/N-3D的任何受保护的表达。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N/I不是一个衍生作品,因此不侵犯FormGen的著作权。巡回法院却认为,N/I侵犯的是D/N-3D的故事,版权人有权来演绎和勾画自己的故事,N/I之数据文件中虽然没有包含D/N-3D的任何图片和动画,却包含了D/N-3D故事的勾画和演绎,这正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游戏的数据文件可能构成游戏的衍生作品。
除了著作权法领域的保护外,另外可能的诉由还包括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法律所适用或调整的行为更加宽泛,与“传奇世界”和“传奇”案件有关的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
当然,对于Wemade提出的指控,盛大肯定会有自己的辩解理由,或许盛大还会提出反诉,向Wemade提出自己的诉求。盛大可能的抗辩理由可能会包括:“传奇世界”之独创性;合理使用;非实质性相似;“传奇”之许多元素非著作权法合适的保护客体等。
(作者为中伦文德律师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