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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一些学者针对公积金的普惠性、公平性以及互助性作了诸多探讨。公积金实现缴存者之间的互助是毫无疑问的,主要问题在于政策本身和管理机制制约了互助性的实现。本文基于公积金互助视角,围绕限制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发挥的因素,對如何提高公积金互助性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缴存覆盖面;政策性住房银行
1、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概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有互助性、政策性和社会性。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模式是低存低贷,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3个月定期利率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利率计息。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能申请到低利率的住房贷款就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2、限制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发挥的因素
2.1公积金运用政策限制
从理论上来说,住房公积金的所有缴存者均应享有获得住房贷款的权利,但是在政策执行时却不尽然,一些缴存额较低者通常很难申请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以大连为例,现要求缴存满180天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缴存公积金平均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平均总额)*12*贷款年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0.15,同时要求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账户余额的15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若某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即1810元/月,缴存比例为个人12%,单位12%,则月缴存额为434.4元。缴交6个月后,账户余额为2606.4元,仅能申请贷款3.9万元。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此职工最多仅能贷款25.4万元,账户缴存余额需保证在1.7万元,需该职工缴存3年多。而若缴存基数为18600元/月,缴存比例依然为单位12%,个人12%。则6个月后账户余额为26784元,即可申请到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以看出,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很难申请到最高贷款额度,即便能申请到最高贷款额,也需要缴存较长的时间。综上所述,公积金的长期缴存不贷者不仅享受不到低利率贷款的好处,还要损失账户余额存款的低利率损失。
2.2各地区公积金实行封闭、独立运行的管理体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归属于当地政府管理,各地区独立运行,封闭管理,彼此之间不能进行资金融通和调剂。这种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积金互助性的发挥。第一,对于经济水平高的城市,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普遍比中小欠发达城市的职工高,而即便是在同一城市,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也较大,以大连2019年缴存基数为例,上限是21897元,下限是1810元,若比例相同,则最高月缴存额为最低的12倍,公积金的缴交加大了收入差距,容易加重贫富两极分化问题,违背了政策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初衷。第二,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造成公积金资金运用差别也较大。一些欠发达的三四线城市住房价格较低,公积金贷款需求不足,导致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而发达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贷款需求旺盛,早已出现流动性紧张问题,导致公积金互助性只能实现小范围内的互助,无法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助。
2.3缴存覆盖面不够
公积金互助性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大数法则和长期法则。其中,大数法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要尽可能地多。在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利益损失者损失的是低息存款的利息损失,如果公积金缴存者足够多,那么利益损失就得到了足够的分摊,损失就会降低,公积金也就能发挥更大的互助性。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虽然,政策要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进城务工等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由于企业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这个群体对公积金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仍然有很大部分人员没有缴存公积金。由于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不够,难以满足大数法则这个前提条件,前期未申请贷款的缴存者可能面临无法得到前期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限制了我国公积金的互助性发挥。
3、提高公积金互助性的政策建议
3.1完善公积金使用政策
当前,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住房需求,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用范围,重点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各地区应按照基本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以贷款限额为突破口,促进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使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缴交公积金的好处。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贷款门槛,如可考虑家庭整体收入来确定贷款额度,同时,建立长期只缴不贷群体的利益补偿机制,给予他们在存款收益上的补贴。
3.2建立垂直管理的公积金管理体制
应尽快建立垂直管理的公积金管理体制,解决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盘活三四线城市的沉淀资金,使公积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调剂余缺,进而促进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互助机制的建立。建议成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垂直管理各地区的公积金中心,由该机构来负责公积金在各地区的有偿拆借,不仅有助于公积金存量资金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化解发达地区公积金中心的资金紧张难题。
3.3加大公积金执法力度,扩大缴存覆盖面
目前,尽管我国大部分企业能够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缴纳人员主要是中高收入者,真正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人群覆盖面较窄,亟待将缴交覆盖面扩大至所有就业者。只有足够的缴存者,才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存量资金,从而使制度惠及更多的缴存者。同时,公积金中心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不按政策规定的少缴欠缴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峰,洪瑾.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机制问题的探讨[J].上海房地,2018(12).
[2]陈峰,洪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效率的本质性问题[J].中国房地产,2019(4).
[3]路君平,李炎萍,糜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1).
作者简介:
王烨(1986-)女,辽宁铁岭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业技术干部,主要研究方向是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公积金缴存、贷款制度完善等方面。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缴存覆盖面;政策性住房银行
1、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概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有互助性、政策性和社会性。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模式是低存低贷,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3个月定期利率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利率计息。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能申请到低利率的住房贷款就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2、限制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发挥的因素
2.1公积金运用政策限制
从理论上来说,住房公积金的所有缴存者均应享有获得住房贷款的权利,但是在政策执行时却不尽然,一些缴存额较低者通常很难申请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以大连为例,现要求缴存满180天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缴存公积金平均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平均总额)*12*贷款年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0.15,同时要求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账户余额的15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若某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即1810元/月,缴存比例为个人12%,单位12%,则月缴存额为434.4元。缴交6个月后,账户余额为2606.4元,仅能申请贷款3.9万元。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此职工最多仅能贷款25.4万元,账户缴存余额需保证在1.7万元,需该职工缴存3年多。而若缴存基数为18600元/月,缴存比例依然为单位12%,个人12%。则6个月后账户余额为26784元,即可申请到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以看出,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很难申请到最高贷款额度,即便能申请到最高贷款额,也需要缴存较长的时间。综上所述,公积金的长期缴存不贷者不仅享受不到低利率贷款的好处,还要损失账户余额存款的低利率损失。
2.2各地区公积金实行封闭、独立运行的管理体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归属于当地政府管理,各地区独立运行,封闭管理,彼此之间不能进行资金融通和调剂。这种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积金互助性的发挥。第一,对于经济水平高的城市,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普遍比中小欠发达城市的职工高,而即便是在同一城市,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也较大,以大连2019年缴存基数为例,上限是21897元,下限是1810元,若比例相同,则最高月缴存额为最低的12倍,公积金的缴交加大了收入差距,容易加重贫富两极分化问题,违背了政策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初衷。第二,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造成公积金资金运用差别也较大。一些欠发达的三四线城市住房价格较低,公积金贷款需求不足,导致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而发达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贷款需求旺盛,早已出现流动性紧张问题,导致公积金互助性只能实现小范围内的互助,无法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助。
2.3缴存覆盖面不够
公积金互助性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大数法则和长期法则。其中,大数法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要尽可能地多。在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利益损失者损失的是低息存款的利息损失,如果公积金缴存者足够多,那么利益损失就得到了足够的分摊,损失就会降低,公积金也就能发挥更大的互助性。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虽然,政策要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进城务工等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由于企业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这个群体对公积金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仍然有很大部分人员没有缴存公积金。由于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不够,难以满足大数法则这个前提条件,前期未申请贷款的缴存者可能面临无法得到前期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限制了我国公积金的互助性发挥。
3、提高公积金互助性的政策建议
3.1完善公积金使用政策
当前,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住房需求,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用范围,重点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各地区应按照基本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以贷款限额为突破口,促进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使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缴交公积金的好处。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贷款门槛,如可考虑家庭整体收入来确定贷款额度,同时,建立长期只缴不贷群体的利益补偿机制,给予他们在存款收益上的补贴。
3.2建立垂直管理的公积金管理体制
应尽快建立垂直管理的公积金管理体制,解决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盘活三四线城市的沉淀资金,使公积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调剂余缺,进而促进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互助机制的建立。建议成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垂直管理各地区的公积金中心,由该机构来负责公积金在各地区的有偿拆借,不仅有助于公积金存量资金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化解发达地区公积金中心的资金紧张难题。
3.3加大公积金执法力度,扩大缴存覆盖面
目前,尽管我国大部分企业能够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缴纳人员主要是中高收入者,真正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人群覆盖面较窄,亟待将缴交覆盖面扩大至所有就业者。只有足够的缴存者,才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存量资金,从而使制度惠及更多的缴存者。同时,公积金中心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不按政策规定的少缴欠缴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峰,洪瑾.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机制问题的探讨[J].上海房地,2018(12).
[2]陈峰,洪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效率的本质性问题[J].中国房地产,2019(4).
[3]路君平,李炎萍,糜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1).
作者简介:
王烨(1986-)女,辽宁铁岭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业技术干部,主要研究方向是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公积金缴存、贷款制度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