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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乏力,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司法观念陈旧,我国法律对疑罪从无的规定和现有的司法机制不利于疑罪从无的实现。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必须完善法律,更新观念,理顺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必须明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也负有执行疑罪从无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主流媒体的宣传工作要依法进行,避免造成有罪推定,成为疑罪从无的阻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