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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取消农业税是九亿农民的福音,但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减少县乡财政收入,加剧地方财政困难,对经费严重不足的农村教育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解决的对策是:重构公共财政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基础教育缺位问题;各个人财政体制,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教育投资体制,消除非公资本进入壁垒。
[关键词] 农村教育;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12.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7-0008-04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央推行的重要惠农政策。截至2005年中国已经有25个省宣布免征农业税,国务院决定比预定计划提前两年,于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取消农业税,是9亿农民的福音,但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必然引起农村多方面的连锁反应,特别是
农村教育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后农业税时代农村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税取消将导致县乡财政困难加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农业税及其附加属于地方税,其中,农业税是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附加属于村级收入。取消农业税势必直接减少县乡村级的收入,将导致县乡财政困难加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力比例大幅度上升,集中了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地方税收比例大幅度下降。表1列出了1978~2003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及其所占比例。从表1中不难看出,伴随着中国财政收入的逐年增长,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总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各自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总体上,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呈上升势头,从1978年的15.5%上升为2003年的54.6%。特别是经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成倍增长,实行分税制体制以前的1993年这一比例为22%,1994年一跃增至55.7%,增长了一倍半;与此相对应,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快速减少,从1978年的84.5%一路下滑,到2003年仅有45.5%。特别是实行分税制以后,这一比重一直在低位徘徊,多数年份低于总收入的一半。与此同时,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出现了财政资金上移趋势。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0年中央财政资金集中度从1994年的55.7%下降到55.2%,省级财政资金集中度则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县、乡两级仅占19%。这说明分税制有利于中央(上级)政府将地方(下级)的资源抽集至中央(上级)政府控制。而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支出的划分十分模糊,而且极不合理,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权过小、事权和支出过大,造成县乡财政困难,农民负担沉重。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在1998和1999年仍分别为31.8%和35.5%,有的省份赤字面高达60%以上。长期从农村基层筹集资金,对农户和地方财政造成经济负担,农业和农村生产效率低下,难以为高昂的教育投入提供充实的资金。
(二)后农业税时代农村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且更加突出
1985年以后,中国逐步建立起地方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乡镇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这对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一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农村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严重短缺问题,并加大了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区差距。特别是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财权上收,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一方面乡镇财政承担着县级65%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开销,另一方面,分税制仅仅是中央与省级财政的税种划分,没有哪一个税种明确划分给乡镇,乡镇政府财力严重不足,教育经费主要通过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摊派等转为增加农民负担来筹措。农民负担沉重、中小学乱收费、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屡屡发生,并呈燎原之势。为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中央政府于2001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自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缴到县。”此项规定虽然解决了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问题,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乡承担(也就是由农民负担)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三)农业税取消后乡村教育欠债问题将难以解决
取之过多,致使农业积累不足的一个外在表现是普遍存在的乡村债务。乡村债务已经成为当今农村基层的最大难点,已经成为农村不稳定的活火山。虽然乡村债务在乡村,但与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与现实脱节息息相关。据2000年统计,安徽省乡镇平均债务为550万元,行政村为25万元(方宁,2004)。从全国情况看,苏明根据有关统计数字测算:中国乡村两级净债务3259亿元,其中,乡级债务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村级债务1483亿元,平均每村负债20万元。乡村债务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教育等公益事业欠下的,也有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欠下的,还有一部分是大办乡镇企业的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形式主义的升级达标活动和乡镇政府大兴土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所致。其中,因“普六”和“普九”形成的债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为“普六”和“普九”均是乡村搞的,为此各乡负债较多。根据我们对A县的调查,该县每个乡均有三、四十万元的教育负债,其中多为拖欠工程款,由此又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解决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 重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缺位问题
从现实来看,基础教育的效益具有典型的外溢性特征,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外溢性特征更加明显。由于外溢性的存在,使成本与收益难以存在配比关系,市场在这一领域是无效的。为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就成为义不容辞的天职。正是由于基础教育外溢性的特征,各国政府大都将其作为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承担供给职责。从经费来源上看,在OECD成员国中,基础教育投入的80%~90%以上由政府财政(主要是中央财政)提供,而在高等教育中,即使是国立大学,政府拨款只是其经费来源的一部分,相当多的资金来自于学费、企业或个人的捐赠等。而中国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是县、乡镇,而且大都由农民承担。中央、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几乎没有资金投入,却将大量资金投入高等教育。事实上,政府在教育领域内,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缺位与高等教育的越位,不仅体现在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的上重下轻,而且在基础教育由县乡政府负责、高等教育由中央、省政府负责的教育体制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因此,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构中国公共财政体系,尽快纠正教育支出结构扭曲,解决越位与缺位问题,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改革财政体制,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分担机制
一是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本着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改变目前县乡财政事权过大、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的局面;二是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当务之急是重新定位“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集机制,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分担农村义务教育负担。长期以来,中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将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和管理主体完全等同,以县为主。就义务教育管理而言,由于义务规模庞大、教育机构众多,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其只能由县级政府负责。因而,从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上看,中国当前的体制无疑是适宜的,问题在于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县乡投入为主的体制是“最弱的肩膀担最重的担子”,中国的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异化为农民的义务。义务教育事关整个国家的未来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应履行义务。因此,无论是财政体制的缺陷还是义务教育外部性特征都决定了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必须改变,将投入主体上移,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以减轻县乡财政支出压力,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与增长。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财政收入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所占比例上升,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所占比例下降。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不健全且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导致县乡财政普遍困难,赤字率和负债率居高不下,缺乏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财政体制改革到位以前,应尽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应增加资金供给,增加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弥补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缺位,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资金需要;其次是改革资金拨付方式,中央对地方的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从根本上防范省、地市级政府截留、挪用;同理,省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也直拨到县,保证农村义务教育资金落实到位;再次要调整资金结构,减少一般转移支付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保证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县。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倾斜农村。财政支出要讲求效率。按照“成本—效益”分析法,预期效益与成本之比越大项目就越可行,越应成为政府优先选择的投资项目;反之,则相反。从中国教育支出的实际情况来看,基础教育缺资金,农村基础教育最缺资金;高等教育资金充裕,而且越是重点大学资金越充裕。是也就是说,基础教育投资的效益大于非义务教育,农村基础教育投资效益大于城市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投资效益小于基础教育,重点大学投资效益最小。笔者以为,在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指望国家大幅度追加教育投资,财政短期内拿出巨额资金投入教育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务之急是整合现有资源,向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倾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倾斜教育。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多重职能决定了它承办一切事务,导致财政职能范围过大,财政既存在包揽过多也存在保证不到位问题,即同时存在“越位”和“缺位”的弊端。比如竞争性领域,政府投资过宽、过多,既挤占了市场活动的地盘,影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挤占了有限的财政资金,导致本应由政府提供资金的义务教育等公共需要,政府却没有给予保证或保证不足。此外,财政支出效益较低,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惊人,客观上也加剧了财政困难,造成教育投入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重新构建财政运行机制,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纠正“越位”,弥补“缺位”,财政资金向教育倾斜,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已成为当务之急。
3.加强监管。目前中国的财政监督主要依赖政府的内部监督,其中又以审计监督为主。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财政教育监督体系决不应仅限于政府内部监督。因此,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的同时,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但在现实中人大既缺乏足够的监督意识,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应提高财政教育支出的透明度,以便于发挥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建立多元化教育投资体制,消除非公资本进入壁垒
多样化途径办学是解决教育资金投入不足,调动非政府资源的有效途径。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私立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与公立学校不同的模式,它既可以促进学校之间的竞争,激发公立学校的改革,同时也可以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民营学校的资金积累不能只依靠投资者的投入,政府要给予不同形式的扶持和补贴。在OECD所有国家,私立学校都要依靠政府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政府给予私立教育更宽松、更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加强监管和质量监控,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实现教育投入的多元化,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特别是财政税收方面的倾斜政策予以配合。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一整套优惠措施,规定企业和居民个人投资教育可以减税或免税,对教育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土地使用、工资福利、行政管理、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政府都为教育投资制定了优惠政策,使教育的发展具有充分的资金保证和优越的物质技术条件。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仍是空白。因此,为适应教育投入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应尽快制定一套对教育投资和捐赠的优惠政策,就财政部门而言,可考虑配合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制定鼓励非公资本教育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企业和个人对教育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数量限制,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据实扣除;法人和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其投资支出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教育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此外,为了吸引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教育,还可考虑财政贴息等其他政策杠杆;居民家庭用于教育的支出(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支出,允许在其交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课题负责人:刘连环;执笔人:张喜柱;
课题组成员:刘连环,张喜柱,杜德春,孟瑞省,高维林,司亚哲,郭海燕)
责任编辑:学诗
[关键词] 农村教育;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12.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7-0008-04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央推行的重要惠农政策。截至2005年中国已经有25个省宣布免征农业税,国务院决定比预定计划提前两年,于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取消农业税,是9亿农民的福音,但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必然引起农村多方面的连锁反应,特别是
农村教育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后农业税时代农村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税取消将导致县乡财政困难加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农业税及其附加属于地方税,其中,农业税是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附加属于村级收入。取消农业税势必直接减少县乡村级的收入,将导致县乡财政困难加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力比例大幅度上升,集中了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地方税收比例大幅度下降。表1列出了1978~2003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及其所占比例。从表1中不难看出,伴随着中国财政收入的逐年增长,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总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各自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总体上,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呈上升势头,从1978年的15.5%上升为2003年的54.6%。特别是经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成倍增长,实行分税制体制以前的1993年这一比例为22%,1994年一跃增至55.7%,增长了一倍半;与此相对应,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快速减少,从1978年的84.5%一路下滑,到2003年仅有45.5%。特别是实行分税制以后,这一比重一直在低位徘徊,多数年份低于总收入的一半。与此同时,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出现了财政资金上移趋势。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0年中央财政资金集中度从1994年的55.7%下降到55.2%,省级财政资金集中度则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县、乡两级仅占19%。这说明分税制有利于中央(上级)政府将地方(下级)的资源抽集至中央(上级)政府控制。而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支出的划分十分模糊,而且极不合理,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权过小、事权和支出过大,造成县乡财政困难,农民负担沉重。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在1998和1999年仍分别为31.8%和35.5%,有的省份赤字面高达60%以上。长期从农村基层筹集资金,对农户和地方财政造成经济负担,农业和农村生产效率低下,难以为高昂的教育投入提供充实的资金。
(二)后农业税时代农村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且更加突出
1985年以后,中国逐步建立起地方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乡镇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这对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一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农村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严重短缺问题,并加大了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区差距。特别是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财权上收,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一方面乡镇财政承担着县级65%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开销,另一方面,分税制仅仅是中央与省级财政的税种划分,没有哪一个税种明确划分给乡镇,乡镇政府财力严重不足,教育经费主要通过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摊派等转为增加农民负担来筹措。农民负担沉重、中小学乱收费、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屡屡发生,并呈燎原之势。为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中央政府于2001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自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缴到县。”此项规定虽然解决了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问题,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乡承担(也就是由农民负担)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三)农业税取消后乡村教育欠债问题将难以解决
取之过多,致使农业积累不足的一个外在表现是普遍存在的乡村债务。乡村债务已经成为当今农村基层的最大难点,已经成为农村不稳定的活火山。虽然乡村债务在乡村,但与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与现实脱节息息相关。据2000年统计,安徽省乡镇平均债务为550万元,行政村为25万元(方宁,2004)。从全国情况看,苏明根据有关统计数字测算:中国乡村两级净债务3259亿元,其中,乡级债务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村级债务1483亿元,平均每村负债20万元。乡村债务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教育等公益事业欠下的,也有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欠下的,还有一部分是大办乡镇企业的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形式主义的升级达标活动和乡镇政府大兴土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所致。其中,因“普六”和“普九”形成的债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为“普六”和“普九”均是乡村搞的,为此各乡负债较多。根据我们对A县的调查,该县每个乡均有三、四十万元的教育负债,其中多为拖欠工程款,由此又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解决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 重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缺位问题
从现实来看,基础教育的效益具有典型的外溢性特征,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外溢性特征更加明显。由于外溢性的存在,使成本与收益难以存在配比关系,市场在这一领域是无效的。为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就成为义不容辞的天职。正是由于基础教育外溢性的特征,各国政府大都将其作为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承担供给职责。从经费来源上看,在OECD成员国中,基础教育投入的80%~90%以上由政府财政(主要是中央财政)提供,而在高等教育中,即使是国立大学,政府拨款只是其经费来源的一部分,相当多的资金来自于学费、企业或个人的捐赠等。而中国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是县、乡镇,而且大都由农民承担。中央、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几乎没有资金投入,却将大量资金投入高等教育。事实上,政府在教育领域内,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缺位与高等教育的越位,不仅体现在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的上重下轻,而且在基础教育由县乡政府负责、高等教育由中央、省政府负责的教育体制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因此,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构中国公共财政体系,尽快纠正教育支出结构扭曲,解决越位与缺位问题,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改革财政体制,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分担机制
一是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本着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改变目前县乡财政事权过大、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的局面;二是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当务之急是重新定位“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集机制,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分担农村义务教育负担。长期以来,中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将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和管理主体完全等同,以县为主。就义务教育管理而言,由于义务规模庞大、教育机构众多,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其只能由县级政府负责。因而,从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上看,中国当前的体制无疑是适宜的,问题在于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县乡投入为主的体制是“最弱的肩膀担最重的担子”,中国的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异化为农民的义务。义务教育事关整个国家的未来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应履行义务。因此,无论是财政体制的缺陷还是义务教育外部性特征都决定了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必须改变,将投入主体上移,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以减轻县乡财政支出压力,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与增长。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财政收入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所占比例上升,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所占比例下降。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不健全且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导致县乡财政普遍困难,赤字率和负债率居高不下,缺乏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财政体制改革到位以前,应尽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应增加资金供给,增加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弥补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缺位,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资金需要;其次是改革资金拨付方式,中央对地方的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从根本上防范省、地市级政府截留、挪用;同理,省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也直拨到县,保证农村义务教育资金落实到位;再次要调整资金结构,减少一般转移支付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保证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县。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倾斜农村。财政支出要讲求效率。按照“成本—效益”分析法,预期效益与成本之比越大项目就越可行,越应成为政府优先选择的投资项目;反之,则相反。从中国教育支出的实际情况来看,基础教育缺资金,农村基础教育最缺资金;高等教育资金充裕,而且越是重点大学资金越充裕。是也就是说,基础教育投资的效益大于非义务教育,农村基础教育投资效益大于城市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投资效益小于基础教育,重点大学投资效益最小。笔者以为,在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指望国家大幅度追加教育投资,财政短期内拿出巨额资金投入教育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务之急是整合现有资源,向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倾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倾斜教育。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多重职能决定了它承办一切事务,导致财政职能范围过大,财政既存在包揽过多也存在保证不到位问题,即同时存在“越位”和“缺位”的弊端。比如竞争性领域,政府投资过宽、过多,既挤占了市场活动的地盘,影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挤占了有限的财政资金,导致本应由政府提供资金的义务教育等公共需要,政府却没有给予保证或保证不足。此外,财政支出效益较低,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惊人,客观上也加剧了财政困难,造成教育投入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重新构建财政运行机制,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纠正“越位”,弥补“缺位”,财政资金向教育倾斜,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已成为当务之急。
3.加强监管。目前中国的财政监督主要依赖政府的内部监督,其中又以审计监督为主。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财政教育监督体系决不应仅限于政府内部监督。因此,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的同时,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但在现实中人大既缺乏足够的监督意识,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应提高财政教育支出的透明度,以便于发挥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建立多元化教育投资体制,消除非公资本进入壁垒
多样化途径办学是解决教育资金投入不足,调动非政府资源的有效途径。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私立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与公立学校不同的模式,它既可以促进学校之间的竞争,激发公立学校的改革,同时也可以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民营学校的资金积累不能只依靠投资者的投入,政府要给予不同形式的扶持和补贴。在OECD所有国家,私立学校都要依靠政府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政府给予私立教育更宽松、更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加强监管和质量监控,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实现教育投入的多元化,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特别是财政税收方面的倾斜政策予以配合。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一整套优惠措施,规定企业和居民个人投资教育可以减税或免税,对教育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土地使用、工资福利、行政管理、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政府都为教育投资制定了优惠政策,使教育的发展具有充分的资金保证和优越的物质技术条件。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仍是空白。因此,为适应教育投入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应尽快制定一套对教育投资和捐赠的优惠政策,就财政部门而言,可考虑配合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制定鼓励非公资本教育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企业和个人对教育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数量限制,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据实扣除;法人和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其投资支出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教育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此外,为了吸引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教育,还可考虑财政贴息等其他政策杠杆;居民家庭用于教育的支出(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支出,允许在其交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课题负责人:刘连环;执笔人:张喜柱;
课题组成员:刘连环,张喜柱,杜德春,孟瑞省,高维林,司亚哲,郭海燕)
责任编辑: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