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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规制券商行为的信赖义务视角而言,我国的券商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券商交易行为规制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上.探索并借鉴信赖义务及其衍生的“招牌理论”是规范我国券商交易行为、建构完整社会主义证券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在券商行为规范上,我国一方面必须在法理层面对诚信原则采取整体解释、主客观统一的解释以及特定化解释的立场,另一方面还必须在相关制度层面对现有的各层级规范加以广泛修改,以全面贯彻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