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抗诉工作刍议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lyrain_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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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刑事抗诉制度是以国家的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的主要机制之一,目前在检察工作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可提高国家的执法水平,树立法律的威信,有利于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刑事抗诉 工作体系 工作结合
  
  刑事抗诉制度是以国家的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的主要机制之一,是国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对生效和未生效裁判的监督,又有从实体法、程序法及审判活动的角度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重要性,是其他任何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对刑事抗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检察实践来看,刑事抗诉工作无论是抗诉力度、抗诉质量还是运行机制、机构设置、考核评价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略陈管见。
  
  一、围绕中心展开,切实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能力
  
  修改后的《刑诉法》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所以,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同时,大力加强出庭支持抗诉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就应当建立以出席法庭支持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体系。要围绕这一中心全面展开,应突出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庭前的审查与预测
  由于抗诉程序是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又一刑事诉讼程序,因而抗诉案件较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就更复杂,预测审判结果的难度也更大,因此,要努力在“细、稳、准”三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细”。就是通过细致的阅卷审查,进一步确定法院在认证、判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筛选,确保在出席抗诉法庭时的举证精练集中;二是“稳”。就是在阅卷审查,讯问被告人之后,应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稳定关键证据。要针对证人证言易变化的特点,对涉案关键性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以防止当庭证人翻证情形的发生。三是“准”。就是对抗诉庭的审理及判决情况要作出准确的预测,这是出席好抗诉法庭的前提和基础。应准确预测内容包括:被告人是否翻供、自我辩解的内容、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与理由、证人的态度、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及法庭将如何判决。只有在准确判断的前提下,才能有针对性地撰写好《出席抗诉法庭意见书》。
  
  (二)庭上的发挥与运用
  要着力抓好以法庭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辨提纲及出席抗诉法庭意见书为内容的“三纲一书”规范化操作。法庭讯问时,主要应针对抗诉内容抓住重点、关键问题。要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和思想动态,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要简明准确地讯问,不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每个问题都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根据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讯问方式、不同案件的特点和不同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注意问话的语气、语速和语调等的灵活运用,以达到最佳效果;法庭举证时,应针对抗诉程序的特点,认真而又充分地把握住所要出示的各个证据在内容上、证明力上的相互关系,根据与案件定罪量刑事实相对应的逻辑关系,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前后相互一致、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特别是应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并使之形成锁链以达到举证的目的;发表抗诉意见时,出庭检察人员应针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抗诉庭中律师已暴露出的辩护意图,首先发表出庭意见,准确阐明本院对该案应如何定罪量刑的理由,预先驳斥辩护方可能提出的辩护理由。要通过发表抗诉意见,达到先后制人的目的;答辩对方时,应当据理力争,依法驳斥,要抓住可能影响对案件正确处理的重点问题和错误观点,依据法庭认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答辩,坚持枝节问题不纠缠,原则问题不放过,保证法庭采纳正确意见。
  
  (三)庭后的跟踪与评议
  由于抗诉案件往往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二审法院通常是采取定期宣判的方式,因此,庭后的跟踪非常必要。出席抗诉法庭的检察人员,一方面要十分注重运用说理的方式说服合议庭审判人员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另一方面,在休庭后,要及时写出出席抗诉法庭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简要的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本案的证据情况等方面内容,并及时提供给将要列席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长,以利于检察长对该案有一个简单明了的认识,通过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促使法院认可抗诉理由并予以改判。同时,要认真做好庭后的评议工作,对于庭审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对庭上的失败教训,要勇于揭露。
  
  二、纠正认识偏向,科学大胆慎重有效行使抗诉权
  
  在刑事抗诉实践中,少数检察人员在认识上存在两种偏向:一种表现为“大胆有余,慎重不足”。这一部分办案人员对“抗诉理由”运用不当,时有“不抗白不抗”等不正确的观点和做法。认为只要案件已起诉,法院就应作有罪判决,即使案件“先天不足”,也不撤回起诉,而判决后不管有否充分理由,也一味提出抗诉,导致抗诉的盲目性;另一种表现为“谨小慎微,顾虑重重”。这部分办案人员认为,经常性地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会影响检法两家关系,损害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从而导致畏缩不前,不善监督乃至不敢监督。上述两种错误认识,其最终影响的是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因此,笔者认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从转变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入手,努力实现科学大胆慎重有效行使抗诉权的目的。一是要强化审判监督必要性、重要性的教育,不断增强公诉干警监督意识。刑事抗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职权,在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正确行使抗诉权,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二是要科学掌握抗诉标准。我国刑诉法已经原则规定的抗诉标准是“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对抗诉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1年3月,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不仅细化了《规则》的规定,将抗诉标准分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抗诉标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抗诉标准,而且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违法等方面还提出了不宜抗诉的几种情形。2005年6月,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了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应当提出抗诉的五个方面的内容。上述规定,检察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并不折不扣地执行。三是正确认识评判抗诉权行使正确与否的标准。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对于它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只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所作的判定。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就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的现象不可能完全避免,由法院最终作出决断只是法律技术上的要求和法律制度上的安排,并不能说明法院的裁判就一定比检察机关的判断更正确,更高明。因此,评判抗诉权行使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落脚于发动抗诉程序的动机和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判断上面。要摆脱一味看重法院改判率高低的思想束缚,将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抗诉理由是否正确、上级检察院是否支持及法院是否改判作为衡量抗诉是否准确的标准,从单纯追求抗诉数量向追求抗准和抗赢兼顾方向转化。
  
  三、健全运行机制,完善规范化抗诉工作体系
  
  (一)备案监督机制
  为了消除监督盲点,防止少数审判人员随意减刑,适用缓刑,有罪改判无罪现象的发生,应建立对法院书面审改判案件的监督体系,并力求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建立终审裁判书档案登记制度。由业务娴熟的检察人员对书面审判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全面掌握二审案件动态。二是对确有疑点的案件,要由两人交叉审查,共同审查终审裁判书。三是上级院审查人员应及时与起诉环节的承办人沟通信息,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四是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在达成拟抗诉的共识后,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调卷,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提出抗诉意见和理由。五是起诉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时,要重视承办人的抗诉意见,通过组织集体讨论的形式,确定同意抗诉,存在分歧意见或不宜抗诉的理由。六是最终是否应抗诉的意见,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制约协作机制
  在制约机制上,应当规定,一是鉴于抗诉工作的重要性,主诉检察官不独立行使抗诉权,对抗诉工作仍应坚持三级审查制,而且必须经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在提出抗诉的同时,应及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检察内卷及检委会讨论记录层报上级院,对案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上级院要视情予以通报。三是下级院应主动加强与上级院公诉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说明抗诉意见和理由。四是上级院要切实审查把关,强化内部工作制约机制,不能因情面关系,对已提出抗诉的案件,一律“放行”或支持,对承办人提出拟撤抗的案件应慎重对待,避免本该抗诉的案件也被撤回抗诉。要建立抗诉案件错案追究制,明确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促使部门负责人亲自阅卷,克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的弊端。在协作机制上,可以尝试运用公诉一体化机制。即允许原审公诉人参与上级院抗诉审查工作,下级院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完全可以事先与上级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上级院也可以通过汇报或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下级院的提请抗诉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法院裁判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及时、主动向下级院提供指导性意见,力求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上下协调,达成共识,节约诉讼资源,降低撤抗率。
  
  (三)激励考核机制
  必须明确要求把抗诉工作绩效纳入起诉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虽然在对公诉工作考核的目标责任之中,各地的考核方式不同,考评的具体标准不一,但抗诉的基础分和抗诉准确达标后的加分项以及不达标者的扣分标准不能缺失。同时,以下“四个必须”的硬性要求也应当做到,即一审公诉案件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之后,必须采取“三对照”的办法,逐案及时填写《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承办人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而未提出抗诉意见的,必须以错案论;在抗诉工作的考核内容上,必须包括提请抗诉数、抗诉数、上级支持抗诉数、抗诉成功数等基本要素;必须营造良好的抗诉工作氛围,促进抗诉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量刑建议机制
  量刑建议机制有助于检察机关完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积极稳妥地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对于加强审判监督、保障量刑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公诉主张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中司法请求权的应有之义。公诉人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政策基础上,依法就是否判处刑罚、判处刑罚的种类、量刑幅度的选取和是否判处缓刑等量刑问题在庭审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促使法院正确量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此外,可将量刑情节中的自首、立功、未遂、中止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纳入统一量刑标准中,作为可适用某种具体刑罚的条件。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应克服机械化和生搬硬套,不仅对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在文书中予以全面体现,酌定量刑情节也应当考虑适用。因此,必须把探索实行量刑建议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对人民法院量刑裁量权的监督制约。
  
  (五)信息交流机制
  为加强抗诉工作的宏观指导,上级院有必要建立对抗诉工作情况的通报机制。笔者所在院的公诉处就在其编印的内部刊物《公诉论坛》上开辟“审判监督专栏”,对刑事抗诉工作适时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刑事抗诉案例选》,依据所及情形的不同,分门别类逐一予以登载。在典型个案介绍中,要通过设计基本案情、原审裁判、抗诉理由、终审裁判等栏目予以深层面的解释和分析,同时,对其中有借鉴作用或能带动类案处理的案件,要特别提出简明的评析意见,努力使抗诉效果能得到普遍的示范作用。笔者认为,抗诉信息的通畅,对深入开展抗诉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四、注重工作结合,推动抗诉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强化抗诉意识与健全抗诉机构相结合
  要在增强抗诉意识的同时,面对日益繁重的抗诉工作任务,可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专门从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或组建刑事审判监督专门工作机构。上述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负责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查、出席法庭支持抗诉以及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出庭工作。实践证明,专业力量的配备或专门机构的设置,能及时研究抗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有效促进抗诉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重视起诉质量与提高抗诉水平相结合
  就抗诉而言,其质量往往决定于起诉的质量。起诉质量好,判决错误,抗诉就有基础;反之,起诉质量差甚至存在一定错误,判决有问题,抗诉也理不直、气不壮,即使勉强抗诉,也不能产生好的效果,因此,必须明确起诉工作是抗诉工作的基础,抓抗诉工作不能就抗诉论抗诉,要努力从源头上把好起诉质量关。为使案件达到起诉的条件,应当规定,一是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均要认真进行事实上、证据上、定性上和适用法律上全面对照审查;二是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在起诉前要及时请示市院,集思广益,共同商量研究对策。
  
  (三)扩大抗诉范围与广辟抗诉案源相结合
  从提起抗诉的条件“确有错误”看,必然包括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进行抗诉和对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情况提起抗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罪判决和重罪轻判案件提出抗诉的,几乎占据所有案件,而对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或因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裁判而提出抗诉的却极为罕见。因此,要改变以往只注重抗实体,抗重罪轻判的做法,不断扩大抗诉范围,抗诉领域要涉及可能发生错误的各个方面,同时,要通过深化检务公开等形式,进一步拓宽抗诉案源,尤其注意保护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如笔者所在院依法成功抗诉肖甲、肖乙抢劫一案就是如此。“二肖”等人密谋后,持西瓜刀、戴面罩入室抢劫并致二被害人轻伤(偏重),一审法院以未遂为由减轻判处5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两被害人曾一度上访我院,院领导十分重视,当日就指定经验丰富的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及处刑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一审减轻处罚明显不当,应酌情从重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二肖”各为10年有期徒刑。这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抗诉意见与坚持全面审查相结合
  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抗诉案件审查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刑诉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上级院要在重点审查下级院抗诉部分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幅度外,不受抗诉范围的限制,要求与全面审查相结合,象对待普通一审案件一样,认真细致地审查全案事实证据材料,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正确运用全面审查原则:一是诉讼程序合法是全面审查的基础;二是查清事实真相是全面审查的目的;三是证据确实充分是全面审查的根本;四是抗诉理由正确是全面审查的重点;五是定罪量刑适当是全面审查的归宿。
  
  (五)加强监督力度与坚持各方支持相结合
  在加大自身抗诉力度的同时,要十分注重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协及社会力量对抗诉工作的支持。其中,依法取得人大支持,发挥人大监督的效用,及时提请人大开展个案监督,拓展监督领域,是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对重大而有争议的抗诉案件强化监督的有效形式。一是检察机关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要求,主动及时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对抗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人大、政法委报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便取得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二是对社会影响较大,抗诉成功与否,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开庭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三是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又不纠正的,尤其在量刑畸轻又不予以纠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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