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护人对成年人监护即对民事行为能力不充分的成年障碍人的监护,是指对因年老或者精神耗弱、生理耗弱而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者的保护与管理。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的范围除应包括精神病患者外还应包括部分老年人,智力残障者,因身体障碍而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者。新的监护理念应是维护被监护人的自治地位,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协助照顾理念。我国应以此理念为指导,扩大监护人范围、完善成年监护的种类和方式并且建立相应的监护监督机制。